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2年版)
來源:嶽陽縣應急管理局   2022-08-31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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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適用說明 

一、為規範實施湖南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2010年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1號)有關要求,製定《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於對本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裁量。

三、行使本《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本《基準》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工作實際,綜合考慮了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具體條文按照違法行為從輕微到嚴重的分級原則進行裁量。

五、本《基準》中,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的規定存在裁量空間的,應當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標準;對行政處罰不能細化、量化的條、款、項,不予摘錄。

六、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不滿十四周歲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八、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執法機關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主動供述執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

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處罰幅度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照本《基準》執行,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十、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需要給予不同行政處罰的,分別裁量後合並給予行政處罰。

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十二、本《基準》所稱違法所得,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的產品及其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十三、本《基準》中涉及以上一年年收入為基準的罰款,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四條第二款確定。

十四、本《基準》中各規範性文件對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出現矛盾的,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予以適用。

十五、行政處罰的依據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但是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更有利於當事人的,適用新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十六、對於在法律條文中規定為“可以處罰”的,執法機關應以處罰為常態,不處罰為特例。


目  錄

 

第一章  綜合類 .................................................................... 1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

第二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2

第三節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4

第四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47

第五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59

第六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2

第七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7

第八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69

第二章  中介服務類................................................................... 73

第一節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3

第二節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76

第三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87

第三章  非煤礦山類.................................................................... 94

第一節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4

第二節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98

第三節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101

第四節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06

第五節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13

第六節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16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類.................................................................. 122

第一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22

第二節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46

第三節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55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60

第五節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63

第六節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68

第七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72

第八節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77

第九節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88

第十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92

第十一節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99

第五章  煙花爆竹類..................................................................... 204

第一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4

第二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11

第三節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22

第四節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27

第六章  冶金等八大行業類............................................................... 245

第一節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45

第二節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45

第三節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53

第四節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58

第七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類................................................ 260

第一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60

第二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61

第三節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70

第四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73

第五節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278

 


第一章  綜合類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失實內容少於三處的。

處罰基準:對機構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失實內容在三處以上少於六處的。

處罰基準:對機構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失實內容在六處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機構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或掛靠,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對沒有違法所得的機構單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吊銷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或掛靠,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少於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吊銷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對沒有違法所得的機構單處十五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五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虛假報告,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相應資質和資格,五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存在租借資質和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掛靠和出具虛假報告情形的。

處罰基準:按照本條第四檔裁量基準從重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任一項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任兩項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七萬元以上少於九萬元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任三項以上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一般事故或者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少於百分之三十五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並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不超過一千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或者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或者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有一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有二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有三人以上未按照規定考核合格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在二人以下,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上述人員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人數在二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在三人以上少於十人,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上述人員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人數在三人以上少於十人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人數在十人以上,或者未按照規定向上述人員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人數在十人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少於三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次以上少於十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十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四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既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也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年度中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年度中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超過一個年度未組織演練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已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但超過一個年度未組織演練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四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七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少於十八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二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三名以上十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超過十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項目投資額不足一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少於六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項目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不足五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少於八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項目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不足二億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四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十萬元以上少於九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項目投資額在二億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項目投資額不足一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少於六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項目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少於七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項目投資額不足一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四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七十五萬元以上少於八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項目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項目投資額不足一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少於六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項目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不足五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少於八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項目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不足二億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四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十萬元以上少於九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項目投資額在二億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項目投資額不足一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少於六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項目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不足五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少於八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項目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不足二億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四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八十萬元以上少於九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項目投資額在二億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九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三處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三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四處以上十處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六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超過十處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一台(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三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二台(套)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六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三台(套)以上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五台(套)以下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三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六台(套)以上少於十台(套)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六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十台(套)以上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一台(套),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一台(套)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二台(套),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二台(套)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八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三台(套)以上,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相關數據、信息三台(套)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人數少於三名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三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人數在三名以上九名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六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人數在十名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一台(套)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三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二台(套)以上五台(套)以下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六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六台(套)以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一台(套)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一種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二台(套)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二種以上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七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四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三台(套)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三種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四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六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四台(套)以上國家應當淘汰的設備或者四種以上工藝,危及安全生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時,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但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時,建立了專門的安全管理製度,但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時,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也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一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二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五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任三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四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五萬元以上少於十七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製定應急預案,未告知應急措施四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一處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二處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三萬元以上少於十六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三處以上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六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既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也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存在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既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也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一般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單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十五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不足五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少於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八千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生產經營單位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企業、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二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企業、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少於五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企業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八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企業以及礦山、金屬冶煉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指定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二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簽訂了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但未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少於五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既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三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員工宿舍人數少於四人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二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員工宿舍人數在四人以上九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少於四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員工宿舍人數在十人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雖設有緊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不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不明顯、未保持暢通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五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緊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或者設有緊急疏散出口、疏散通道但被占用、鎖閉、封堵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三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但尚未采取威脅、暴力等手段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以威脅、暴力等手段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少於百分之七十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以上少於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少於百分之九十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罰款。

