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負麵清單(禁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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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內容 |
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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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名稱禁止含有的內容、文字 |
1、 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2、 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3、 名稱中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 4、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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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
1、字號應由2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2、不能用作企業名稱字號的特定字樣: “中南海” “人銀”“華銀”“中銀”“邦聯”“聯邦”“借貸”“戰略管理”“戰略研究”“野味”“金融”“胡源泰”以及“國防”“八一”“軍用”“軍供”“軍需”“軍服”“軍品”等涉及軍隊和武警部隊的特定字樣。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企業名稱使用有關問題的答複 |
企業名稱登記負麵清單(限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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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條件 |
文件依據 |
執行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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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名稱中“行政區劃”的使用規定 |
企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應是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 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或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 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冠“湖南”省名: (一)注冊資本(金)200萬元及以上的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 (二)申報出資額200萬元及以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三)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企業; (四)不符合(一)、(二)條件,但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有關規定授權或委托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辦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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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名稱中“字號”的使用規定 |
1、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字號使用,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2、以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為字號的,該姓氏應是該企業自然人投資人姓氏,且不易造成公眾誤解; 3、由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申請的名稱字號與同行業或無行業的企業名稱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存有投資關係;(二)原名稱使用企業名稱變更滿一年以上;(三)原名稱使用企業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3年以上; 4、名稱中含“油田”“三峽” “華潤”等字樣,應與上述字號擁有企業存在投資關係; 5、國民經濟行業用語可以用作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但不得作為本行業或相關行業的字號,且以不引人誤解為限; 6、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該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應是投資人擁有的、公眾熟知的且具有特殊含義。 |
曆次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企業名稱使用有關問題的答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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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業名稱中“組織形式”的使用規定 |
1、公司製企業組織形式隻能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合夥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後應當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或者“有限合夥”字樣。 |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企業名稱使用有關問題的答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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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名稱變更規定 |
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注冊後,無特殊原因1年後方可申請變更。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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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名稱轉讓規定 |
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並轉讓。企業名稱隻能轉讓給一戶企業。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投資(任職)資格負麵清單(禁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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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內容 |
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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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黨政機關(包括工青婦)及其在職幹部、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現役軍人等黨(軍)紀條規禁止投資或任職的組織和人員 |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軍隊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的通知》《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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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業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
《商業銀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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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普通合夥人 |
《合夥企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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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為合夥企業合夥人 |
《合夥企業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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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然人投資成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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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股東 |
中國證監會《關於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複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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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以下八類人員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2、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製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4、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5、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6、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或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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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以下四類人員不能擔任公司高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或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
《公司法》 |
董事、經理不得兼任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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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吊銷企業不能成為新設公司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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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個體工商戶、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營業單位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
投資(任職)資格負麵清單(限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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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內容 |
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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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個自然人隻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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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
《公務員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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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休三年後,可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 |
經營範圍登記負麵清單(禁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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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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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色情業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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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賭博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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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製毒、販毒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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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武器彈藥 |
《槍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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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爾夫球場、賽馬場 |
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禁止用地項目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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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煤礦、鋼鐵”等產業政策禁止投資的項目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
經營範圍登記負麵清單(許可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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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審批(許可)證件 |
審批許可 辦理機關 |
審批(許可)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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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投資企業 |
批準文件、批準證書 |
商務部及其授權審批機關 |
《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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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易所 |
證券、期貨交易所 |
批準文件 |
國務院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省政府 |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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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所 |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省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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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易所 |
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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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
直銷經營許可證 |
商務部 |
《直銷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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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運輸經營 |
道路旅客運輸 經營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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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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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運輸 經營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
市道路運輸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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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 |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標注安全生產許可) |
工業和信息化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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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銷售 |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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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爆破作業 |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
嶽陽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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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用槍支製造、配售(專營) |
民用槍支製造 |
民用槍支製造許可證 |
公安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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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槍支配售 |
民用槍支配售許可證 |
省公安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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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銀行業金融機構(含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
批準文件、金融許可證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或其派出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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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含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
批準文件、金融許可證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或其派出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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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小額貸款公司 |
批準文件(小額貸款公司) |
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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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融資性擔保機構 |
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
省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48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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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證券經營(1.含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業務。2.證券分支機構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批。3.該項包含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批準文件、經營許可證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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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期貨經營(期貨營業部設立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審批) |
批準文件 (期貨公司、期貨業務)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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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險經營(1.保險公司、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設立 |
保險公司 |
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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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
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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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機構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許可。 2.經營區域僅限於湖南省的保險代理機構的設立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南監管局審批。) |
保險經紀機構 |
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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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機構 |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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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
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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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煙花爆竹生產 |
安全生產許可證 |
省安監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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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生產、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 |
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 |
省安監局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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