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執法事項名稱 | 執法 類別 |
執法主體 (實施層級) |
承辦機構 | 執法依據 | 備注 |
| 1 | 對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職業能力建設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2.《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第147項: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實施機關: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4.《湖南省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湘人社規〔2024〕20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三條: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製、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二)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四)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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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對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職業能力建設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2.《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設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第148項: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實施機關: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4.《湖南省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湘人社規〔2024〕20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設批準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其中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麵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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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2.《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第三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製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第155項: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審批,實施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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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對企業經營勞務派遣的行政許可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社部第19號令)第三條: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麵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第152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實施機關:省級、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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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對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行政許可,核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 行政許可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承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就業促進法》第四十條? 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未經依法許可和登記的機構,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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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對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五條: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2.《集體合同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2號)第七條: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並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3.《湖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012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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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製度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製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七十四條: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一)用人單位製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及其執行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第七十五條: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 |
| 8 | 對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 | 1.《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管理規定》(人社部發〔2022〕57號)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負責對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等監督管理工作,及時查處工資分配違規行為。 2.《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製的意見》(國發〔2018〕16號)(十六):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製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規發放工資、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加強與出資人監管和審計、稅務、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的協同,建立工作會商和資源共享機製,提高監督效能,形成監督合力。 3.《湖南省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辦法》(湘人社發〔2019〕25號)第四條: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係,監督檢查實行分級負責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所屬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的監督檢查工作。 4.《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製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32號)第七章第5條: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製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定期對國有企業執行國家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濫發工資外收入等行為。 5.《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關於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湘人社發〔2023〕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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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1.《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湖南省最低工資規定》(2006年4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公布 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修改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省最低工資保障製度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工資保障製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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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落實情況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就業創業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製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 |
| 11 | 對勞務派遣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製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2.《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許可管轄分工,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勞務派遣經營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許可機關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年度經營情況報告進行核驗,依法對勞務派遣單位進行監督,並將核驗結果和監督情況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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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3.《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 (二)社會保險登記、待遇支付等經辦情況;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 (四)與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和服務協議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4.《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9號)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5.《湖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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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或承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職責的機構 | 1.《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二)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服務台賬等服務信息檔案;(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對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隱瞞、拒絕、阻礙。” 2.《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按照“誰許可、誰監管,誰備案、誰監管”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備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19年12月31日修訂)第14條:“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依法指導、檢查和監督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業務開展情況。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其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依法進行檢查或抽查,並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其報送有關材料。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應接受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將檢查結果進行公布。” 4.《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19年12月31日修訂)第3條第1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外經貿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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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對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處理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事考試機構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五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 各級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其中,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省級考試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考試機構或者由省級考試機構進行認定與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相應行業的考試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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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監督檢查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專技股 |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第十九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建立教學檔案,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教育,形成開放式的繼續教育網絡,為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質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29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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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對職稱評審監管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專技股 | 1.《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職稱評審工作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相關機構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職稱評審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2.《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第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製定職稱評審監管政策,加強全國職稱評審綜合監管,對核準備案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進行監管。 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行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職稱評審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上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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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執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一)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二)就調查、檢查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製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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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對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行政檢查 | 行政檢查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 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麵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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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對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的行政獎勵 | 行政獎勵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0〕35號 2018年12月29日修訂)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麵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9號)第三十七條: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為社會保險基金挽回或者減少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 3.《湖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第三十條: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和獎勵製度,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公布舉報方式,並為舉報人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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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對申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行政備案 | 行政備案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承擔人力資源流動管理職責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谘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 |
| 21 | 對企業裁減人員方案的行政備案 | 行政備案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勞動關係職能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3.《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勞部發〔1994〕447號)》第四條: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裁減人員的,應依法製止和糾正。 4.《關於規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的實施意見》(湘勞社發〔2002〕188號)三、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的程序。企業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四)按照企業隸屬關係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六、分級負責做好裁減人員方案的審核工作:2、勞動保障部門要明確專門的工作機構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方案的審核審批。凡裁員方案不完善,經濟補償費用不落實,社會保險關係接續不明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3、中央和省屬企業的經濟性裁員方案的審核,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市(州)屬企業的經濟性裁員方案,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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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的行政強製 | 行政強製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2.《湖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第二十四條: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財政等部門以及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對隱匿、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的行為予以製止並責令改正,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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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對工傷的行政確認 | 行政確認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工傷保險股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8號);《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67號)第13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延長60日。用人單位未在前兩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 |
| 24 |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 其他行政 權力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 |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 第四條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招聘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十五條 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核準(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 (二)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製性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 (七)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 (八)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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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對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 26 | 對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及賠償金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及相當於工資25%的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及賠償金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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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對用人單位未製定工資支付製度、製定的工資支付製度未向勞動者公布、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未保存工資支付憑證、將按規定列支的工資用於非工資性支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製定工資支付製度的; (二)製定的工資支付製度未向勞動者公布的; (三)未向勞動者本人提供工資支付清單的; (四)未保存工資支付憑證的; (五)將按規定列支的工資用於非工資性支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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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對用人單位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29 | 對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 30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31 | 對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
