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來源:縣林業局   2020-09-11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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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部分  盜伐林木案件

第一條 盜伐林木行為

第二部分 濫伐林木案件

第二條 濫伐林木行為

第三部分 毀壞森林、林木案件

第三條 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第四條 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第五條 破壞退耕還林地表植被的行為

第六條 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四部分 違法使用林地案件

第七條 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

第八條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

第九條 臨時使用林地逾期未恢複的行為

第十條 擅自複耕的行為

第五部分 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案件

第十一條 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檢查運輸木材的行為

第十二條 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行為

第十三條 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非法來源的林木行為

第六部分 違反草原法規案件

第十四條 非法轉讓草原行為

第十五條 非法使用草原行為

第十六條 擅自改變草原用地性質的行為

第十七條 非法開墾草原的行為

第十八條 非法采挖植物破壞草原的行為

第十九條 未按確認的行駛區域、路線行駛破壞草原的行為

第二十條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壞草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非法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非法臨時占用草原的行為

第七部分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案件

第二十三條 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非法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行為

第三十條 非法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借展期間違反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破壞重點保護或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的行為

第八部分  違反防沙治沙法規案件

第三十六條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破壞植被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不按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為

第四十條 擅自治沙或者開發利用沙化土地的行為

第九部分  違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規案件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從事實彈演習、爆破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擅自進入草原防火管製區的行為

第五十條 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未安裝草原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在草原上丟棄火種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在草原上野外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不按野外用火規定在草原防火管製區內用火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責任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在國有林場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景觀、植被的行為

第十部分  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法規案件

第五十八條 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對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為

第六十條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實情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弄虛作假報檢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未按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第六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 非法引起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擴散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責任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違反規定調入鬆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違反規定導致疫情傳入或擴散蔓延的行為

第十一部分  違反林木種苗及植物新品種管理法規案件

第七十條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第七十一條 非法提供或者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非法推廣、銷售所謂林木良種的行為

第七十三條 非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行為

第七十四條 非法采集林木種子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非法收購林木種子的行為

第七十八條 林木種子包裝、標簽違規行為

第七十九條 不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為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行為

第八十一條 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 非法進出口林木種子的行為

第八十三條 銷售為境外製種的林木種子的行為

第八十四條 偽造林木種子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行為

第八十五條 林木種子企業造假行為

第八十六條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行為

第八十七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林木種苗的行為

第八十八條 非法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第九十條 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

第九十一條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為

第十二部分  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案件

第九十二條 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第九十三條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第九十四條 外國人非法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第十三部分  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案件

第九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

第九十七條 拒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行為

第九十八條 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成果副本的行為

第九十九條 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的行為

第一百條 妨礙對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一百零一條 非法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第一百零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行為

第一百零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 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第一百零六條 刻劃、塗汙風景名勝區景物、設施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 擅自進行影響風景名勝區生態和景觀的行為

第一百零八條 施工單位未履行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保護責任的行為

第一百零九條 非法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居民住宅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條 毀壞森林公園風景資源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遵守森林公園規章製度或不服從森林公園管理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不執行森林公園規劃和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的行為

第十四部分  其他林業行政案件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偽造、變造、塗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六條 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書和文件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七條 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八條 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第一百一十九條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

第一百二十條 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三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誌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四條 非法改變林種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五條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錢糧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六條 偷漏、拒交森林植被恢複費等林業費用行為

第一百二十八條 損毀國有林場林木及設施、設備的行為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規采集、生產食用林產品或建立食用林產品生產基地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條 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產品生產記錄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包裝、標識食用林產品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二條 食用林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製性技術規範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六條 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規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製和清除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行為

第一百四十條 未按照規定製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的行為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全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正確行使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基準。

第二條 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類當事人,行使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四條 當事人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五條 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應當根據情節在基準幅度內選擇較高的額度或在高基準幅度內選擇適當的額度進行處罰。

第六條 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根據情節在基準幅度內選擇較低的額度或在低基準幅度內選擇適當的額度進行處罰。

第七條 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根據情節選擇低於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或者最低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社會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三)實施違法行為時未滿14周歲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但應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實施違法行為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兩人以上合夥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五)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銷毀、篡改違法證據的;

(七)脅迫、誘騙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

(九)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況下實施違法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涉林刑事案件經檢察院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檢察院的檢察意見、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本基準對違法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行使裁量權,在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林業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作出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尤其是對作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時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卷宗中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給予下列較重行政處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對公民處罰款在1.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罰款在5萬元以上,或者沒收同等數額(價值)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本基準分則中,裁量權基準中的“以下”原則上包含本數,“以上”原則上不包含本數。但最低檔的“以上”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對於盜伐、濫伐無法計算立木蓄積的林木,參照本基準《分則》第一條、第二條關於盜伐、濫伐林木株數的標準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基準《分則》中未列明的其他林業行政處罰事項,其裁量方法應當按照本基準總則的規定、原則和規則執行,各單位亦可自行製定適合本地區的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分  則

