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涉企檢查事項清單 |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執法依據 | 實施層級 |
| 1 | 公示信息檢查 | 1.《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7月通過國務院令第654號)第十二條。2.《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201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7號)第六條。3.《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201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9號)第十一條。4.《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201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0號)第八條。 | 省級、市級、縣級 |
| 2 | 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2.《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國務院令第536號)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製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第四十七條:”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時,行使下列職權:(一)實施現場檢查;(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檢驗報告等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以及違法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五)查封涉嫌違法從事乳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3.《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全麵覆蓋、風險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 省級(組織開展省級食品生產安全監督檢查)、市級(負責實施市級食品生產安全監督檢查)、縣級(負責實施縣級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
| 3 | 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 | 《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過,2021年4月修訂)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五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隨機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異地監督檢查。”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 (十)嚴把食品加工質量安全關:“在日常監督檢查全覆蓋基礎上,對一般風險企業實施按比例“雙隨機”抽查,對高風險企業實施重點檢查,對問題線索企業實施飛行檢查,督促企業生產過程持續合規。加強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監管。將體係檢查從嬰幼兒配方乳房逐步擴大到高風險大宗消費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者、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召回管理辦法》(2015年3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監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4 | 食品、食用農產品監督銷毀 | 1.【法律】《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過,2021年4月修訂)第六十三條第四款:“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的,應當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2.【部委規章】《食品召回管理辦法》(2015年3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2號,2020年10月23日國家市監總局令第31號修訂)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5 | 食品抽樣檢驗 | 1.《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通過,2015年4月修訂,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公布檢驗結果,不得免檢。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費用。”;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2019年8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並按照規定實施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 省級、市級、縣級 |
| 6 | 對廣告的監督檢查 | 《廣告法》(1994年10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7 | 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抽查檢驗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通過,2013年10月修正)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 省級、市級、縣級 |
| 8 |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 1.《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通過,2018年12月修正)第八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製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2.《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省級、市級、縣級 |
| 9 | 對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 |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2005年6月國務院令第440號)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4年4月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56號)第四十三條:“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10 | 對棉花、繭絲、毛絨、麻類纖維及纖維製品實施監督檢查 | 1.《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2001年8月國務院令第314號,2017年10月修正)第十八條:“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在全國範圍內對經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的棉花組織實施監督抽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對經棉花質量公證檢驗的棉花組織實施監督抽驗。監督抽驗的內容是:棉花等纖維質量公證檢驗證書和公證檢驗標誌是否與實物相符;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實施的棉花等纖維質量公證檢驗是否客觀、公正、及時。”;第十九條:“棉花質量監督機構對棉花質量公證檢驗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購、加工、銷售、承儲的現場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是:棉花質量、數量和包裝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棉花標識以及質量憑證是否與實物相符。”2.《繭絲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1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3號公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六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繭絲質量監督檢查,以及根據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反本辦法的繭絲經營活動所涉及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3.《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6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9號公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十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根據涉嫌質量違法的證據或者舉報,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反本辦法的收購、加工、銷售、承儲活動所涉及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4.《麻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4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3號公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十一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進行麻類纖維質量監督檢查,以及根據涉嫌違法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涉嫌從事違反本辦法的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5.《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3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8號)第二十一條:“ 纖維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纖維製品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對生產企業生產學生服、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公益活動的生活用絮用纖維製品的原輔材料、設備、加工過程等加強監督檢查。對公益活動中使用纖維製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向有關主管部門進行通報。”;第二十二條:“纖維質量監督機構在纖維製品生產銷售相對集中地區,根據業戶數量、產品種類、生產規模和質量狀況,確定重點區域場所名單,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和檢查項目,加強重點區域產品的質量監督。” | 省級、市級、縣級 |
| 11 | 對計量技術機構的監督管理 | 1.《計量法》(1985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製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2.《計量授權管理辦法》(1989年11月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公布,2021年4月國家市監總局修改)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實施計量法的需要,充分發揮社會技術力量的作用,按照統籌規劃、經濟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產、利於管理的原則,實行計量授權。 | 省級、市級、縣級 |
| 12 | 對商品定量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 1.《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5年5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5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2.【規章】《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4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66號發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改)第九條:“零售商品經銷者不得拒絕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商品的計量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13 | 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監督管理 | 《計量法》(1985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四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 | 省級、市級、縣級 |
| 14 | 對能源計量進行監督管理 |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9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2號發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能源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能源計量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15 | 對水效標識進行監督檢查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效標識製度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質檢部門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授權機構。” | 省級、市級、縣級 |
| 16 | 對製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的監督檢查 | 1.《計量法》(1985年9月通過,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製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2.《計量法實施細則》(經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國家計量局發布,2018年3月修訂)第十一條:“使用實行強製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3.《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1989年10月國務院批準,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2016年2月修正)第三條:""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主管,具體實施由國務院和地方有關部門分工負責。”4.《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12月國家質檢總局令第35號發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5.《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4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發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6.《眼鏡製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03年10月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4號發布,2020年10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眼鏡製配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省級、市級、縣級 |
| 17 | 對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 1.《價格法》(1997年12月通過)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年12月國務院令第585號,2010年11月修訂)第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3.《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8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其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明碼標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18 | 對直銷活動的監督檢查 | 《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8月國務院令第443號,2017年3月國務院令676號修訂)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四)查閱、複製、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實施查封、扣押的,必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 省級、市級、縣級 |
| 19 | 對二手車市場的監督 |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2005年8月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經營主體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 省級、市級、縣級 |
| 20 | 對拍賣活動的監督 | 《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13年1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9號,2017年9月修改,,2020年10月修訂)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對拍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一)依法對拍賣人進行登記注冊;(二)依法對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及其他參與拍賣活動的當事人進行監督管理;(三)依法查處違法拍賣行為;(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 省級、市級、縣級 |
| 21 | 對合同行為的監督 |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2010年10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1號公布,2020年12月國家市監總局修訂)第四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為,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 省級、市級、縣級 |
| 22 | 對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013年6月通過)第五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23 | 化妝品監督檢查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020年1月3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對生產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 | 省級、市級、縣級 |
| 24 | 藥品監督檢查 | 1.《藥品管理法》(1984年通過,2019年8月第二次修訂)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九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製、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第一百零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其持續符合法定要求。2.《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通過)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疫苗研製、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等依法履行義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製、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疫苗研製、生產、流通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3.《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國務院令第360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五十一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含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下同)依法對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實施監督檢查。 ”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005年7月國務院令第442號,2016年2月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五十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25 | 醫療器械的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0號公布,2020年12月修訂)第六十九條 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活動以及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加強監督檢查,並對下列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一)是否按照經注冊或者備案的產品技術要求組織生產;(二)質量管理體係是否保持有效運行;(三)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26 | 對水效標識進行監督檢查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條:“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水效標識製度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質檢部門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並通知授權機構。”第十九條“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驗檢測部門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 省級、市級、縣級 |
| 27 | 對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監督檢查 | 《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製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 省級、市級、縣級 |
| 28 | 對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 | 《電子商務法》(2018年8月通過)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子商務發展促進、監督管理等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商務的部門職責劃分。” | 省級、市級、縣級 |
| 29 | 對反不正當競爭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三)查詢、複製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麵報告,並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麵報告,並經批準。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省級、市級、縣級 |
| 30 | 對商標專有權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年11月01日)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複製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
| 31 | 對市場主體登記監督檢查 |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九條 登記機關對市場主體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市場主體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 省級、市級、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