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水利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5) | ||||||
|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 法 主 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1 | 取水許可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 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製度和有償使用製度。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製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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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規劃計劃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 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未取得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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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規劃計劃股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 |
| 4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
| 5 | 權限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製定。 | |
| 6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70項: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實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2.《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附件第28項: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備注: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仍然保留。 3.《農田水利條例》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確需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與取用水的單位、個人或者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協商,並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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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並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築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 |
| 8 | 河道采砂許可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河湖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製度。河道采砂許可製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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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河湖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後,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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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河道管理範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河湖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 |
| 11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河湖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三條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 |
| 12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河湖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四條 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 |
| 13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許可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 |
| 14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 |
| 15 |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16 |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第七十八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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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對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製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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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對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塗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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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 |
| 20 | 對拒絕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取水情況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 |
| 21 | 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並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複;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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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對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幹擾用水計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六條 “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或者幹擾用水計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23 | 對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八條“高耗水工業企業用水水平超過用水定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節水改造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采取限製用水措施或者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 |
| 24 | 對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九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5 | 對計劃用水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26 | 對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 27 | 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28 | 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 |
| 29 | 對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30 | 對地下工程建設應當於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幹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設應當於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備案而未備案的,或者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疏幹排水應當定期報送疏幹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而未報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31 | 對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32 | 對水能資源開發未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建設的;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未辦理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手續擅自施工建設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補辦手續,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能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責令停止運行、限期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3 |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4 |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複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麵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
| 35 | 對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6 | 在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二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麵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
| 37 | 對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製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開工建設的,未及時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或者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製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製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 (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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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9 |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
| 40 | 對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 |
| 41 | 對擅自在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或啟閉水閘閘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幹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2.《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害堤防安全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妨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堤防毀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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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43 | 對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內設置妨礙行洪的網箱、攔湖攔河漁具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妨礙行洪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建設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礙蓄洪區的運用或者減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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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 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幹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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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恢複原狀;逾期不清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製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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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對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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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對未經批準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建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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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或者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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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對未經批準或違反批準要求圍湖造地、圍墾河道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複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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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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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尚未構成犯罪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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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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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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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尚未構成犯罪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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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尚未構成犯罪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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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破壞、侵占、損毀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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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或者在大壩、堤防上從事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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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置墟場等活動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 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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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尚未構成犯罪的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九條 禁止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除禁止從事第一款所規定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在大壩、堤防上除禁止從事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行為外,還不得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房、開渠、傾倒垃圾渣土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對在水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在大壩、堤防上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大壩、堤防上從事墾植、鏟草、設立墟場等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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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對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內從事禁止性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 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幹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3.《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在堤防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在大堤、間堤和漬堤上植樹、種作物、鏟草皮;(二)履帶式車輛上堤行駛;(三)非防汛搶險機動車輛泥濘期間在堤上通行;(四)燒窯、挖氹漚肥、堆放物資;(五)打井、爆破、葬墳、挖築魚塘、采石、取土;(六)修建有礙堤防安全和堤防搶險的建(構)築物;(七)在距堤內腳五米以內耕種;(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為。在堤防保護範圍內,禁止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動。第二十條 堤防管理範圍和距堤腳五百米以內的湖洲、與堤腳相連一百米以內的河灘屬防護林區。防護林由洞庭湖區水利工程管理機構組織營造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任意砍伐。第二十三條 在渠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修建損害渠道功能的建(構)築物和其他阻水設施;(二)傾倒廢棄物;(三)在渠堤上取土、挖眼、扒口、鏟草皮、濫伐林木;(四)其他損害渠道功能的行為。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危害堤防安全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妨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堤防毀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侵占、破壞防護林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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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對除國家建設或者公益事業需要外,填埋山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填埋山塘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製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情節嚴重、對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危害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