第一部分  盜伐林木案件

第一條 盜伐林木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盜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盜伐立木蓄積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25株以下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2、盜伐立木蓄積0.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25株以上100株以下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3倍以上4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7倍以上9倍以下罰款。

3、盜伐立木蓄積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盜伐株數4倍以上5倍以下的樹木,並處盜伐林木價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二部分 濫伐林木案件

第二條 濫伐林木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濫伐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濫伐立木蓄積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50株以下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倍以上2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2、濫伐立木蓄積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2倍以上3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部分 毀壞森林、林木案件

第三條 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3、《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態綠心地區開墾、采石、采砂、采土,導致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三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等使用林地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5倍的罰款。

2、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采種、采脂和其他非使用林地活動,導致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按以下基準進行處罰:

2.1. 毀壞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25株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的樹木,可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2. 毀壞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2倍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3. 毀壞林木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處毀壞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四條 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1、毀壞林木20株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的樹木。

2、毀壞林木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2倍的樹木。

3、毀壞林木50株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3倍的樹木。

第五條 破壞退耕還林地表植被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退耕還林者擅自複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範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其處罰按照本基準第一部分第一條盜伐林木、第二部分第二條濫伐林木、第三部分第三條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以及其它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沒收,並處以古樹名木價值五至十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沒收,並按以下標準進行罰款:

1、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的古樹名木價值五千元以下的,處古樹名木價值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

2、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的古樹名木價值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古樹名木價值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3、采伐、毀壞或者擅自移植的古樹名木價值一萬元以上的,處古樹名木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四部分 違法使用林地案件

第七條 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按下列標準處罰:

1、擅自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毀壞其他林地5畝以下的,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

2、擅自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毀壞公益林3畝以下或其他林地5畝以上8畝以下的,並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擅自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毀壞公益林3畝以上或其他林地8畝以上的,並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麵積3畝以下的,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麵積3畝以上7畝以下的,並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7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擅自將公益林地改為非林地的,麵積1.5畝以下的,可以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麵積1.5畝以上3.5畝以下的,並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麵積3.5畝以上5畝以下的,並處恢複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擅自將包含有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的林地改為非林地的,合計麵積5畝以下的,按擅自將公益林地改為非林地處罰標準進行處罰;合計麵積超過5畝以上不足10畝的,按擅自將公益林地改為非林地處罰標準最高檔進行處罰。

第九條 臨時使用林地逾期未恢複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一年內未恢複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按照本基準第四部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擅自複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二條:退耕還林者擅自複耕,或者林糧間作、在退耕還林項目實施範圍內從事濫采、亂挖等破壞地表植被的活動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濫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規定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1、退耕還林者擅自複耕,或者林糧間作的,其處罰按照本基準第三部分第三條非法開墾、采石等活動致使林木受到毀壞以及其它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部分 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案件

第十一條 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檢查運輸木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檢查或者強行衝關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1、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檢查運輸木材的,經執法人員示意停車能夠接受檢查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以偽裝、藏匿等方式逃避檢查運輸木材的,經執法人員示意停車後拒絕接受檢查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數量5立方米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2、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數量5立方米的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3、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數量10立方米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

第十三條 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非法來源的林木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運輸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處違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價款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加工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數量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00株以下或者珍貴樹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珍貴樹木1株以下的,可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1倍以下罰款。

2、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數量6立方米以上14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00株以上700株以下或者珍貴樹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珍貴樹木1株以上3株以下的,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非法收購、加工、運輸林木數量14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700株以上1000株以下或者珍貴樹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珍貴樹木3株以上5株以下的,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六部分 違反草原法規案件

第十四條 非法轉讓草原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6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2、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6畝以上14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3、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14畝以上20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非法使用草原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草原植被,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又非法使用草原數量在3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5畝以上10 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又非法使用草原數量在3畝以上5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罰款。

3、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10 畝以上 15 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又非法使用草原數量在5畝以上7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9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罰款。

4、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15以上20 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又非法使用草原數量在7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擅自改變草原用地性質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五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草原植被,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草原植被,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3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6倍以上7倍以下的罰款。

2、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5畝以上10 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3畝以下5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罰款。

3、 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10 畝以上 15 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5畝以上7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9倍以上11倍以下的罰款。

4、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15以上20 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7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11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非法開墾草原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六條: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非法財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非法開墾草原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開墾草原,數量在3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2、非法開墾草原5畝以上1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開墾草原,數量在3畝以上7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非法開墾草原超過15以上20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非法開墾草原,數量在7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非法采挖植物破壞草原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七條: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因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數量在3畝以下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上1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因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數量在3畝以上7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 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因違法活動破壞草原植被,數量在7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未按確認的行駛區域、路線行駛破壞草原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條: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或者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事先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未按照報告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20畝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