四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於五人重傷,或者造成少於一百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六十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般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或者五人以上少於十人重傷,或者造成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一千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十五萬元以上少於一百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少於六人死亡,或者十人以上少於三十人重傷,或者造成一千萬元以上少於三千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一百五十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較大事故,造成六人以上少於十人死亡,或者三十人以上少於五十人重傷,或者造成三千萬元以上少於五千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少於十五人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少於七十人重傷,或者造成五千萬元以上少於七千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六百萬元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十五人以上少於三十人死亡,或者七十人以上少於一百人重傷,或者造成七千萬元以上少於一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六百萬元以上少於一千萬元的罰款。

(七)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少於四十人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少於一百二十人重傷,或者造成一億元以上少於一億二千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千萬元以上少於一千三百萬元的罰款。

(八)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四十人以上少於五十人死亡,或者一百人二十以上少於一百五十人重傷,或者造成一億二千萬元以上少於一億五千萬元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千三百萬元以上少於一千六百萬元的罰款。

(九)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五十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一億五千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千六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97號令)

2004年1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少於五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少於一百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四十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少於五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七萬元以上少於九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三節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0年5月29日經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按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一、《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

【處罰依據】《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可並處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少於二倍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違法所得四十萬元以上不足七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少於三倍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違法所得七十萬元以上不足一百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少於四倍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對其生產、經營、儲存的危險物品予以沒收或者銷毀,並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

【處罰依據】《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或者構件吊裝、建設工程拆除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停止作業並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

2007年1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15號公布,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製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二)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三)用於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製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其它從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五千元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發現其它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製止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五千元的罰款。

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10%到30%進行生產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三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31%到50%進行生產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三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的51%以上進行生產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未按規定簽訂救護協議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對配備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未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可以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築施工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責任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投資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轉讓單位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違法所得超過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轉讓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三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人員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五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轉讓單位處三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人員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轉讓單位處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對轉讓單位處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違法所得少於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少於二倍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十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違法所得少於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罰款;對有關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少於五千元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對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十七、《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少於二倍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六千元以上少於八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有關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節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

2007年12月2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上報季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少於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上報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季度、年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均未上報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報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準執行。

 

第六節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6號令)

2010年12月1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正。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裁量基準執行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裁量基準執行。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裁量基準執行。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

處罰基準: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並形成書麵審查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並形成書麵審查報告的。

處罰基準: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正在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處罰基準: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形成書麵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形成書麵報告的。

處罰基準: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擔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尚未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準執行。

第七節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0號令)

2010年5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第(七)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號令)

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已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計劃,未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計劃且無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並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不承擔安全培訓費用或不支付工資。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不承擔安全培訓費用且未支付從業人員工資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裁量基準執行。

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裁量基準執行。

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裁量基準執行。


第二章  中介服務類

第一節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44號令)

2012年1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第二次修正。

一、《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培訓機構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培訓機構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培訓機構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範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處罰基準:除撤銷其相關資格證外,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相關資格證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格證。