| 62 |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防洪工程設施未驗收擅自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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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對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複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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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對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係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65 | 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
| 66 | 對違法圍墾水庫庫區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1991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四)在庫區內圍墾的;(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 |
| 67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重要河段建設水工程,以及水電站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68 |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工程設施建設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前款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後,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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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務院令第552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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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修建建設工程危害洞庭湖區堤防大壩安全、擅自在洞庭湖區防洪大壩上開口、妨礙蓄洪區的運用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建設工程危害堤防安全、妨礙蓄洪區的運用或者減低湖泊的行洪蓄水能力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第一款規定,擅自在防洪大堤、漬堤或者主要間堤上開口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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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對擅自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誌、水工程管理標誌和水工程設施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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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對擅自移動、損壞水利工程管理範圍、保護範圍的界樁或者公告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侵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湖南省洞庭湖區水利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損毀分蓄洪、蓄洪安全、機電排灌、供水、水利結合滅螺、防汛器材、觀測監測管理等水工程設施。禁止侵占、破壞、損毀、移動水工程設施保護標誌和界碑、界樁等水工程管理標誌。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侵占、破壞、損毀水工程設施的,由省、洞庭湖區市或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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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對建設單位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
| 74 | 對監理單位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等違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三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75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七部委令〔2003〕30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停止其一定時期內參與相關領域的招標代理業務,資格認定部門可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前款所列行為的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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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對水行政許可申請人以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手段獲得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第五十五條 水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水行政許可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水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態環境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水行政許可。 | |
| 77 | 對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 |
| 78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麵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 |
| 79 | 對由於中標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由於谘詢、勘測、設計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並可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資格;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
| 80 | 對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四十四條 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 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 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 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 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 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製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 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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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對被許可人違反水行政許可證件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第五十七條 被許可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根據情節輕重,應當給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許可資格(質)等級。被許可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82 | 對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 :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製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第五十五條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第五十九條 :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七部委令〔2003〕30號,2013年修訂)第七十條至第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後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給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七十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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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對未經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水工程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84 | 對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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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對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七條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 |
| 86 |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者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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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麵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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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危及員工安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89 | 對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監理單位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監理單位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追繳,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 |
| 90 | 對投標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91 | 對投標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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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 對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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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對監理單位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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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對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設計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95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有關人員向他人透露評審、中標人候選人的推薦等與評標有關的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七部委令〔2003〕30號,2013年修訂)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並予以公告,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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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 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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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等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 |
| 98 | 對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複,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並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 |
| 99 | 對招標人損害中標人正當利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號)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並應當賠償損失。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並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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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對中標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標給他人的,或者分標人再次分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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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對水利工程勘察企業不按規定簽字、記錄、參加施工驗槽、勘察文件不歸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質量勘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5號)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勘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 (二)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 (三)不參加施工驗槽的; (四)項目完成後,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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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 對中標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無故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條 | |
| 103 | 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水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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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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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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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 對由於項目法人責任釀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水利部令第9號)第三十一條 由於項目法人責任釀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進行通報批評、調整項目法人;對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