2、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20畝以下的,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 20畝以上40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20以上40畝以下,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40畝以上60畝以下的,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罰款。

4、非搶險救災和牧民搬遷的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40畝以上的,從事地質勘探、科學考察等活動未按照確認的行駛區域和行駛路線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60畝以上的,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七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破壞草原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八條: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草原10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草原5畝以下的,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草原10畝以上20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未經批準或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破壞草原5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非法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擅自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違法所得,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植被,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上15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15畝以上20畝以下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在三年內又違法行為破壞草原植被5畝以上10畝以下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草原被破壞前三年平均產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非法臨時占用草原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七十一條:在臨時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製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複草原植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恢複;逾期不恢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複,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拆除或責令限期恢複。

第七部分 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案件

第二十三條 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將有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進行罰款:

1、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下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罰款。

2、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及其製品價值八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罰款。

3、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及其製品價值十二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罰款。

4、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違法所得在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及其製品價值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1、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有獵獲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1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2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2.1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未致獵獲物死亡的,並處獵獲物價值2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2.2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導致獵獲物死亡的,並處獵獲物價值6倍以上11倍以下罰款;

2.3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但未致獵獲物死亡的,並處獵獲物價值11倍以上16倍以下罰款。

2.4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導致獵獲物死亡的,並處獵獲物價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有關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法律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責任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洋執法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1、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有獵獲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1 非法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2 非法獵捕其他野生動物,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有獵獲物的,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2.1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隻以下,並處獵獲物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2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5隻以上15隻以下,並處獵獲物價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2.3 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15隻以上20隻以下,並處獵獲物價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五)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出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2、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

3、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繁育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10倍以下的罰款。

4、《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利用(非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利用(非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利用(非食用)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5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4、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利用(非食用)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6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5、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利用(非食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6、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利用(非食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7、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僅食用)、運輸、攜帶、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8、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出售、購買、利用(僅食用)、運輸、攜帶、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9、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僅食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罰款。

10、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出售、購買、利用(僅食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12倍以上14倍以下罰款。

11、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僅食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14倍以上16倍以下罰款。

12、未經批準、未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出售、購買、利用(僅食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16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上述1、3、5、7、9、11項,單次數量較大的或三次以上違法的,屬情節嚴重,並處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

第二十八條 非法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有關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按照法律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法律責任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野生動物,並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1、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利用(非食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利用(非食用)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利用(非食用)其它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4、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僅食用)、運輸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5、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僅食用)、運輸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5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6、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僅食用)、運輸其它野生動物的,並處野生動物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2、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4倍以上6倍以下罰款。

3、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6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4、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本條中經營者出售、購買使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按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中非法出售、購買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非法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食品,或者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一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3、《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獵捕、交易、運輸、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采取罰款幅度下限不變、上限提高一倍的方式加重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數量在刑事立案標準數量的1/3以下的,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在3萬元以下的,或非法獲利1萬元以下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2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2、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數量在刑事立案標準數量的1/3以上2/3以下的,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在3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或非法獲利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7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3、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數量在刑事立案標準數量的2/3以上的,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或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在7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非法獲利3萬元以下5萬元以下的,並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責令限期捕回者承擔。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捕回,並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1、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沒有造成損失的或者造成損失5000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沒有造成損失的或者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造成損失2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所引進的野生動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法實施進境檢疫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引進的野生動物,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5000元以下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上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價值1.5萬元以上的,並處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在借展期間違反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大熊貓國內借展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在借展期間,借出方或者借入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如下處理:

(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危害不大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3、情節嚴重,對大熊貓造成危害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破壞重點保護或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一)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複原狀,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限期恢複原狀,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破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

1.1 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複原狀,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1.2 情節較重,危害不大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複原狀,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1.3 情節嚴重,造成動物無法生存繁衍的,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破壞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

2.1 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複原狀,不處罰款。

2.2 情節較重,危害不大的,責令停止破壞活動,限期恢複原狀,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2.3 情節嚴重,造成動物無法生存繁衍的,處恢複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候鳥主要棲息地進行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候鳥主要棲息地進行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情節輕微,暫時對候鳥沒有造成危害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在候鳥主要棲息地進行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情節較重,造成候鳥生存繁衍危害不大的,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3、在候鳥主要棲息地進行危及候鳥生存、繁衍活動,情節嚴重,造成候鳥無法生存繁衍的,處6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部分  違反防沙治沙法規案件

