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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型 |
設定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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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行政許可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二)規範政府核準製。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製的範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製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麵進行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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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核準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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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權限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 |
其他行政權力 |
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四、簡化和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合理劃分審批權限。……對政府投資項目采用直接投資和資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的角度,隻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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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1.《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之“(三)健全備案製。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製,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製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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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權限內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十二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製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