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市場局政務服務事項實施清單 | |||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備注 |
| 企業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第七條:“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十三條:“舉辦外資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第三條:“合營企業經批準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第十五條:“舉辦合營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貴的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第六條:“設立合作企業的申請經批準後,應當自接到批準證書之日起三十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二十五條:“舉辦合作企業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對本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事項,適用備案管理。國家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準發布”。《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2016年2月6日修訂)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四十四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 公司終止”。《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236號令,2014年2月19日修訂)第二條:合夥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飲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第三條:合夥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第十一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十八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第二十二條:合夥企業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增加《合夥企業法》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增加《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增加《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麵答複,說明理由。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範圍,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送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增加《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增加《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 |
| 非公司企業法人設立 | 行政許可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辦理開業登記,應當在主管部門或者審批機關批準後三十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沒有主管部門、審批機關的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由登記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 |
| 個人獨資企業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於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
|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合夥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第十七條: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為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 | |
|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法》第二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
|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五條: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十三條:個人獨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經營範圍,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姓名和居所、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應當在變更事由發送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 |
| 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法》第二十五條: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由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決議,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三)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四)營業執照;(五)清算組全體成員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自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並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解散決議以及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終止 | |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 | 行政許可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法》第十一條:申請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大會紀要、章程、成員身份證明、場地證明等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 |
| 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設立 | 行政許可 |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九條: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第十二條: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應當給予書麵答複,說明理由。 | |
| 普通合夥企業注銷 | 行政許可 | 《合夥企業法》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 |
| 普通合夥企業變更 | 行政許可 | 《合夥企業法》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
| 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並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 |
| 有限公司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四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 |
|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 |
| 分公司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該分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 |
| 分公司設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 |
| 分公司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機關準予變更登記的,換發《營業執照》。 | |
| 非公司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 行政許可 | 《非公司企業法人法》第十七條:企業法人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注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 |
| 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非公司企業法人法》第二十條:企業法人歇業、被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
|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 |
| 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按照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下屬工商行政管理所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第八條: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 |
| 個體工商戶注消登記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一條:申請注冊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登記事項屬於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許可證明。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 |
| 廣告發布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應當設有專門從事廣告業務的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具有與發布廣告相適應的場所、設備,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廣告管理條例》(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第六條: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 |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第七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門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 |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小餐飲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核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補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延續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變更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經營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變更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延續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新辦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補發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注銷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製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麵說明理由。 | |
| 藥品零售企業許可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 |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行政許可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3號)第十條:科研和教學單位所需的毒性藥品,必須持本單位的證明信,經單位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後,供應部門方能發售。…… | |
| 動產抵押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章】《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動產抵押變更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章】《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動產抵押注銷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章】《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動產抵押設立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規章】《動產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0號)第二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產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 股權出質的設立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2016年4月29日修訂)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 |
| 公司股權出質的變更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2016年4月29日修訂)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 |
| 公司股權出質的撤銷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2016年4月29日修訂)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 |
| 公司股權出質的注銷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2016年4月29日修訂)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 |
| 公司股權出質的設立登記 | 行政確認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規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32號令,2016年4月29日修訂)第三條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 |
| 對向執法機關檢舉、揭發各類案件的人民群眾,經查實後給予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行政法規】《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588號)第二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行政法規】《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 |
| 食品安全舉報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50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規範性文件】《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製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地方各級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立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獎勵標準及相關要求由省級政府統籌指導規範。 | |
| 食品安全舉報行政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50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規範性文件】《關於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製度的指導意見》(食安辦〔2011〕25號)地方各級政府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由地方財政按年度核撥,單獨立戶、專款專用,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獎勵標準及相關要求由省級政府統籌指導規範。 | |
| 對價格違法行為舉報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並負責為舉報者保密。【規章】《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對符合相關規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 |
| 對舉報食品等產品安全問題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第21號主席令)第一百一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2007年國務院令第503號)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舉報電話;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妥善保存。舉報的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依法進行核實、處理、答複;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 | |
| 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谘詢、投訴、舉報。接到谘詢、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及時答複、核實、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書麵通知谘詢、投訴、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對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行政法規】《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有關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503號)第十九條第一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規範性文件】《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第八條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規範性文件】《關於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國食藥監辦〔2011〕505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根據舉報人的申請,予以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的行為。第八條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3%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四)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 |
| 對企業名稱爭議的裁決 | 行政裁決 | 【行政法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規章】《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0號)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
|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 行政裁決 | 【行政法規】《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28號修訂)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企業因已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爭議時,登記主管機關依照注冊在先原則處理。【規章】《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令第10號)第四十二條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
| 對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 | 行政裁決 |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修訂)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並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規章】《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辦法》(國家計量局1987年發布)第六條申請仲裁檢定應向所在地的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遞交仲裁檢定申請書,並根據仲裁檢定的需要提交申請書副本。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委托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仲裁檢定的,應出具仲裁檢定委托書。 | |
| 計量專項授權 | 行政確認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製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強製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製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製檢定;(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3.《計量授權管理辦法》(1989年11月6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號發布) 。 | |
| 對舉報傳銷行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第一章、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 |
|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移出、異議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2014年)第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當年年度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聯係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 | |
| 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主申報名稱 | 其他行政權力 | 《關於做好取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行政許可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注〔2019〕70號) 全文 | |
| 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報送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2018年主席令第七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 |
|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的列入、移出、異議的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第十七條第二款,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
| 企業信息的公示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一)注冊登記、備案信息;(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四)行政處罰信息;(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 |
| 企業年報聯絡員的確認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14年)第八條,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 |
|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製度。2.《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違反價格和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行為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以下簡稱價格舉報),價格主管部門處理價格舉報,適用本規定。第四條,舉報人可以通過12358舉報電話、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舉報。對采用口頭方式提出價格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第十二條。 | |
| 營業執照遺失補領、換發申請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全文。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全文。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9〕709號 ) 全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全文。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全文。6.《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9號) 全文。 | |
| 申請增加、減少營業執照副本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 全文。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全文。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9〕709號 ) 全文。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全文。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根據2016年4月2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第五次修訂)全文。6.《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4〕9號) 全文。 | |
| 企業無違法違規證明的出具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起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 |
| 價格投訴爭議調解 | 其他行政權力 |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6號)第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投訴實行調解製度,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 |
| 專利糾紛調處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 除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二)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三)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五)其他專利糾紛。對於前款第(四)項所列的糾紛,當事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應當在專利權被授予之後提出。 | |
| 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服務 | 公共服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改)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進行認證後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誌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的資格。2.《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6〕178號)第二十七條 對纖維製品質量進行檢驗時,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執行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結果,保證檢驗結果合法、有效。 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複檢。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 |
| 食品檢驗認證認可服務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 第五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本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進行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抽取的樣品,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並支付相關費用。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複檢。 第八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 |
| 消費引導和教育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 |
| 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 | 公共服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 |
| 企業登記檔案查詢 | 公共服務 |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號)》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管理權限辦理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 已經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聯網區域內企業登記檔案資料開展異地查詢。 第五條 企業登記檔案資料的查詢,按照提供途徑,可以分為機讀檔案資料查詢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 第六條 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 第七條 第一款 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