五、《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培訓時間不足,但達到規定時間三分之二以上。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培訓時間不足,但達到規定時間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培訓時間不足且未達到規定時間三分之一。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三人以下,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超過三人,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三人以下未按照規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三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號)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19日應急管理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及其人員,由資質認可機關記入有關機構和人員的信用記錄,並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少於二倍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七千元以上少於八千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資質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服務,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的技術服務合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違反法規標準規定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存在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其中任一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存在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其中任二種以上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被發現一次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麵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被發現二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逾期少於三十日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逾期三十日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製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一項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製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二項以上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製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出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八)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或者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的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和負責勘驗人員都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九)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被發現一人次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被發現二人次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同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一項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同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二項以上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十一)項:“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十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同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一項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同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二項以上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罰基準:責令機構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機構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由資質認可機關吊銷其相應資質,向社會公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實行行業禁入,納入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以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信息查詢係統。”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對機構單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十五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不足十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三萬五千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少於四萬五千元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違法所得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1號令)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少於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違法所得少於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

處罰基準: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三、《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注冊安全工程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處罰基準: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四、《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五、《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出租、出借、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出借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處罰基準: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出租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塗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處罰基準: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六、《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過失泄露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故意泄露秘密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七、《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汙、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利用執業之便,貪汙、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八、《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九、《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注冊安全工程師超出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章  非煤礦山類

第三節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20號令)

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一、《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準執行。

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四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五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六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未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出規定期限三十日以內未申請辦理變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出規定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申請辦理變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單位在登記注冊地以外進行跨省作業,未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書麵報告的,責令限期辦理書麵報告手續,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期限十日以內辦理書麵報告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辦理書麵報告手續,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內辦理書麵報告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辦理書麵報告手續,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期限三十日以上辦理書麵報告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辦理書麵報告手續,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執行。

十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非煤礦礦山企業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裁量基準執行。

 

第二節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8號令)

2011年5月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一、《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實施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為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係統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或安全現狀評價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或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工作未按照規定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築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或上遊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未按照規定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麵勘察,並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的:

1.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尾礦庫經安全現狀評價或者專家論證被確定為病庫,未按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限定時間整治、消除事故隱患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

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2.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尾礦庫經安全現狀評價或者專家論證被確定為險庫,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立即停產,或未在限定時間內消除險情,或未立即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3.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尾礦庫經安全現狀評價或者專家論證被確定為危庫,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立即停產、搶險,或未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1.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落實,未落實一項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2.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落實,未落實二項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3.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落實,未落實三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

(五)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裁量基準執行。

(六)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落實的。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

1.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做安全現狀評價或閉庫設計。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2.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做安全現狀評價也未進行閉庫設計。

處罰基準:對生產經營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處罰依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三、《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處罰依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

 

第三節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5號令)

2010年12月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一、《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地質勘探單位比規定少配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地質勘探單位可以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地質勘探單位比規定少配二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地質勘探單位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地質勘探單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比規定少配三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對地質勘探單位可以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裁量基準執行。

四、《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製度和規程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製度和規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裁量基準執行。

六、《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地質勘探單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處罰依據】《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地質勘探單位將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地質勘探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裁量基準執行。

第四節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4號令)

2010年10月1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製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或者未製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一)未製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企業未製定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四、《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五、《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條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

處罰基準: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三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並處一萬元的罰款。

七、《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罰基準: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五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八、《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一百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一百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九、《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百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五百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二千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二千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十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一般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十二、《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十三、《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十四、《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安全資格證,並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五節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39號令)

2011年5月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9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78號修正。

一、《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六條

【處罰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未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七條

【處罰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產規模十五萬噸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少於六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產規模超過十五萬噸,在三十萬噸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六十萬元以上少於七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但未履行,年生產規模超過三十萬噸,在五十萬噸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四、《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年生產規模低於三十萬噸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年生產規模三十萬噸以上五十萬噸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四十條

【處罰依據】《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年生產規模低於三十萬噸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場違反《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年生產規模在三十萬噸以上五十萬噸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節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62號令)

2013年8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修正。

一、《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違章指揮或者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項承包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裁量基準執行。

三、《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實施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未嚴格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係,實行統一管理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部分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係,或未實行統一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係,且未實行統一管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 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包單位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 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係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係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七、《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30%以下挪作他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超過30%挪作他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九、《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承包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條裁量基準執行。

十、《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於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且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麵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危險化學品類

