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部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嶽陽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以下簡稱“執法大隊”)以縣交通運輸局名義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前應當進行法製審核和集體討論。
第三條本製度所稱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以下情形:
(一)擬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製從業;
(二)擬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的;
(三)擬作出對公民處2萬元(含)以上、對海事案公民處3萬元(含)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5萬元(含)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同等數額以上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五)直接關係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六)已經組織聽證的;
(七)案情特別複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
(八)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的;
(九)調查處理意見與法製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十)依據執法監督程序擬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十一)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
(十二)減輕行政處罰的案件;
(十三)本局主要負責人認為應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條執法辦案人員在發現重大案件時,應及時向執法大隊法製股匯報。執法大隊法製股接到送審案卷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提出書麵意見和建議。執法大隊法製股對所審核案件初審後提交執法大隊專題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討論由大隊長主持,大隊領導班子成員、大隊法製股負責人參加,集體討論應形成行政執法處理意見。
第五條對本製度第三條規定的重大處罰決定,在大隊專題會議集體討論後,由大隊負責人報請局政策法規股進行法製審核。
第六條局政策法規股負責對本單位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製審核。
未經法製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單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七條 局政策法規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處罰決定進行法製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麵審核意見: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處罰的建議;
(三)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準確和裁量基準不當的,提出變更意見;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五)超出本單位管轄範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第八條 局政策法規股提出審核意見後,應當製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製審核意見表》。
第九條 需提交集體討論的案件進行法製審核後,由局政策法規股牽頭組織召開集體討論會議。
第十條 重大執法案件集體討論采用會議形式。會議由局機關分管法製審查工作負責人主持,局長和相關業務分管副局長、局政策法規股股室負責人、行政審批等具體業務股室負責人、局機關法製審核人員、執法大隊負責人和執法大隊分管法製審查的副職、執法大隊法製股負責人參加集體討論會議。具體案件的執法人員列席會議,執法人員對辦案情況進行匯報,但無表決權。必要時可邀請單位法律顧問或相關專家參加。
第十一條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局機關分管法製工作負責人決定。
第十二條 集體討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執法大隊匯報案件有關的具體情況,包括立案依據、違法事實、主要證據、程序步驟、擬處理意見、法律依據、存在的問題或分歧意見等;
(二)局政策法規股匯報法製審核意見;
(三)參會人員進行討論、發表意見,進行集體討論;
(四)會議主持人組織有表決權的參會人員對重大執法案件處理意見進行表決;
(五)會議主持人綜合案件調查情況、辦案機構處理意見、法製審核意見和集體討論意見,發表案件處理意見情況;
(六)參會人員核實討論記錄並簽署姓名。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按照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報局黨委會討論的作出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提出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筆錄。
局政策法規股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進行書麵記錄,並製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集體討論記錄同執法文書一起存入該案卷檔案。
第十四條 集體討論過程中應製作《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名稱;
(二)討論時間、地點、人員及職務;
(三)案件簡介;
(四)發言、討論記錄;
(五)結論性意見;
(六)出席人員簽名。
第十五條 《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經審核簽名後作為案件的正式材料,由執法大隊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不得以會議紀要形式代替《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第十七條 集體討論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應當保密情形的,參與集體討論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製度。違反保密製度的,按照有關製度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經集體討論形成的決定,由執法大隊製作行政執法決定書,並按規定送達當事人。行政執法決定一經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
第十九條 本製度由嶽陽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製度自發文起試行到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