| 32 |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33 |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 |
| 34 | 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
| 35 | 對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實施就業歧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36 | 對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
| 37 | 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安排夜班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 38 | 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未依法給予女職工產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 39 | 對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 |
| 40 | 對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 |
| 41 | 對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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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對介紹童工就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 |
| 43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止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44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麵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45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未書麵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未備案,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未書麵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46 | 對用人單位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47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給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48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明示有關事項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49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保存服務台賬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50 | 對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按規定提交經營年度報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明示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立健全內部製度或者保存服務台賬,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 |
| 51 |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按照國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五)、(六)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 52 | 對職業中介機構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二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服務台賬,或雖建立服務台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53 | 對職業中介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三條: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後未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54 | 對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就業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 | |
| 55 | 對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中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 |
| 56 | 對用人單位違規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招用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 57 | 對用人單位網絡招聘信息違法設置限製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設置限製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58 |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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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履行核驗、登記義務,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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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五)項規定,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情節嚴重的,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
| 61 | 對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拒不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的、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的、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的、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境外就業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領許可證的; (二)以承包、轉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經批準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活動的; (三)拒不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義務的; (四)不與其服務對象簽訂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的; (五)逾期未補足備用金而開展境外就業中介業務的; (六)違反本規定,嚴重損害境外就業人員合法權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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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對境外就業中介機構未將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備案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將境外就業中介服務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備案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 |
| 63 | 對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不依法接受檢查,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騙用人單位和應聘人員的,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可處以10000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人民幣。 | |
| 64 | 對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
| 65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依法接受檢查或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由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 |
| 66 | 對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由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 |
| 67 | 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68 | 對外國人和用人單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對偽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就業證和許可證書的外國人和用人單位,由勞動行政部門收繳就業證和許可證書,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69 | 對用人單位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七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
| 70 | 對用人單位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0元以下罰款。 | |
| 71 | 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的,由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
| 72 | 對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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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 74 | 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75 | 對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未編製工資支付台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製工資支付台賬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 卡或者銀行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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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製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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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對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製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製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製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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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對勞務派遣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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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本條例第六條第(十)項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處罰。 2.《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六條:第(九)項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九)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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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 對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工資報酬;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解除勞動合同後,不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有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
| 81 | 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一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複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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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輔助器具裝配機構、醫療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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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 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 84 | 對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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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 對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虛假確認意見的;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曆的;收受當事人財物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從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作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確認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或者病曆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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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對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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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對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88 | 對繳費單位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第十三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因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二)因不設帳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三)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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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 對繳費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第十四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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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對繳費單位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對繳費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警告,並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拒絕檢查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拒絕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的; (四)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的; (五)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六)打擊報複舉報人員的;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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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92 | 對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未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2.《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二)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麵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四)打擊報複舉報人、投訴人的。 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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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對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未足額提取、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由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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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對民辦學校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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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96 | 對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限期改正、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
| 97 | 對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項目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舉辦該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退還收取的費用後,沒收剩餘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總額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98 |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 |
| 99 |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超出職業介紹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發布虛假培訓信息;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職業培訓許可證;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職業培訓許可證;惡意終止培訓、抽逃或者挪用職業培訓經費;超出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嚴重違反職業技能鑒定程序或者降低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標準;偽造、變造、買賣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1.《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有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取締。 2.《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介紹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一)超出職業介紹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二)以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等欺詐方式進行職業介紹活動;(三)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四)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進行職業介紹服務活動;(五)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職業介紹許可證。 3.《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一)發布虛假培訓信息;(二)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培訓證書、結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三)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職業培訓許可證;(四)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職業培訓許可證;(五)惡意終止培訓、抽逃或者挪用職業培訓經費。 4.《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一)超出職業技能鑒定許可證規定的業務範圍從事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活動;(二)嚴重違反職業技能鑒定程序或者降低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標準;(三)偽造、變造、買賣職業資格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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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 對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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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 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刑事責任。 | |
| 102 | 對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 |
| 103 | 對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 |
| 104 | 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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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 對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職業教育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六十六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對前款規定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 |
| 106 | 對拒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情況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拒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謊報、瞞報有關情況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107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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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 | 對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複製、公辦、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 |
勞動關係股或承擔行政處罰職能的機構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複製、公布、出售或者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有違法所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的,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