第一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

2002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第645號令發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處二十萬元的罰款,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處二十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少於二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製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沒收違法所得,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定期檢查、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誌,且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有三種情形中一種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罰的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有三種情形中兩種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罰的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同時存在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三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的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罰的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也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三項中有任何一項不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三項中有任何二項不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三項全部不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有任何一項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有任何二項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且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少於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有1項至2項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處罰基準: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有3項至4項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處罰基準: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均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處罰基準: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八)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且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九)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也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製度或者登記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製度和登記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標誌設置不明顯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設置標誌錯誤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十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在重複使用前均不進行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但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且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三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將其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按規定將其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丟棄危險化學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

 處罰基準: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違法所得少於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違法所得少於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製爆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裁量基準執行。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二節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45號令)

2005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公布;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8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一、《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經營、購買單位,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運輸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生產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製毒化學品的;……”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違法所得少於一萬元、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貨值少於三千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貨值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違法所得超過三萬元、購買易製毒化學品貨值超過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四、《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交易情況、不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五、《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五)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六、《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及第三類易製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貨值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製毒化學品交易,貨值一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七、《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七)易製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中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成分有一項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中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成分有二項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產品包裝和說明書中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成分全部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八、《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八)項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八)生產、經營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時限三十日以內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弄虛作假報告有關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時限三十日報告,或者未報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九、《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處罰依據】《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接受、不配合,消極對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三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設置障礙、故意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 《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號令)

2006年4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一、《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製毒化學品的管理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符合規定的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製度和安全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許可品種生產、經營違法所得少於一萬元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許可品種生產、經營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許可品種生產、經營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四、《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四)易製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七)項裁量基準執行。

五、《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五)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八)項裁量基準執行。

六、《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裁量基準執行。

 

第四節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5號令)

2012年1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項目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製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單位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製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單位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建設單位試生產(使用)方案未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節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41號令)

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第一次修正;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第二次修正,於2017年1月10日公布並施行。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企業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裁量基準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危險化學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裁量基準執行。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的,責令限期申請,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新增產品、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安全生產產生重大影響,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並且擅自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申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其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機構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準執行。

 

第六節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3號令)

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登記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谘詢服務或者應急谘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登記企業有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但專職值守人員不熟悉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和應急處置技術,不能準確回答有關谘詢問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登記企業未設立由專職人員24小時值守的國內固定服務電話。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登記企業不能提供應急谘詢服務的,未委托登記機構代理應急谘詢服務。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谘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未按規定申請複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一個月內未按規定申請複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未按規定申請複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後三個月以上未按規定申請複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轉讓、冒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接受、不配合,消極對待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設置障礙、故障阻礙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造成登記困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5號令)

2012年7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一)對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複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裁量基準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裁量基準執行。

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裁量基準執行。

五、《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裁量基準執行。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六)項裁量基準執行。

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七)項裁量基準執行。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裁量基準執行。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三千元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三千元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六)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節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40號令)

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

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構成四級重大危險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構成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四、《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製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構成四級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在構成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的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未對重大危險源中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重大危險源中一台(套)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重大危險源中二台(套)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對重大危險源中三台(套)以上的設備、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七、《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並保障其完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立了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了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但不能保障其完好使用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立了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但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缺額50%以下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落實不足50%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核銷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四級重大危險源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三級重大危險源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將構成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將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將構成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後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開展了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但未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開展每年至少一次的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演練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開展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的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演練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每年未開展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演練和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演練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的罰款。

十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險化學品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構成四級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按照本規定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險化學品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構成三級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按照本規定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險化學品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二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危險化學品單位未將構成二級以上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按照本規定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險化學品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六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準執行。

第九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43號令)

2012年1月1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投資額不足一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少於六十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萬元以上少於五千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六十萬元以上少於八十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管道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建設項目投資額五千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八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誌不明顯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管道單位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管道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錯誤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維護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六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維護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六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檢測且未按照本規定對管道進行維護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麵通知管道單位,或者未與管道單位共同製定應急預案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或者管道單位未指派專人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執行。

五、《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第三十六條:“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第三十六條:“……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節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57號令)

2012年11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根據2017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修正。

一、《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 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裁量基準執行。

二、《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裁量基準執行。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係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內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係發生變更,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交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範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超過規定時限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超過規定時限三個月以上提出變更申請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六個月,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六個月,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六個月,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六個月,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六個月,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評價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六個月,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