| 107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第四十四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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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對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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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 | 對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建設項目不具備招標條件而招標人進行招標等違反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七部委令2003年第30號)第七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等八部委令第2號)第五十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號)第五十五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根據情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在規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 不符合規定條件或雖符合條件而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 (三) 依法必須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於二十日的; (四) 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五) 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六) 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七) 未按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八)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接收投標文件的; (九) 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後終止招標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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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產品或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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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對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八)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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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對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等違反監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八)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承擔該項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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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 對質量檢測單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超出資質等級範圍從事檢測活動,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偽造檢驗結果等違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檢測業務的,其檢測報告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並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二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二十六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等級證書》的,由審批機關予以撤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範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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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115 | 對中標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單位違規參與投標、騙取中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等八部委令第2號)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利用偽造、轉讓、租借、無效的資質證書參加投標,或者請其他單位在自己編製的投標文件上代為簽字蓋章,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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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等違反水利工程質量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第四十四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
| 117 | 對監理單位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等違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第三十一條 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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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 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參與事故搶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加強協同聯動,采取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並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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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9 | 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等違反安全生產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 |
| 120 | 對建設單位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號)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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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對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等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2.《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第四十四條。 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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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第五十六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給予警告。被許可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態環境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水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23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水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等違反水行政許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水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1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124 | 對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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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 | 對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製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等違反安全管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 |
| 126 | 對建設單位必須招標而不招標或者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七部委令〔2003〕30號,2013年修訂)第六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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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 對評標過程中招標人違反招投標法定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等七部委令〔2003〕30號,2013年修訂)第七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2.《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號)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一)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二)應當回避而不回避;(三)擅離職守;(四)私下接觸投標人;(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號)第五十七條 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且影響評標結果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二) 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製投標人之間公平競爭; (三) 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四)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違規、顯失公正行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重新進行評標或者重新進行招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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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對招標人違規采用邀請招標或不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號)第五十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製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其中,構成依法必須進行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 |
| 129 | 擅自在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湖南省第11屆人大第3次常委會、2008年7月31日修正)第四十八條 違犯本規定,擅自在淹沒線以下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對個人可處五百以上五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的罰款。 | |
| 130 | 擅自將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於非移民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湖南省第11屆人大第3次常委會、2008年7月31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違犯本條例規定,擅自將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用於非移民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移民管理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收繳的罰款,全部納入移民資金,用於移民遷建。 | |
| 131 | 在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2017年5月2日)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編製移民安置規劃大綱、移民安置規劃、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或者進行實物調查、移民安置監督評估中弄虛作假的,由批準該規劃大綱、規劃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132 | 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2017年5月2日)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的,責令退賠,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條例》(湖南省第11屆人大第3次常委會、2008年7月31日修正)第五十條 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侵占、挪用、截留移民資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侵占、截留、挪用資金三倍以下的罰款。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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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 | 強行清理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的尾堆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4〕第21號)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恢複原狀;逾期不清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強製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134 | 對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資源統一配置等的強製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行、限期整改:(一)不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資源統一配置的;(二)不服從防汛抗旱統一指揮的;(三)安全生產存在重大隱患的。 | |
| 135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2010〕第3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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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 對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采取強製措施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2010〕第3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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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對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且不進行治理的行政強製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2010〕第39號)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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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8 | 對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逾期不清除的強行清除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修訂)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 “對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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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 |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或者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6〕第四十八號)第四十二條 對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7〕第687號〕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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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逾期不補辦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補辦未被批準,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組織拆除或者封閉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0號,國務院令第676號予以修改,2017年3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條 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 |
| 141 | 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條 水政監督檢察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 |
| 142 | 對未經批準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的采砂船舶和設備的扣押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做好有關組織工作、協調的指導工作。 | |