第三十六條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內破壞植被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從事破壞植被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七條 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治理;造成國有土地嚴重沙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治理;造成國有土地嚴重沙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八條 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每公頃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造成固定沙化土地變為半固定沙化土地的,處每公頃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加重了流動性沙化土地的流動性的,處每公頃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造成半固定沙化土地變為流動性沙化土地的,處每公頃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造成固定沙化土地變為流動性沙化土地的,處每公頃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不按方案和要求治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相當於治理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不按照治理方案在固定沙化土地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固定沙化土地的,處相當於治理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不按照治理方案在半固定沙化土地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半固定沙化土地的,處相當於治理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3、不按照治理方案在流動性沙化土地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繼續治理流動性沙化土地的,處相當於治理費用3倍罰款。

第四十條 擅自治沙或者開發利用沙化土地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理營利性治沙申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部分  違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規案件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以下標準處罰:

1、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經責令整改,在整改期限內能主動糾正的,不予處罰。

2、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未改正或改正不徹底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在責令整改後拒不整改,或因不履行防火責任發生森林火災,造成森林、林木、林地嚴重損失的,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損毀的,責令補種樹木。

第四十二條 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不消除森林火災隱患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警告,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未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經批評教育能及時糾正,消除火災隱患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款。

2、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經督促仍不按要求整改,但未引發火災,未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引發火災,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四十三條 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3、《湖南省長株潭城市群綠心地區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在生態綠心地區的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森林火災的,並責令補種燒毀株數三倍的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森林火災的,並責令補種燒毀株數三倍的樹木,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經勸阻仍不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屢教不改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從事實彈演習、爆破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警告,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經教育能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損失,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經勸阻不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但未造成損失的,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經勸阻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或兩次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引起森林火災,造成損失的,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損失的責令補種樹木。

第四十五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1、經教育能主動改正的,責令改正,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經責令改正,在限期內不改正的,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經警告、責令改正或罰款後仍拒不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誌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1、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但未造成損失的,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引起森林火災或造成損失的,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損毀的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四十七條 在森林高火險期內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2、《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二)裁量權基準

1、經教育能主動改正的,責令改正,警告,不予罰款處罰。

2、經責令改正不改正的,責令改正,警告,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引起森林火災或造成損失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樹木損毀的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四十八條 擅自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罰款。

2、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的,責令采取防火措施,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35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萬元罰款。

3、未經批準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進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擅自進入草原防火管製區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製區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並限期補辦有關手續,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製區,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製區,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證進入草原防火管製區,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一)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3、在草原防火期內,經批準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未安裝草原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二)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3、在草原上作業和行駛的機動車輛未安裝防火裝置或者存在火災隱患,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在草原上丟棄火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三)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3、在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機、乘務人員或者旅客丟棄火種,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草原上野外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四)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3、在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作業人員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對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未采取防火措施,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不按野外用火規定在草原防火管製區內用火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代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五)在草原防火管製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草原防火管製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2、在草原防火管製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處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8000元以上1.4萬元以下罰款。

3、在草原防火管製區內未按照規定用火,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4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未履行草原防火責任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草原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製,經教育立即改正的,對有關責任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製,經勸阻後停止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3、違反本條例規定,草原上的生產經營等單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實草原防火責任製,經勸阻了仍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單位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在國有林場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三)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並處50元至200元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未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警告,並處50元罰款;

2、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的,態度惡劣的,予以警告,並處100元罰款;

3、在禁火區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鞭炮,造成環境汙染的,予以警告,並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景觀、植被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三)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景觀、植被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景觀、植被輕微,影響不大,可處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2、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景觀、植被嚴重,可在一定期限內恢複的,可處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3、燃放孔明燈等帶有明火的空中飄移物,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等破壞景觀、植被極其嚴重,很難恢複或需較長時間恢複的,可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部分  違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法規案件

第五十八條 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育苗或者造林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一百元至兩千元的罰款。(一) 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

1、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500元以下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2000元以上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對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二) 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

1、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麵積10畝以下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麵積10畝以上50畝以下的,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麵積50畝以上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實情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並處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三)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除治,賠償損失,可以按以下標準處罰:

1、隱瞞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麵積10畝以下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2、隱瞞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麵積10畝以上50畝以下的,處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隱瞞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成災麵積50畝以上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未依法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同時按以下規定處罰:

1、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

2、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1000元以下的,處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3、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

4、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1萬元以上的,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弄虛作假報檢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照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同時按以下規定處罰:

1、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罰款。

2、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1000元以下的,處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3、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

4、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1萬元以上的,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未按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對違反規定調運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森檢機構有權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3、《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植物檢疫法規調運林木種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檢疫法規處罰外,並可處50元至2000元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同時按以下規定處罰:

1、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未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的,對該森林植物及其產品予以封存、沒收或者責令改變用途,也可責令對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到指定地點隔離試種,並處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2、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封存、沒收或銷毀該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銷毀費用由貨主承擔,並處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發現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該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銷毀處理,銷毀費用由貨主承擔,並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十八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同時按以下規定處罰:

1、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1000元以下的,處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2、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貨值在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

3、違反規定,擅自開拆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包裝,調換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貨值在1萬元以上的,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非法引起林業有害生物疫情擴散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 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糾正;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同時按以下規定處罰:

1、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擴散麵積10畝以下的,處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2、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擴散麵積10畝以上30畝以下的,處6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擴散麵積30畝以上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試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試驗麵積1畝以下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試驗麵積1畝以上5畝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試驗麵積5畝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責任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責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代為除治,除治費用由森林、林木經營者或者管護單位承擔;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二)裁量權基準

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以下規定處罰:

1、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成災麵積10畝以下的,處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2、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成災麵積10畝以上50畝以下的,處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造成林業有害生物蔓延成災,成災麵積50畝以上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規定調入鬆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鬆科類植物及其木質產品調入以鬆林為主的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造成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檢疫機構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二)裁量權基準

由防治檢疫機構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銷毀費用由貨主承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以下規定處罰:

1、情節較輕,未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處2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處7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情節特別嚴重,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後果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規定導致疫情傳入或擴散蔓延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時回收鬆木材料或者未向當地防治檢疫機構報告,導致疫情傳入或擴散蔓延的,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二)裁量權基準

由防治檢疫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並按以下規定處罰:

1、導致疫情傳入且未造成重大危害後果或疫情擴散蔓延麵積50畝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罰款。

2、導致疫情傳入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或疫情擴散蔓延麵積50畝以上100畝以下的,處7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導致疫情傳入且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後果或疫情擴散蔓延麵積100畝以上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部分  違反林木種苗及植物新品種管理法規案件

第七十條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天然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天然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天然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非法提供或者引進林木種質資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向境外提供或者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攜帶、運輸種質資源出境的,海關應當將該種質資源扣留,並移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處4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

3、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處12萬元以上16萬元以下罰款。

4、種質資源價值和違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處16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非法推廣、銷售所謂林木良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的;(三)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推廣、銷售種子數量100公斤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推廣、銷售種子數量100公斤以上200公斤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推廣、銷售種子數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處10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罰款。

4、推廣、銷售種子數量500公斤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非法生產經營林木種子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種子的;(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三)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非法采集林木種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並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采種行為,沒收所采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非法采集種子100公斤以下的,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非法采集種子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非法采集種子500公斤以上的,處所采種子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製作的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沒有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以及雖然保存但不到規定年限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沒有製作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偽造生產、經營檔案,篡改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5、檔案遺失的,按照沒有製作種子生產、經營檔案處罰。

第七十六條 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備案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五)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五)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自應當備案之日起15日內沒有備案的但能立即改正的,可免於處罰。

2、雖有備案但內容不全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雖有備案但超過了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自應當備案之日起超過15日還未備案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5、虛假備案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非法收購林木種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者限製收購的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所收購的種子,並處收購種子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所收購的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收購種子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收購種子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收購種子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林木種子包裝、標簽違規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三)塗改標簽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

1.1 經營種子數量200公斤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1.2 經營種子數量2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3 經營種子數量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1.4 經營種子數量1000公斤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萬以下罰款。

2、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2.1使用說明或標簽標注的內容不完全的,對應當標注的項目而沒有標注的處以每項2000元罰款,累計罰款不超過2萬元。

2.2 經營的種子使用說明或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對不符合規定的內容處每項2000元罰款,累計罰款不超過2萬元。

2.3沒有使用說明的,處2萬元罰款。

2.4 依法從境外引進的種子沒有中文使用說明的,按沒有使用說明處罰。

3、塗改標簽的

3.1 對於錯誤的標簽或標明了的錯誤數據進行塗改的,對塗改的內容處每項2000元罰款,累計罰款不超過2萬元。

3.2 對被處罰後仍使用塗改標簽的,處2萬元罰款。

4、種子種類、品種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或者沒有標簽的,按生產經營假種子處罰;質量低於標簽標注指標的按生產經營劣種子處罰。

第七十九條 不按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根據林業主管部門製定的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使用良種數量1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種造林麵積100畝以下的,處3000元罰款。

2、未使用良種數量1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未使用良種造林麵積100畝以上500畝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未使用良種數量500公斤以上或未使用良種造林麵積500畝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假劣林木種子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裁量權基準

1、違反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1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2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3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2倍以下罰款。

1.4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12倍以上15倍以下罰款。

1.5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2、違反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2.1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處5000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2.2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2.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3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2.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2.5 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一條 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1、經教育,能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經教育,不能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經教育,仍然拒絕、阻撓監督檢查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二條 非法進出口林木種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一)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四)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於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 銷售為境外製種的林木種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二)為境外製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三)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或者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八十四條 偽造林木種子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出具虛假證明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100公斤以下的,對單位處5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罰款。