【處罰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裁量基準執行。

 

第十一節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第60號令)

2013年7月1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一種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三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兩種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三種以上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但內容不全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五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三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少於六千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並且提供虛假材料的。

處罰基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

五、《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

六、《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過失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故意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處罰基準: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並公告。


第五章  煙花爆竹類

第一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55號令)

2006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生產,超出一類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生產,超出二類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生產,超出三類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企業1.3級危險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企業1.1-2級危險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企業1.1-1級危險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雇傭一名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雇傭二名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雇傭三名以上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製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一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製,用量少於10%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二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製,用量超過10%以上少於30%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有三種以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製,用量在30%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處罰基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項:“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少於十箱(件)煙花爆竹產品未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十箱(件)以上少於五十箱(件)煙花爆竹產品未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現五十箱(件)以上煙花爆竹產品未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印製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五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三千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違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二節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5號令)

2013年10月1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貨值少於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貨值五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貨值不足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貨值五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C級倉庫內存在除第(三)項以外的其他違規儲存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A級倉庫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C級倉庫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存儲A、B級產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貨值少於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貨值五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少於十箱(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十箱(件)以上少於五十箱(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五十箱(件)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製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係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未完全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製度或者未完全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係統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製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係統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少於三十日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後,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在三十日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十日以上少於三十日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三十日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十)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金額少於五千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少於一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金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一)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少於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二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四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批發企業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的,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

十三、《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二)向零售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裁量基準執行。

十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業整頓,依法暫扣批發許可證,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批發許可證:……(三)向零售經營者供應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裁量基準執行。

十五、《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一)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裁量基準執行。

十六、《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零售許可證:……(二)銷售禮花彈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裁量基準執行。

十七、《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變更零售經營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超過規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未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變更零售經營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超過規定期限三十日,未辦理零售許可證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少於50%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範圍50%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少於一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二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少於二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第三節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4號令)

2012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4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超過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名稱,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超過三十日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後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後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數量少於五十箱(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後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數量在五十箱(件)以上少於二百箱(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後銷售,或者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數量在二百箱(件)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有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的。

處罰基準: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二)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的;

企業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的。

處罰基準: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三)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企業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通過竣工驗收後,超過規定期限二十日以上五十日以下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改建、擴建煙花爆竹生產(含儲存)設施通過竣工驗收後,超過規定期限五十日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處罰基準: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一)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裁量基準執行。

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裁量基準執行。

八、《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違法所得少於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變更產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3號令)

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3號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工(庫)1.3級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工(庫)1.1-2級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工(庫)1.1-1級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的罰款。

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有一處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有二處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防範靜電危害的措施有三處以上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使用一台(套)未進行安全性論證新安全設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使用二台(套)未進行安全性論證新安全設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使用三台(套)以上未進行安全性論證新安全設備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並清理作業現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1.3級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並清理作業現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1.1-2級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並清理作業現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1.1-1級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並清理作業現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製度中任意一種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製度中任意二種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三萬元以上少於十八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和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製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製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製度其中一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製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製度其中二項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八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三萬元以上少於十八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製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製度其中三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製度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製度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儲量超出50%以內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少於二千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少於八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儲量超出50%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零售經營者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製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製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有二種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八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製定安全作業方案,且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不接受、不配合、消極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少於八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設置障礙、故意阻礙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3級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1-2級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1-1級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五、《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倉庫內有一處違反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倉庫內有二處違反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倉庫內有三處以上違反堆碼、分類分級儲存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六、《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在倉庫內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倉庫內有一處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倉庫內有二處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倉庫內有三處以上進行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中轉庫、中轉間內,有一處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中轉庫、中轉間內,有二處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中轉庫、中轉間內,有三處以上超量、超時儲存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折算藥量少於十公斤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折算藥量十公斤以上三十公斤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留存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廢棄物,折算藥量超過三十公斤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一台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二台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三台以上車輛、工具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七)項

【處罰依據】《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七)項:“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下列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允許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允許一(台)次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少於二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允許二(台)次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二十萬元以上少於三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允許三(台)次以上未安裝阻火裝置等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安全條件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冶金等八大行業類

