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19-1584677
  • 統一登記號:YYDR-2019-01001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19-08-21
  • 信息時效期:2024-08-20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19〕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嶽陽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19-09-03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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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9-01001

嶽縣政辦發〔2019〕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

後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後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發



嶽陽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後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縣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後續管理工作,實現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自主管理和科學管理,提升搬遷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確保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脫貧”,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個部門《關於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大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工作的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振興〔2019〕1156號)、《湖南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關於進一步做好易地扶貧搬遷後續工作的若幹意見》(湘扶發〔2019〕13號)等精神,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原則,明確職責,完善製度,規範管理。

第三條  後續管理堅持依法治理與群眾自治相結合,體現依法辦事和群眾自主原則,保障群眾的參與權和知情權,調動搬遷群眾參與管理的積極性。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規範和指導全縣易地扶貧安置點的後續管理。

第二章  後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在跨行政村30戶以上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設立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主任1名、委員2-5名組成,具體產生辦法和任期由鄉鎮指導各安置點製定相關製度。管理委員會接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管理;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專人負責工作聯絡、指導和監督。

3戶以上30戶以下出組未出村統規自建的小集中安置點,由所在村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

分散安置戶實行“村幹部包片,組長包點,黨員包戶”屬地管理。

第六條  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負責安置點環境衛生、綜治維穩、政策宣傳、精神文明建設等日常社會管理,配合做好搬遷群眾戶籍、就業、就學、就醫、社保、法律谘詢等各項協調服務,落實好各項幫扶政策。

(二)定期召開安置戶會議或安置戶代表會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產生管理委員會委員,實現自主管理。

(三)負責安置點物業管理。組織保潔員保持安置點周邊的環境衛生,與安置戶簽訂“門前三包”協議,督促安置戶搞好公共衛生。

(四)處理好安置戶家庭內部和鄰裏之間的矛盾,促進鄰裏和睦相處,確保安置點文明、和諧、穩定、有序。

(五)負責易地扶貧搬遷後續管理服務到戶建檔工作,建立完善“一戶一檔”資料,協助有關部門抓好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民政、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等工作,組織安置戶落實鄉鎮、村(居)委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職責:

(一)管理委員會主任要履行好管理委員會領導職責,協助鄉鎮、村(居)委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開展多種形式的“扶誌”教育和宣傳引導。

(二)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及時了解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村(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三)管理委員會主任定期召開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選聘樓棟長、保潔員。

(四)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要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裏和睦。

(五)管理委員會主任及委員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在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推行樓棟長工作機製。根據安置點實際,按照自願參與原則,由管理委員會通過適當方式推選產生樓棟長。樓棟長可優先選聘為保潔員。樓棟長職責為:

(一)履行好管理委員會賦予的職責,組織管理好本樓棟安置戶,協助管理委員會落實各項管理工作,對安置戶進行宣傳教育。

(二)經常、及時了解本樓棟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鄉鎮、管理委員會、村(居)委會做好突發事件處置。

(三)定期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組織安置戶落實鄉鎮、管理委員會、村(居)委會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服從管理委員會管理。

(四)按照自主管理原則,主動處理好安置戶的日常矛盾糾紛,幫助安置戶化解家庭矛盾,促進鄰裏和睦,實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營造“守望相助”的鄰裏關係。

(五)組織保潔員做好本樓棟的環境衛生,引導安置戶樹立保潔意識並保持安置點和房屋內外的環境衛生。

(六)樓棟長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安置戶的合法權益,合法合理管理本樓棟。

第三章  安置戶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安置戶的權利:

(一)享受各項易地扶貧搬遷後續扶持政策,向鄉鎮、村(居)委會、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反映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二)主動監督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成員履行職責,監督各項具體政策措施的落實;

(三)接受人社、農村農業等職能部門和鄉鎮、村(居)委會組織的勞動技能培訓。

第十條  安置戶的義務:

(一)服從鄉鎮、村(居)委會及集中安置點管理委員會的管理,嚴格遵守管理委員會製定的管理規章製度。

(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損害其他安置戶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後續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一條  加強安置點後續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做好各項管理工作,確保管理規範到位。

(一)戶籍管理。尊重搬遷戶意願,妥善做好戶口遷移登記。搬遷後轉為城鎮居民的,享受當地城鎮居民同等教育、醫療、養老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政策。遷入集鎮後仍保留農村戶籍的,全麵推行居住證製度,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解決搬遷戶子女入學、就醫、社會保障等管理服務,在原居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養老保險等政策不變,進一步加大對無勞動力搬遷家庭的兜底保障力度。

(二)計生管理。計生管理服務按戶籍所在地管理原則進行。搬遷對象要執行好計生政策,計生管理服務部門要加強計生人口的檔案管理,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三)治安管理。加強安置點治安管理,因地製宜設立警務室、執勤點等,加強治安綜合防控。公安、消防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到安置點開展相關培訓和業務指導,提高安置點居民綜合防控意識。

(四)土地山林權益管理。確保搬遷戶原有土地(林地)承包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惠農政策權益不變。引導鼓勵經營主體、農戶開發經營搬遷戶原有承包的土地(林地)等,鄉鎮可對流轉土地(林地)的經營主體或農戶給予適當獎勵。搬遷戶原有宅基地,按有關規定實行拆舊複墾或將產權收歸集體。

(五)產權管理。依法依規及時做好搬遷對象安置住房的不動產權登記和發證工作。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應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為搬遷對象登記發證,並免收工本費用。易地搬遷安置住房20年內不得出售、轉讓(依法繼承的除外)。

(六)質量管理。嚴格落實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終身製,督促施工單位落實質量保修責任。從驗收合格之日起5年內發現的住房質量問題,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督促相關責任人限期解決。積極探索設立易地搬遷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加強安置住房後期質量維護。加強安置點控建、控修管理。2020年12月31日前,嚴禁任何搬遷對象以任何形式私自加建房屋;之後,搬遷對象加建房屋,需經縣住建部門鑒定、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方可進行。搬遷戶裝修和使用安置房,不得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

(七)物業管理。統規統建集中安置點的物業管理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物業管理人員在安置戶中優先推選產生。2020年12月31日前,安置點的物業服務費采取業主繳納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方式解決;之後,實行市場化運作。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從整合資金中直接撥付至鄉鎮,再由鄉鎮統籌支付,安置點各項開支應全過程公開、公示並接受監督。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小集中安置點,其保潔費由所在村(居)委會自行解決。物業管理內容如下:

1.公共部位、公用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2.公共區域的清潔衛生;

3.公共綠地、景觀和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4.車輛停放服務管理;

5.安置區內的安全防範和秩序維護;

6.住房裝飾裝修管理;

7.物業各項費用的收支、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8.安置點管理委員會、業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9.其他事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要高度重視,結合實際,成立易地扶貧搬遷後續管理工作機構,並把本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研究製定相關工作方案,全力推進易地扶貧搬遷後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搞好協作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切實履行職責,積極參與,主動配合,確保相關工作順利推進。

第十四條  落實經費保障。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易地扶貧搬遷後續管理經費,為統規統建的集中安置點管理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相關經費做到專款專用,並實行全程監管。

第十五條  嚴格督查問責。要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嚴格落實考評和責任追究。對於工作落實不力的,將對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就業創業幫扶、產業幫扶等後續幫扶方案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製定。

第十七條  各鄉鎮要結合當地實際,組織製定安置點後續管理實施細則或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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