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涉企現場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 |||||||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責任部門 |
| 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資格的監管 | 對旅行社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號)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一條:“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二條:“旅遊、工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的情況。公告的內容包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以及旅行社的誠信記錄、旅遊者投訴信息等。”《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三條:“旅行社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旅遊者可以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四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資質明示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信息變更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急處置情況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監管 | 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從事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經營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第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監管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權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向上網消費者提供的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的;(二)未建立場內巡查製度,或者發現上網消費者的違法行為未予製止並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舉報的;(三)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四)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記錄備份,或者在保存期內修改、刪除登記內容、記錄備份的;(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未向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手續或者備案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監管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一)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的;(二)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三)經營非網絡遊戲的;(四)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五)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標誌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係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監管 | 對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係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係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麵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四)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監管 | 對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遊樂園、賓館、飯店、酒吧、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在上述場所舉辦駐場涉外演出,應當報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監管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備案編號的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監管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條,逾期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條: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一)備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四)域名登記證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管 |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監管 | 對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檢查營業性演出現場,演出舉辦單位拒不接受檢查的,由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文化行政執法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監管 | 對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演出舉辦單位沒有現場演唱、演奏記錄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八條:營業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前款所稱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員在演出過程中,使用事先錄製好的歌曲、樂曲代替現場演唱、演奏的行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派專人對演唱、演奏行為進行監督,並作出記錄備查。記錄內容包括演員、樂隊、曲目的名稱和演唱、演奏過程的基本情況,並由演出舉辦單位負責人和監督人員簽字確認。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監管 | 對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監管 | 對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七條:營業性演出活動經批準後方可出售門票。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監管 | 對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演出經營活動中,不履行應盡義務,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辦理演出申報手續;(二)安排演出節目內容;(三)安排演出場地並負責演出現場管理;(四)確定演出票價並負責演出活動的收支結算;(五)依法繳納或者代扣代繳有關稅費;(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擔的義務。第二十六條: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舉辦單位應當負責統一辦理外國或者港澳台文藝表演團體、個人的入出境手續,巡回演出的還要負責其全程聯絡和節目安排。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製,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監管 | 對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製,未辦理審批手續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在演播廳外從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製,未辦理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三條:在演播廳外從事電視文藝節目的現場錄製,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監管 | 對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給予處罰。第二十條:經批準到藝術院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外國或者港澳台藝術人員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擅自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監管 | 對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第十九條:經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的,舉辦單位或者與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資格的演出經紀機構,應當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麵聲明的監管 | 對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麵聲明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隱瞞近2年內違反《條例》規定的記錄,提交虛假書麵聲明的,由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營業性演出的監管 | 對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營業性演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而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2.《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3.《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持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文件。申請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還應當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文件。對經批準的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動,演出舉辦單位還應當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符合《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文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演出活動不得舉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申請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麵函件。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第二十條:審批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核驗演出舉辦單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驗收後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準文件。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監管 | 對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 文藝表演團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監管 | 對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演出舉辦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其退回並交付受捐單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人的名稱或者姓名,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演出舉辦單位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監管 | 對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監管 | 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演出舉辦單位、文藝表演團體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個體演員在2年內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的;(三)以假唱欺騙觀眾的;(四)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觀眾有權在退場後依照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要求演出舉辦單位賠償損失;演出舉辦單位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追償。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列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製止或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監管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製止或未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製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製止並同時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監管 | 對營業性演出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營業性演出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營業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侵害民族風俗習慣,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四)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五)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六)宣揚淫穢、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方式招徠觀眾的;(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監管 | 對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原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予以吊銷、撤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或者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不得偽造、變造營業性演出門票或者倒賣偽造、變造的營業性演出門票。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監管 | 對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等行為的監管 | 對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未重新報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變更演出的名稱、時間、地點、場次未重新報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第三款: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第十四條: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與其舉辦的營業性演出相適應的資金;(二)有2年以上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經曆;(三)舉辦營業性演出前2年內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記錄。第十六條:申請舉辦營業性演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演出名稱、演出舉辦單位和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員;(二)演出時間、地點、場次;(三)節目及其視聽資料。