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司法局行政執法公示實施細則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4-12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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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嶽陽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嶽陽縣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機關承擔行政執法職責的各股室(中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行政執法公示,是指所屬各行政執法機構對本機構的執法依據、職責範圍、工作流程以及監督途徑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應予公示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給付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 公開公示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情況;

(二)行政執法法律依據;

(三)行政執法權限及程序;

(四)處罰決定;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法律救濟的種類方式;

(六)監督舉報方式;

(七)其他依法應當主動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公開公示的方式

(一)事前公示:各股室按照相關規定,全麵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及執法輔助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救濟渠道、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權力事項服務指南、行政執法流程圖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全程公示執法身份;要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按照規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

(三)事後公示:各股室(中心)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布執法決定信息,法律、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更新相關公示信息:

(一)新頒布或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機關執法職能調整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生效行政複議決定或行政訴訟裁判文書變更、撤銷行政執法行為,或確認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

(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申請更正的,應當進行核實。對公示內容不準確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並告知當事人;不予更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和救濟途徑。

第八條 行政相對人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所有公示內容,各股室(中心)、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查閱盡可能提供方便。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執行公務時,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其他合法證件的;

(二)執行公務時,未向行政相對人說明行政執法的內容、行政執法依據及有關理由的;

(三)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權利和義務未及時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四)其他違反執法公示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