| 143 | 對未經批準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的行政強製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04〕第21號)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許可規定采砂,情節嚴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扣押采砂船舶和設備,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經批準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做好有關組織、協調的指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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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加收滯納金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七十條 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 145 |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責令限期拆除、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 | 行政強製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複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複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46 |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複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生產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土保持費用,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製度處理。 2.《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4〕8號)第五條 ; 3.《湖南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水土流失防治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湘財綜〔2006〕55號)第二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條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全省水利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9〕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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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及開發補償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第三十五條 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水利部、財政部、國家計委水政〔1995〕457號)第八條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應當負責興建與被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效益相當的替代工程。無條件興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應當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總投資額交納開發補償費。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占用工程的管理單位編製提出占用補償方案,經法定的評估機構評定後,由管轄被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設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定。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重新發布全省水利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09〕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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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水資源費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關於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湘價費〔2013〕104號)為了促進水資源節約和合理開發利用,實現以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支撐我省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要求,經研究並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別核定,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二、下列取水暫不征收水資源費: 1、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取用水; 2、保證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3、預防或為消除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三、水資源費的征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湖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財綜〔2009〕32號)規定執行。四、城市自來水供水取水,水資源費由自來水廠(公司)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五、水資源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資金應嚴格按《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湖南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湘財綜〔2009〕32號)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管理、節約、保護、開發等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六、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複征收或減免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備水源水資源費征收力度,確保應征盡征,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 七、各執收單位接此通知後,應及時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有關手續,到財政部門辦理收費票據領購手續,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實行亮證收費,並將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八、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行,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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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水能資源有償使用出讓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湖南省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條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3號,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予以修改,2012年3月31日施行)第十條 開發利用水能資源應當依法取得開發利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其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的微水能的開發利用除外。 水能資源開發利用權實行有償取得,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 |
| 150 | 權限內水資源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製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並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製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八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的中央直屬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三十一條 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 |
| 151 | 權限內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 、2010年12月25日)第三十二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複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18年7月19日修正)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應收盡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收、免收。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和使用的監督,確保資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對不按規定征收、繳納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3.《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4〕8號)、2014年1月29日)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項目所在地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生產建設項目跨省(區、市)的,由生產建設項目涉及區域各相關省(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征收。 4.《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綜〔2014〕49號、2014年11月24日)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土保持機構(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權限負責征收。其中,水利部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生產建設活動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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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 對水功能區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水利部《水功能區管理辦法》第六條 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水功能區劃經批準後不得擅自變更。社會經濟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水功能區劃進行調整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科學論證,提出水功能區劃調整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查批準。第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水功能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各自管轄範圍及管理權限,對水功能區進行監督管理。具體範圍及權限的劃分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取水許可管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入河排汙口管理等法律法規已明確的行政審批事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結合水功能區的要求,按照現行審批權限劃分的有關規定分別進行管理。 | |
| 153 | 對水務工程建設質量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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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水政執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予以修改,2016年7月2日施行)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 |
| 155 |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1.《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第十七條 水利部對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實施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5〕128號)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管理和目標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機構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項目法人分級、分層次管理的管理體係; 3.《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複)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4.《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財〔2010〕436號)第五條 建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責任製度。(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省(區、市)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負總責。(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或所管轄)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實施工作。(三)財政部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中央專項資金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並參與項目前期及建設等相關工作。(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小型病險水庫項目各項前期工作和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並參與項目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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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 水資源管理檢查(包括計量設施、水資源費征收、取水許可製度實施、節水措施與工藝、取水設施、取水口和退水口水質、取用水統計報表等)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加強對取水許可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資源費征收、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條例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四)責令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監督檢查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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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辦 | 《湖南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湘發改農〔2012〕第741號)全文 全文。《湖南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暫無)第十條 各縣(市、區)要根據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規劃,按照有關規程規範,以縣為單位打捆編製項目年度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市(州)發改部門批準。 實施方案具體內容包括工程建設地點、水源、工程措施、解決範圍與人數、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後管理等。 為保證實施方案質量和深度,集中供水工程應單獨編製初步設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複。初步設計文本和批複應作為實施方案附件予以保存。 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或供水受益人口1萬人以上的單項工程初步設計,應由具備乙級或乙級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 |
| 158 | 水利工程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監督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製度。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條 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3.《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第1.0.3條 水利水電建設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可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第2.0.1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4.《小型水電站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168-2012):“第2.0.2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方小水電工程分級管理規定,主持或參與本行政區域內小水電工程政府驗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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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對河道采砂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河湖管理股 | 1.《湘江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 湘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有關部門編製河道采砂規劃。湘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根據河道采砂規劃、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確定禁采區和禁采期,並予以公告,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試行辦法》(湘政發〔2012〕10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負責采砂業主定點、定時、定量、定船數開采等現場監督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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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製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隻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采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三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采伐方案後,應當將采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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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水土保持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製皆伐;對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隻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對采伐區和集材道應當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並在采伐後及時更新造林。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後,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可以行使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三條 在林區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林業主管部門批準采伐方案後,應當將采伐方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林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督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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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對於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依照防洪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運行管理監督科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二十八條 對於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 |