申請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還應當提交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麵函件。營業性演出需要變更申請材料所列事項的,應當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報批。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等行為的監管 | 對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舉辦營業性演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演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第十三條: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舉辦外國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舉辦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演出舉辦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發給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不予批準,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監管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演出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第六條: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職演員和器材設備,並向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依照本條規定設立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的,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依照本條規定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還應當遵守我國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二條:文藝表演團體、個體演員可以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也可以參加營業性組台演出。營業性組台演出應當由演出經紀機構舉辦;但是,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可以在本單位經營的場所內舉辦營業性組台演出。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個體演出經紀人隻能從事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活動。第十四條:除演出經紀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舉辦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但是,文藝表演團體自行舉辦營業性演出,可以邀請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第八條第一款: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未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未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二條: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遊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等行為的監管 | 對遊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遊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第二十一條:遊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三)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2.《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係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麵或者遊藝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內的遊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四)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監管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因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三款: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未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行為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行為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報告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監管 | 對娛樂場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批準文號、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未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監管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行政檢查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或者備案手續。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變更名稱、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業務範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備案編號的的監管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備案編號的的行政檢查 | 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標明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等行為的監管 | 對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未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規定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的;(三)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簡章、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考官名單等情況備案的;(四)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後未按規定報送考級結果的;(五)藝術考級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監管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開展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及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十四條:從境外進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藝術品的,應當在藝術品進出口前,向藝術品進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一)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二)進出口藝術品的來源、目的地;(三)藝術品圖錄;(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以銷售、商業宣傳為目的在境內公共展覽場所舉辦有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藝術品參加的展示活動,應當由舉辦單位於展覽日45日前,向展覽舉辦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一)主辦或者承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二)參展的境外藝術品創作者或者境外參展單位的名錄;(三)藝術品圖錄;(四)審批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申請單位持批準文件到海關辦理手續;不批準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八條第一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利用其他商業形式傳播未經文化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藝術品。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行為的監管 | 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未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第九條:藝術品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對所經營的藝術品應當標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狀況和銷售價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關的原始憑證、銷售合同、台賬、賬簿等銷售記錄,法律、法規要求有明確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第十一條:藝術品經營單位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與委托人簽訂書麵協議,約定鑒定、評估的事項,鑒定、評估的結論適用範圍以及被委托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二)明示藝術品鑒定、評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項;(三)書麵出具鑒定、評估結論,鑒定、評估結論應當包括對委托藝術品的全麵客觀說明,鑒定、評估的程序,做出鑒定、評估結論的證據,鑒定、評估結論的責任說明,並對鑒定、評估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四)保留書麵鑒定、評估結論副本及鑒定、評估人簽字等檔案不得少於5年。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等行為的監管 | 對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八條: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有以下經營行為:(一)向消費者隱瞞藝術品來源,或者在藝術品說明中隱瞞重要事項,誤導消費者的;(二)偽造、變造藝術品來源證明、藝術品鑒定評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憑證的;(三)以非法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的;(四)未經批準,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行為的監管 | 對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五條: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應當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到其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經營單位增設藝術品經營業務的,應當按前款辦理備案手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互聯網文化單位發現所提供的互聯網文化產品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關記錄,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並抄報文化部。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製度等行為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未建立自審製度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建立自審製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自查與管理,保障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和活動的合法性。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未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監管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經營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活動應當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門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實施,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文化部應當自受理內容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不包括專家評審所需時間)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批準的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的批準文號,不得擅自變更產品名稱或者增刪產品內容。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在國內經營的,進口單位應當報文化部備案並說明原因;決定終止進口的,文化部撤銷其批準文號。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的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應當自正式經營起30日內報省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文化部備案編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經營性或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等行為的監管 | 對經營性或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處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凶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藝術品的監管 | 對違反《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藝術品的行政檢查 | 藝術品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不足10000元的,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六條:禁止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藝術品:(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六)宣揚恐怖活動,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蓄意篡改曆史、嚴重歪曲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第七條:禁止經營以下藝術品:(一)走私、盜竊等來源不合法的藝術品;(二)偽造、變造或者冒充他人名義的藝術品;(三)除有合法手續、準許經營的以外,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動物、植物、礦物、金屬、化石等為材質的藝術品;(四)國家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藝術品。