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製度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2-01-0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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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加強農業農村行政執法事中、事後監管和“雙公示”的一係列文件精神,保證行政執法的公開和公正,製定本製度。

一、信息公開發布

(一)應當對社會公示公開的事項:

1、部門及內設機構的職責;

2、與部門職責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其他規定;

3、行政事項的依據、程序、過程和結果;

4、需要讓群眾清楚、明白的有關事項和群眾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二)公示、公開的方式

1、網絡公示。行政執法的依據、程序、條件、標準、服務承諾等要在局官網設立永久性公示欄。

2、開辟谘詢電話,方便群眾谘詢。

3、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發布會、印發宣傳材料等,向公眾發布。

(三)需長期進行公示的內容,由專業人員負責收集,長期進行公示。臨時性執法工作公示,由行政執法人員按有關程序隨時予以公示。

二、信息的撤銷和更新

(一)執法依據、法定標準、執法流程、執法決定發生變化時,公示的內容應隨時調整,並及時更新。

(二)行政執法結果信息在互聯網上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對於一些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輕微、當事人已及時糾正的行政處罰,可以適當縮短公示時限,但最短不得少於1年。

(三)已經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負責行政執法的科室、局屬單位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並作出必要的說明。

(四)負責行政執法的科室、局屬單位應當對執法公開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執法信息不應當公開而公開的。應當立即撤銷;公開的執法信息錯誤或者發生變更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更新;執法信息公開後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緊急處置。

(五)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新公布、修改、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負責行政執法的科室、局屬單位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 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三、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