| 163 | 水利行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第26號令)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3.《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實行分級管理的製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本轄區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工作和所屬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4.《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5號)第六條 暫停、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第十四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現場處理措施:(一)能夠立即排除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並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隱患。隱患排除後,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複生產經營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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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對供用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節約用水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製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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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與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2號、2015年6月12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並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2.《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並依法查處。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製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4.《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2019年5月10日修正)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5.《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水利部令第11號、1999年12月7日)第四條 水利部所屬流域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稽察工作給予協助和支持;項目法人及所有參建單位都應配合水利基本建設稽察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 |
| 166 | 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工程項目監督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2017年5月2日)第五條、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和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管理辦法》(湘政辦發〔2014〕88號、2014年10月9日)第六條、移民安置任務較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四十七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移民安置工作規劃、計劃、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對參與移民安置工作的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督評估單位履責履約、工作質量等情況的監督管理製度。該項監督管理辦法由省移民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製定。 3.《湖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安置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湘移發〔2015〕14號、2015年5月20日)第四條省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全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工程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市州、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移民工程項目的管理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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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製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8年3月19日)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 |
| 168 | 對大壩修建質量檢查、定期安全檢查以及汛前汛後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後的安全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製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3.《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第二十二條: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以及汛前汛後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後的安全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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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9 | 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督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9年3月2日修正)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2000年5月3日) 三、對於招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現行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並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按照這一原則,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其與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 |
| 170 | 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九條第一款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第2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46號予以修改,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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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九條第一款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第2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46號予以修改,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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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水工程安全監督檢查的權力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第二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施行)第九條第一款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第26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46號予以修改,2014年8月19日施行)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八條 對於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依照本法規定建設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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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3 |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管的權力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四條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8.《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9.《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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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014年8月31日)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31次常委會、2017年12月27日)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2003年11月24日)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2014年7月29日)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四條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3屆全國人大第7次常委會、2018年12月29日)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8.《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收回驗收鑒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9.《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6號、2019.5.10修正)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測單位及其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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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水利工程項目劃分確認 | 行政確認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SL176—2007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水利部發布)3.3.3 工程施工過程中,需對單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的項目劃分進行調整時,項目法人應重新報送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確認。 | |
| 176 | 權限內水庫大壩、水閘安全鑒定的審定 | 行政確認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股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8年3月19日)第二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製度。 2. 水利部《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2003年6月24日)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它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 3.水利部《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2008〕214號、2008年6月18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鑒定意見。 | |
| 177 | 對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 | 行政獎勵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資源管理股 | 《湖南省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2019年1月2日)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節約用水獎勵製度,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一)計劃用水單位在節約用水、減少水資源消耗方麵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企業供水損耗顯著低於國家標準的; (三)在非常規水源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研究、推廣節約用水技術、工藝、設備、產品,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舉報嚴重浪費水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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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 | 水土流失糾紛裁決 | 行政裁決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 、2010年12月25日)第四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土流失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 |
| 179 | 水事糾紛裁決 | 行政裁決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政執法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修訂)第五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範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麵改變水的現狀。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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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 | 其他行政權力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2018年3月19日) 第十一條第二款:大壩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2017年修正)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製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幹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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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土保持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 、2010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七條 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2018年7月19日修正)第十六條 依法應當編製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竣工後,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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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監督申報手續辦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14號、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南省第10屆人大第28次常委會、2007年7月28日)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同一建設工程分項發包的,必須依法分別取得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按照項目批準權限,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資料:(一)施工圖設計審查合格備案文件;(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的文件;(三)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3.《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1997年第7號)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後,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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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六條 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3.《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2019年5月10日修正)第二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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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與質量結論登記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嶽陽縣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督股 | 1.《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7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 2.《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30號、2017年12月22日修正)第十六條 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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