2、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在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對單位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4、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在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對單位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5、偽造數據或出具虛假檢驗證明種子數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對單位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林木種子企業造假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種子企業有造假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品種審定;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處10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處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種子法》未規定的,可以根據情節警告、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數量10公斤以下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2000元以下的,處警告、限期改正。

2、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數量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

3、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種子數量50公斤以上或者珍貴樹木種子價值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

第八十七條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或未附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林木種苗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退耕還林條例》第六十條: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依照刑法關於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種子法的規定處理;種子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處以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尚不夠刑事處罰,種子法未作規定的,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經營額在3000元以下的,處非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經營額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經營額在5000元以上的,處非法經營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非法生產、繁殖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貨值金額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7、違法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8、違法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 假冒授權品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六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沒有貨值金額或違法貨值金額1萬元以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貨值金額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5、違法貨值金額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

6、違法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7、違法貨值金額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7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

8、違法貨值金額20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未使用注冊名稱銷售授權品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2、貨值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法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千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整改、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屬於非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活動的,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二部分  違反野生植物保護管理法規案件

第九十二條 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並可以吊銷采集證。

2、《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四)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證件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吊銷采集證。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有采集證的,吊銷采集證,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取得采集證但未按規定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有采集證但未按規定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3、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罰款。

4、未取得采集證采集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處違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七)……;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的,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按以下標準處罰:

1、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處相當於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2、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並處相當於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外國人非法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非法采集、收購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2、非法采集、收購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部分  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案件

第九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擅自移動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處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實驗區,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緩衝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拒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經批準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實驗區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2、在緩衝區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3、在核心區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成果副本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三)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完整的活動成果副本的,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的單位和個人,完全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破壞自然保護區資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挖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除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以處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的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在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條 妨礙對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六條: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拒絕監督檢查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非法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

2、《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圍湖造地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破壞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恢複良好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破壞麵積在3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較大景觀環境破壞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破壞麵積達8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造成一般景觀破壞,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重大景觀環境破壞的、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破壞麵積達1000平方米以上的;造成嚴重景觀破壞或設施安全隱患,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麵積5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麵積5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對環境造成較大破壞和汙染的,處6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麵積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對環境造成重大破壞和汙染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麵積300平方米以上,造成嚴重景觀破壞或汙染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三條 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麵積5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3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5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麵積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較大景觀環境破壞的,處6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麵積2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或占地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重大景觀環境破壞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麵積3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2000平方米以上,造成嚴重景觀破壞或汙染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擅自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其建設量小,不處於景觀敏感地區,對景觀資源未造成破壞的,但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開工建設,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雖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但處於景點敏感地區,建設規模較大,為景區重要建設項目,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責令限期改正,能主動改正,恢複良好的,對個人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其建設規模較大,對主要景點景觀資源造成破壞,經責令限期改正,景點景觀資源得到一定恢複,對個人處3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30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範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的,不符合風景名勝區規劃,其建設規模較大,對主要景點景觀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經責令限期改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造成重大損失的,對個人處4.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4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活動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毀損溶洞資源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開荒、修墳、立碑麵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破壞程度輕微,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複,及時改正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2、開荒、修墳、立碑麵積100平方米以內,造成一定的破壞,不能完全修複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開荒、修墳、立碑麵積超過100平方米,造成嚴重毀壞,不能完全修複的,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4、開荒、修墳、立碑麵積超過100平方米,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或不在規定期限內恢複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的;或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對景觀、植被、地形地貌造成重大危害後果並不可恢複的;或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刻劃、塗汙風景名勝區景物、設施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刻劃、塗汙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1、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景物、設施上刻劃、塗汙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的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擅自進行影響風景名勝區生態和景觀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的;

(二)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的;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的;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非核心景區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對資源環境造成影響較小,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複,及時改正的,並處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款.

2、在非核心景區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對資源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複,不能完全恢複的,並處7.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3、在核心景區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對資源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可以采取補救措施修複,及時改正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4、在風景名勝區範圍內存在上述行為,未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經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限期拆除後,不采取措施予以配合的;或經依法查處後,繼續實施設置、張貼商業廣告、舉辦大型遊樂等活動等行為的;或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或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或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並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八條 施工單位未履行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保護責任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壞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恢複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施工。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恢複原狀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責令停止施工,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在二、三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築餘土,建築垃圾不超過10立方米,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麵積不超過50平方米;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不超過20 立方米,處以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2、在一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築餘土,建築垃圾不超過10立方米,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麵積不超過50平方米;在二、三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築餘土,建築垃圾超過10立方米,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麵積超過50平方米;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超過20 立方米,處以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3、在一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築餘土,建築垃圾超過10 立方米,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麵積超過50平方米;在二、三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築餘土,建築垃圾超過50立方米,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麵積超過50平方米;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超過50 立方米,處以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4、在特級保護區內傾倒建築餘土,建築垃圾,破壞林草植被、地形地貌;改變野生動物生存環境,在河道內挖沙、取石,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非法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居民住宅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新建、擴建居民住宅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自行拆除。

