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三重一大”決策製度
來源: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2-03-0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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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作出決定”的製度(以下簡稱“三重一大”製度),推動局黨組集體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根據縣委、縣政府和縣紀委要求,結合我局實際,製定本製度。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會議集體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局黨組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二)堅持依法依紀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國家法律法規。

(三)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製,優化決策流程,完善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水平。

二、主要內容

(一)重大事項決策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

2、黨風廉政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文化建設、政風行風建設等重要工作規劃、製度和重要措施等;

3、研究、擬定、上報全縣國民經濟綜合計劃、中長期發展規劃、政府投資項目及資金計劃、年度工作目標;

4、年度工作計劃或年度重要專項計劃的製定和調整;

5、規章製度、規範性文件的製定、修改和廢止;

6、財務年度決算、預算的申報和調整;

7、內部機構設置、調整、職能職責確定及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與調整,人才引進和內部工作人員的交流與調整等事項;

8、重大活動的籌備,重要安全責任事故、突發性事件的處理;

9、重大項目的審批、核準、申報;

10、需集體審議的重大價格違法案件行政處罰;

11、縣本級管轄的價費調整;

12、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

1、按幹部管轄權限應由局黨組會議決定的有關幹部的推薦、錄用、任免、交流和調整;

2、對幹部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的處理;

3、需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批的人事事項。

4、局屬單位領導班子配備;

5、後備幹部選拔、培養、推薦。                 

(三)重要項目安排

1、局機關基礎設施建設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和招投標管理;

2、局機關固定資產購置、大宗辦公設備采購;

3、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年度預算方案和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2、原則上一次性經費開支5萬元(含)以上須集體研究決定;

3、大額度預算外資金的安排;

4、其他需要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資金使用。

三、基本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局黨組班子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議題確定

凡涉及重大決策事項,根據上級指示和工作要求的具體情況,由局領導或有關股室負責人提出研究事項,提交局黨組集體討論決定。

凡涉及重要幹部任免事項,根據民主推薦等方式產生擬任免幹部的人選,提交局黨組集體討論。

凡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由各有關股室提出初步方案,提交局黨組集體討論。

必要時,有關議題須報縣委、縣政府或縣有關部門批準。

(二)醞釀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意見。

2、審議“三重一大”事項,有關材料應提前送達班子成員,並做好必要的會前準備。

3、“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決策。

(三)集體決策

1、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時,出席人數須達到應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提出議題的局領導或股室負責人要認真、全麵、真實地介紹議題的有關情況。

2、與會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意見。局長應在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策應按大多數成員的意見形成,討論須執行有關回避規定。

3、決策“三重一大”事項需表決的,應按規定進行表決。決定多個事項時,應當逐項進行表決。研究推薦、提名和決定幹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逐項表決。在決定重大問題時,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認真考慮。如對重大問題發生爭論,應暫緩決定,並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進行表決。

4、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要將決策事項、決策程序、決策結論、決策實施等以會議議程、記錄、紀要、決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資料存檔備查。必要時,將決策情況向上級報告或備案。

5、有關職能股室和二級機構、監督部門人員等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黨組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四)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後,按分工和職責由相應班子成員組織實施。

2、會議作出決議後,應按照責任分工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執行。

3、對集體形成的決議,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意見,但在集體沒有重新改變決策前,必須無條件執行。

4、如在執行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原來的集體決策,必須經局黨組集體複議,作出新的決策,並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製度真正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其作為班子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二)監察室要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確保決策落實到位。除按規定落實保密要求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在相應範圍內公開“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

(三)對未經局黨組集體決策而實施“三重一大”事項,監督部門應及時向同級或上級組織報告;

(四)局黨組及其成員應當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製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考核的重要內容,切實抓好自查自評自糾工作。領導班子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貫徹執行“三重一大”製度的情況。

五、責任追究

(一)對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的,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發現集體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應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報上級相關部門並接受相應的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