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製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全麵推行行政執法“三項製度” 工作的要求,結合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本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本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時全過程記錄。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音像記錄兩種方式。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本局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正式在編人員是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六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方式:
(一)文字記錄方式,包括向當事人出具的行政執法文書、 調查取證有關文書、聽證材料、檢驗鑒定結論、專家論證報告、內部審批材料、送達回證等書麵記錄。
(二)音像記錄方式,包括利用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方式的同步記錄。
第七條 音像記錄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他現場有關人員正在進行音像記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點攝錄現場執法活動的地點、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等內容,必要時應當對音像記錄的攝錄重點進行文字說明補充。
第八條 需要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程無間斷記錄的,音像記錄應當自到達執法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離開執法現場時結束。
第九條 受客觀條件的限製,無法全過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音像記錄的方式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條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 24 小時內將信息拷貝到專門的儲存介質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或者在交通不便地區執法,確實無法及時拷貝儲存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返回單位後 24 小時內予以儲存。
第十一條 各執法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全過程記錄的文字和 音像資料的歸檔、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行政強製、行政處罰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整理案卷材料並立卷。行政許可程序終結後十五日內,建立行政許可檔案。紙質案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相關規定歸檔、保存。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資料,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在製作紙質案卷時應當刻錄光盤附卷,與行政處罰案卷同期保存。
第十三條 音像記錄資料保存期限一般為 2 年,到期後按規定集中處置,不得外泄。需要長期保存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按規定長期保存。
第十四條 對案卷、音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除執法監督需要外,未經批準不得查閱、複製。有關單位和人員因故需調閱、複製現場執法音像資料的,應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複製人、審批人和調閱複製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實施執法過程全記錄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不製作或者不按要求製作執法全過程記錄的;
(二)私自複製、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案卷和執法聲像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的;
(四)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的;
(五)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行政執法無關的活動的;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整改;
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