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藝術考級機構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監管 | 對藝術考級機構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一)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二)未按照規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的;(三)未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的;(四)未按照規定要求實行回避的;(五)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監管 | 對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或者不具備領隊條件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遊證或者委派的領隊人員不具備規定的領隊條件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不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監管 | 對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不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不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服務,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旅行社的名稱及其經營範圍、地址、聯係電話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二)旅行社經辦人的姓名、聯係電話;(三)簽約地點和日期;(四)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五)旅遊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六)旅行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七)旅遊者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八)旅遊者應當交納的旅遊費用及交納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的名稱;(十)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及價格;(十一)解除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違反合同的糾紛解決機製及應當承擔的責任;(十三)旅遊服務監督、投訴電話;(十四)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主管的景區不符合《旅遊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等行為的監管 | 對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主管的景區不符合《旅遊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法》第一百零五條:景區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開放條件而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符合開放條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六個月。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的監管 | 對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監管 | 對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監管 | 對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旅行社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的;(二)分社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經營旅遊業務的;(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谘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法》第九十八條: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二)旅行社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三)旅行社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遊經營者違反《旅遊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監管 | 對旅遊經營者違反《旅遊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情節嚴重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法》第一百零四條:旅遊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予或者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並由旅遊主管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法》第九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遊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提供導遊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三)未向臨時聘用的導遊支付導遊服務費用的;(四)要求導遊墊付或者向導遊收取費用行為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遊法》第一百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遊者書麵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2.《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3.《導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遊合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監管 | 對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遊法》第一百零一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2.《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遊法》第九十七條: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遊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2.《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第(七)項: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邊境旅遊,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遊、邊境旅遊,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境內旅遊;(二)出境旅遊;(三)邊境旅遊;(四)入境旅遊;(五)其他旅遊業務。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2.《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監管 | 對旅行社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或者對同一旅遊團隊的旅遊者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合同事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九條: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監管 | 對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遊者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不具有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接待服務能力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範圍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谘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管 | 對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範圍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谘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服務網點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服務網點超出設立社經營範圍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谘詢服務,或者旅行社的辦事處、聯絡處、代表處等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服務網點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範圍內,招徠旅遊者、提供旅遊谘詢服務。第二十八條: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2.《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的;(二)分社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範圍經營旅遊業務的;(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谘詢以外的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監管 | 對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第三款:外商投資旅行社的,適用《條例》第三章的規定。未經批準,旅行社不得引進外商投資。第二十三條: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二)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曆表和身份證明。沒有同級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一)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監管 | 對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或者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監管 | 對旅行社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或者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或者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行為的監管 | 對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一)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遊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條: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兩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遊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監管 | 對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2.《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證:(一)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的同意,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未經旅遊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2.《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旅行社未將旅遊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況告知旅遊者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2.《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管 | 對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 企業、個人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未被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或者旅行社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監管 | 對未被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或者旅行社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導遊 | 重點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被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或者旅行社及從業人員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根據《旅遊法》和《旅行社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根據發布的風險提級別示采取相應措施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根據發布的風險提級別示采取相應措施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采取相應措施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風險提示發布後,旅行社應當根據風險級別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級風險的,加強對旅遊者的提示;(二)三級風險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三)二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已在風險區域的,調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級風險的,停止組團或者帶團前往風險區域,組織已在風險區域的旅遊者撤離。其他旅遊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提示的級別,加強對旅遊者的風險提示,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妥善安置旅遊者,並根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暫停或者關閉易受風險危害的旅遊項目或者場所。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製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監管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製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不按要求製作安全信息卡,未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或者未告知旅遊者相關信息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應當包括旅遊者姓名、出境證件號碼和國籍,以及緊急情況下的聯係人、聯係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語言(或者英文)填寫。旅行社應當將安全信息卡交由旅遊者隨身攜帶,並告知其自行填寫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未製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監管 | 對旅行社未製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製止履行輔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務行為,或者未更換履行輔助人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一條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發現履行輔助人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予以製止或者更換。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監管 | 對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1.《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並書麵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第十八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範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2.