第一節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91號令)

2018年1月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1號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四十六條

【處罰依據】《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裁量基準執行。

 

第二節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6號)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已經2020年11月30日應急管理部第3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產生、輸送、收集、貯存可燃性粉塵,並且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施和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粉塵防爆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三、《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未對粉塵防爆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或者檢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四、《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為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五)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五、《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五)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粉塵防爆安全的監控、報警、防控等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六、《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未如實記錄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七、《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如實記錄粉塵防爆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八、《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製定有關粉塵爆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九、《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粉塵涉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構成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十、《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進行了粉塵防爆安全設計,但未按照設計進行施工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五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沒有進行粉塵防爆安全設計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製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有一項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製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三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有二項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製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有三項以上未按照規定建立粉塵防爆安全管理製度或者內容不符合企業實際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存在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任一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三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存在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或者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任二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同時存在未按照規定辨識評估管控粉塵爆炸安全風險,未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和未及時維護相關信息檔案三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條第(四)項:“粉塵涉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有一台(套)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少於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少於三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有二台(套)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少於七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粉塵涉爆企業有三台(套)以上粉塵防爆安全設備未正常運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企業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四、《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一條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粉塵涉爆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吊銷其相應資質和資格,5年內不得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工作,情節嚴重的,實行終身行業和職業禁入。”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失實報告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裁量基準執行。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接受委托開展技術服務工作,出具虛假報告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準執行。

 

    第三節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第80號令)

2013年5月20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9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修正。

一、《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裁量基準執行。

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為一名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少於十萬元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為二名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少於十五萬元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為三名以上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一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少於二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少於七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二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少於三萬元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七萬元以上少於九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規定對三名以上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製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表現情形: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製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工貿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範措施、建立有限空間管理台賬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製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工貿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製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並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並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節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66號令)

2014年1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6號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5年5月2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修正。

一、《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裁量基準執行。

二、《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裁量基準執行。

三、《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食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五)項裁量基準執行。


第八章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類

第一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

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8號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未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教育和培訓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三)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的。

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二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製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或者未建立應急值班製度,或者未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少於三萬五千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二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或者未建立應急值班製度,或者未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五千元以上少於四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或者未建立應急值班製度,或者未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節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裁量基準執行。

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漏報的。

處罰基準: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的。

處罰基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執行。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執行。

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一般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較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三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三百萬元以上少於四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特別重大事故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四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謊報或者瞞報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一般事故現場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較大事故現場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三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重大事故現場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三百萬元以上少於四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偽造或者故意破壞特別重大事故現場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四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一般事故中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較大事故中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三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重大事故中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三百萬元以上少於四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特別重大事故中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四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一般事故中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較大事故中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三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重大事故中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三百萬元以上少於四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特別重大事故中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四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八、《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及其負責人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三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二百萬元以上少於三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事故發生單位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處罰基準: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少於二百萬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裁量基準執行。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裁量基準執行。

 

第三節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號令)

2007年7月1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3號公布;根據2011年9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修正;根據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正。

一、《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三人以上十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負有責任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且有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節的,處五十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裁量基準執行。

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千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三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三千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一百萬元的罰款。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裁量基準執行。

三、《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七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五千萬元以上七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十五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七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傷,或者七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情節的,處五百萬元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裁量基準執行。

四、《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一款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七條第一款:“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一百二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億元以上一億二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一百二十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重傷,或者一億二千萬元以上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五十人以上重傷,或者一億五千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處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裁量基準執行。

五、《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一)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裁量基準執行。

六、《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二)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裁量基準執行。

七、《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三)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三)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裁量基準執行。

八、《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四)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物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九條第(四)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規定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以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裁量基準執行。

 

第四節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

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公布;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9年6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編製應急預案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的裁量基準執行。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製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製前存在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或者應急資源調查其中一種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製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未形成書麵評審紀要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應急預案評估,但未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或未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一萬五千元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少於二萬五千元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落實應急指揮體係、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的,但未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未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少於二萬元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應急指揮體係、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未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未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的。

處罰基準: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裁量基準執行。

 

第五節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

經2009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五條

【處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遲報、漏報較大涉險事故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謊報較大涉險事故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較大涉險事故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