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我單位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公示”是指執法機構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工作,應當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
第三條 下列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進行公示:
(一)辦理殘疾人保障金行政審批、審核、備案事項的;
(二)實施行政檢查的;
(三)其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工作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公示:書麵公告、網絡公告和其他可以讓執法相對人知曉的方式。
第五條 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在其正式施行之日的30日前進行公示;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若在頒布之日起施行的,在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頒布之日起10日內進行公示。
執法結果實行年度公示,重大執法結果在作出之日後10日內進行公示。
第六條 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具體行政執法時,應將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執法時限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
第七條 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製度規定的,由殘聯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改正。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電話0730-7658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