《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遊團隊領隊不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監管 | 對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遊團隊領隊不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遊團隊領隊不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或者組團社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旅遊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對旅遊團隊領隊可以暫扣其導遊證,對組團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旅遊者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的,由公安機關吊銷其護照。第二十二條:嚴禁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旅遊者在境外滯留不歸的,旅遊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有義務予以協助。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遊團隊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和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監管 | 對旅遊團隊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和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旅遊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和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並處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財物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其導遊證。第二十條:旅遊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及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財物。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組團社或旅遊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製止的監管 | 對組團社或旅遊團隊領隊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製止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組團社或者旅遊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違反前述要求時未製止的,由旅遊行政部門對組團社處組織該旅遊團隊所收取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暫停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對旅遊團隊領隊暫扣其導遊證;造成惡劣影響的,對組團社取消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對旅遊團隊領隊吊銷其導遊證。第十六條: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並要求其不得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境外接待社違反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要求時,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予以製止。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組團社或旅遊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監管 | 對組團社或旅遊團隊領隊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組團社或者旅遊團隊領隊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的規定,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未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組團社暫停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旅遊團隊領隊可以暫扣直至吊銷其導遊證;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賠償責任。第十四條第二款: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第十八條:旅遊團隊領隊在帶領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組團社不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的監管 | 對組團社不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組團社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不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暫停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多次不安排專職領隊的,並取消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第十條:組團社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領隊在帶團時,應當遵守本辦法及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監管 | 對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行政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第四條:申請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旅行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應當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經營或者以商務、考察、培訓等方式變相經營出國旅遊業務。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組團社以旅遊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等行為的監管 | 對組團社以旅遊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組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暫停其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出國旅遊業務經營資格:(一)入境旅遊業績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內未能正常開展出國旅遊業務的;(三)因出國旅遊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並經查實的;(四)有逃匯、非法套匯行為的;(五)以旅遊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認定的影響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秩序的其他行為的。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遊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遊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遊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監管 | 對旅遊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遊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遊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檢查 | 旅遊行業組織、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刪除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係統中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旅遊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遊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遊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監管 | 對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不按要求報備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或者備案的領隊不具備領隊條件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刪除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係統中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旅遊行業組織、旅行社為導遊證申請人申請取得導遊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具備領隊條件的導遊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旅行社應當按要求將本單位具備領隊條件的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信息係統報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行為的監管 | 對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等行為的行政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遊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期報告信息變更情況的;(二)未申請變更導遊證信息的;(三)未更換導遊身份標識的;(四)不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五)未按規定參加旅遊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的;(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旅遊主管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七)在導遊服務星級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的。旅行社或者旅遊行業組織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七)項規定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營業性演出 | 有外國或者港、澳、台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和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的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營業性演出進行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營業性演出涉及的文藝表演團體進行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營業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經紀機構進行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營業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進行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營業性演出涉及的個體演員、個體演出經紀人進行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營業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票務經營單位進行檢查 | 營業性演出活動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娛樂場所 | 對娛樂場所日常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遊藝娛樂經營場所進行日常檢查 | 娛樂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市級、區縣級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場所進行日常檢查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省級、市級、區縣級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互聯網文化單位 |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及其經營活動進行日常檢查 | 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省級、市級、區縣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日常檢查 | 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省級、市級、區縣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對網絡音樂經營單位進行日常檢查 | 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省級、市級、區縣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旅行社執法檢查 | 對旅行社業務營業許可及營業過程進行日常檢查 | 旅行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省級、市級、區縣級 |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法》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漂流企業安全生產聯合抽查 | 漂流企業安全生產聯合抽查 | 漂流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 | 省級、市級、區縣級 | 《漂流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旅行社行業監管 | 旅行社取得許可證情況的檢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抽樣檢測,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法》《廣告法》《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旅行社經營情況的檢查 | 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書麵檢查,實地核查,抽樣檢測,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法》《廣告法》《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經營情況的檢查 |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抽樣檢測,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抽查 |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抽查 | 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企業及平台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網絡檢查,抽樣檢測,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法》《廣告法》《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發布旅遊經營信息網站抽查 | 發布旅遊經營信息的網站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抽樣檢測,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法》《廣告法》《廣告發布登記管理規定》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 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從業單位的檢查 | 演出經濟機構的檢查 | 營業性演出從業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抽樣檢測,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
| 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經營衛生情況抽查 | 取得、公示相關許可證及其他情況的檢查 | 各類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 一般檢查事項 | 實地核查,書麵檢查,抽樣檢測,網絡檢查,委托專業機構檢查 | 縣級以上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