第一百一十條 毀壞森林公園風景資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森林風景資源破壞的,限期進行生態修複,並處生態修複所需費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森林風景資源破壞的,限期進行生態修複,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森林公園風景資源破壞輕微,能在6個月內修複的,處生態修複所需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森林公園風景資源破壞較重,在6個月至12個月內修複的,處生態修複所需費用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森林公園風景資源破壞嚴重,不能在12個月內修複的,處生態修複所需費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遵守森林公園規章製度或不服從森林公園管理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符合條件的森林公園管理組織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1、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采挖花草、樹木等植物的,在竹木、岩石、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上刻劃的,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3、毀損公共服務設施、設備的,擅自在未開放區域開展野外探險、攀岩、漂流等危險性活動的,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不執行森林公園規劃和履行管理職責致使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三十七條:森林公園管理組織不執行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不履行森林公園管理職責致使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整改,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經整改能迅速恢複的,可並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2、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經整改需較長時間恢複的,可並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3、森林風景資源質量等級下降,經整改難以恢複的,可並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部分  其他林業行政案件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有違法所得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1.1 違法所得金額1000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

1.2 違法所得金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

1.3 違法所得金額2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3倍罰款。

2、沒有違法所得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2.1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情節輕微,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數量在2份以下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2.2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情節較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數量在2份以上5份以下的,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2.3 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數量在5份以上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裁量權基準

1、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情節輕微,經教育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糾集多人阻攔,情節較重,經多次教育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糾集多人圍阻,情節嚴重,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偽造、變造、塗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偽造、變造、塗改本辦法規定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由林權爭議處理機構收繳其偽造、變造、塗改的林木、林地權屬憑證,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視情節輕重按下列標準處罰:

1、情節較輕,未造成後果的,處八百元以下罰款。

2、情節較重,造成林權爭議的,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書和文件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違法證件、專用標識、有關批準文件和違法所得,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所得金額1000元以下的,或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金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金額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4、違法所得金額3000元以上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森林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

第三十條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森檢機構可以沒收非法所得。

(二)裁量權基準

1、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認錯態度好、能主動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該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並處5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2、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態度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沒收該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並處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罰款。

3、偽造、塗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態度特別惡劣或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沒收該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並處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非法提供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四)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下,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4、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處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九條 偽造林木良種證書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林木良種推廣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予以沒收,並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內的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30000元。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林木良種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1、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得超過3萬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植物證件、文件、標簽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沒收違法所得,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轉讓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2、轉讓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偽造、倒賣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4、偽造、倒賣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一條 偽造、倒賣或者轉讓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偽造、倒賣或者轉讓進出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罰。

(二)裁量權基準

根據野生動物與植物的不同,分別按本基準分則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二)當年更新造林麵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麵積50%的;(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幹旱、半幹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按以下標準處罰:

1、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麵積的,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當年更新造林麵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麵積30%的,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3、當年更新造林麵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麵積30%以上50%以下的,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4、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幹旱、半幹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在50%以上85%以下的,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5、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幹旱、半幹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50%的,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6、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50%以上的,處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下罰款。

7、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50%以下的,處未完造林任務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誌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複原狀;逾期不恢複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複,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恢複;逾期不恢複原狀的,代為恢複,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一百二十四條 非法改變林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並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並按下列標準處罰:

1、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林種麵積50畝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100畝以下的,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2、擅自改變國家重點公益林和省級公益林林種麵積50畝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100畝以上的,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補助錢糧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退耕還林條例》第五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退耕還林活動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二)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所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處以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退回冒領的補助資金和糧食,並按以下標準處罰:

1、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現金和糧食補助1000元以下的,處冒領資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現金和糧食補助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處冒領資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3、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退耕還林現金和糧食補助1500元以上的,處冒領資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偷漏、拒交森林植被恢複費等林業費用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偷漏、拒交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複費等林業費用的,責令限期補繳。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限期補繳。

第一百二十七條 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四)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並按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1、引種麵積1畝以下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引種麵積1畝以上2畝以下的,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

3、引種麵積2畝以上的,對單位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損毀國有林場林木及設施、設備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罰:(二)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國有林場予以警告,可並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予以警告,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態度較好的,予以警告,處100元罰款;

2、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態度惡劣的,予以警告,處800元罰款;

