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重大行政決策製度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4-10-2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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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依法行政,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製,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製度是實施群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決策機製,依法遵循重大行政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由局集體決策實行局長負責製。嚴格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會議決定”的程序實行集體議事並以會議紀要或印發文件等形式反映決策結果原則上不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民主議事和會議決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範圍(目錄)

第四條  凡屬局重大決策,應由局黨組會議討論決定。本局重大決策事項包括

(一)涉及全縣農業改革發展的全局性重要問題

(二)農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三)年度農業事業費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

(四)提交縣政府審議決定的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本局規範性文件

(五)局內部機構設置、職能界定及人員調整

(六)幹部的培養、選拔、任用;新黨員的吸收。

(七)以農業農村局名義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和對重大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決定;

(八)農業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

(九)年度農業對外交流計劃重要農業招商引資和合作項目等

(十)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及要求(程序規則)

第五條  局重大的決策建議由局領導直接提出或由局相關部門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局黨組書記同意。

第六條  由局領導提出的重大決策事項準備工作由局相關單位承辦。

第七條  承辦單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的事項不得提交。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有關單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見並充分協商。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協商後仍有較大分歧意見的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再提交。

(三)聽取意見。涉及麵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充分征求基層組織、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麵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征求社會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四)論證評估。需要進一步論證評估的應當組織谘詢、研究機構或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評估。應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審查。涉及法律法規問題的重大決策提交決策前要經法製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適宜的不得做出決策。

第八條  重大決策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流程)

(一)會前協調。重大的決策會前一般由分管局領導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決策時應一並提交。

(二)準備材料。由有關單位準備規範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議題材料、科學論證材料和合法性審查意見。議題材料指待決策的方案及其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指論證報告、調查報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附決策材料)須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書麵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無法書麵送達的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人員到場。凡研究決定局重大決策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到會方可舉行分管領導原則上必須到會,如不能到會必須委托到會的相關班子成員代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報請會議主持人同意,並本人對議題的意見或建議告訴會議主持人。

(五)充分討論。會議要安排足夠的時間對重大事項議題進行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因故未到會領導可用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見。

(六)做出決策。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讚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實行逐項表決。

(七)形成紀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項外會議決策事項一般要形成紀要涉及麵不廣的日常性工作可通過抄告單形式印發相關單位執行。

(八)組織實施。重大決策經過民主審定後必須確定相關責任單位組織實施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反饋。實施結束後承辦該項決策事項實施的主要責任人員將結果及時匯報。

第九條  重大決策會議必須記錄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正式與會人員、列席人員、會議記錄人員、議事過程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和決定等並由會議主持人簽字。

第十條  及時掌握決策的執行情況分析決策存在的問題相關單位應及時向局辦公室反饋落實情況保證決策的跟蹤。

第四章  決策保障

第十一條  局領導圍繞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安排足夠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充分發揮谘詢、研究機構和專家法律顧問等的作用密切聯係基層組織、科研單位及專家學者形成完善的決策谘詢係統。

第十三條  社會利益牽動麵大的重大決策事項可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

第五章  決策監督(執行效果)

第十四條  局重大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通過適當途徑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監督。

第十五條  局紀監室負責各項重大決策實施的督促確保決策事項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建立重大決策實施情況後評價製度。做出的重大決策實施後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第十七條  建立重大決策責任追究製度。製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適宜的、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決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第十八條  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民主議事及會議表決的局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領導集體報告。

第十九條  本製度所涉及的內容凡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  製度由本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