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技術資格證明》
告知承諾書
〔2021〕3號
一、基本信息
(一)申請人(自然人):
姓 名: 聯係方式:
證件類型: 證 號:
(二)申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單位名稱:
證件類型: 證 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地址:
聯係方式:
(三)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姓名:
證件類型: 證 號:
聯係方式:
(四)申請人(行政機關)
名 稱:
聯係人: 聯係方式:
二、行政機關告知
(一)證明事項名稱
《種子生產經營主體技術資格證明》
(二)證明用途
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三)設定證明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四)證明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告知承諾適用對象
本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替代證明,申請人不願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規定的證明材料。
(六)承諾的方式
本證明事項采用書麵承諾方式,申請人願意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交本人簽字後的告知承諾書原件。
(本證明事項應當由申請人作出承諾,不可代為承諾)
(七)承諾的效力
申請人書麵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後,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麵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八)不實承諾的責任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失信行為信息將納入信用記錄,對執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辦理有關事項的,依法作出如下處理:
撤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三、申請人承諾
申請人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已經知曉行政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等;
(三)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行政機關告知的相關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備場所條件;
(四)願意在所從事的活動中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並接受行政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五)本告知承諾文書中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若違反承諾或作出不實承諾的,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上述承諾是申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機關: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