3、損毀林木及設施、設備的較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處1000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違規采集、生產食用林產品或建立食用林產品生產基地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集、生產,對已經采集、生產的產品予以銷毀。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停止采集、生產,對已經采集、生產的產品予以銷毀。

第一百三十條 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產品生產記錄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建立生產記錄不完善,限期內整改到位,登記其違規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建立的生產記錄雖保持二年以上但不完善,限期雖有整改但仍不到位,不完全,處1000元以下罰款。

3、限期內整改仍不到位,生產記錄不夠真實齊全且保存不足二年,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4、在限期內無整改行為,生產記錄不夠真實齊全且保存不足一年,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包裝、標識食用林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食用林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記錄,林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出售的林產品未按規定包裝、標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限期內停止出售未按規定包裝、標識林產品,按規定對林產品重新包裝、標識的,登記其違規行為,不予罰款處罰。

2、限期內停止出售未按規定包裝、標識林產品,但未按規定對林產品重新包裝、標識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3、限期內整改仍不到位,未按規定完成對林產品重新包裝、標識,仍然銷售違規林產品的,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4、在限期內無整改行為,未按規定完成對林產品重新包裝、標識,仍然銷售違規林產品的,處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二條 食用林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製性技術規範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食用林產品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添加劑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強製性技術規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對被汙染的食用林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1、尚未售出或已經售出少部分,停止了生產、加工、銷售,主動召回其已售出的不符合規範林產品的,責令對所有被汙染食用林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已經全部或大部售出,停止了生產、加工、銷售,並主動召回不符合規範林產品的,責令召回,對所有被汙染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已經全部或大部售出並無法全部召回不符合規範林產品,且繼續生產、加工、銷售,拒不召回已售出不符合規範林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加工、銷售,並召回能夠召回其銷售的不符合規範林產品,對所有被汙染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沒收違法所得,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五條: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非食用林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責令停止生產、初級加工、銷售,沒收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的非食用林產品,並處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裁量權基準

1、尚未售出或已經少部分售出並可全部召回的,停止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主動召回已售出產品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加工、銷售,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沒收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的非食用林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生產、初級加工產品、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罰款。

2、已經全部或大部售出無法全部召回,但已停止生產、初級加工、銷售,主動召回已售出產品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加工、銷售,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沒收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的非食用林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2倍以下罰款。

3、已經全部或大部售出無法全部召回,且繼續進行生產、初級加工、銷售,拒不召回已售出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初級加工、銷售,采取補救措施,經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加工、銷售。責令召回其能夠召回已售出的產品,依法賠償消費者損失。沒收違法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的非食用林產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生產、初級加工、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四條 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林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測資格;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裁量權基準

1、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因儀器設備、環境條件達不到檢測要求、檢測程序不符合規定、檢測人員水平不高偽造檢測結果,罰款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因檢測人員個人原因偽造檢測結果,罰款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不具備資質的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林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因檢測主管領導要求偽造檢測結果,罰款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森林資源流轉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10公頃以下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未經批準流轉森林資源20公頃以上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六條 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

(二)裁量權基準

1、未經許可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2、未經許可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3、未經許可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但違法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4、未經許可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違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

5、未經許可非法引入或者生產經營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但違法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規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引入者、生產經營者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的。

(二)裁量權基準

1、未經許可,引入者、生產經營者擅自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責令改正,並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沒有造成損失的或者造成損失不足5000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賠償他人損失。

2、未經許可,引入者、生產經營者擅自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責令改正,並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賠償他人損失。

3、未經許可,引入者、生產經營者擅自向野外擴散、放生或者丟棄一類、二類外來物種,責令改正,並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造成損失2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賠償他人損失。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製和清除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製和清除的。

(二)裁量權基準

1、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製和清除,責令改正,並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沒有造成損失的或者造成損失不足5000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賠償他人損失。

2、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製和清除,責令改正,並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賠償他人損失。

3、引入者、生產經營者造成一類、二類外來物種逃逸、擴散、外泄或者對前述行為不報告、不采取措施控製和清除,責令改正,並沒收外來物種及其產品,造成損失2萬元以上的,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賠償他人損失。

第一百三十九條 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對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對一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未按照規定進行標記或者標識的,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對一類、二類外來物種及其後代不進行標記或者標識,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

第一百四十條 未按照規定製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的行為

(一)處罰依據

1、《湖南省外來物種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製作和保存生產經營外來物種檔案的。

(二)裁量權基準

責令改正,可按下列標準處罰:

1、製作的外來物種生產、經營檔案不符合規定、內容不完整的,或者未按規定保存外來物種生產、經營檔案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2、沒有製作外來物種生產、經營檔案的,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3、偽造、篡改生產、經營檔案的,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4、檔案遺失的,按照沒有製作外來物種生產、經營檔案處理。

湖南省林業局辦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