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鄉鎮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來源:跑改辦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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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項)

一、行政許可類(5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許可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許可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三十二條: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並依法送達。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行政許可

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建設住宅審批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審批程序辦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選址意見書後,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12月4日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二)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控製性詳細規劃實施的。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並依法送達。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行政許可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並依法送達。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4

行政許可

五保對象入農村敬老院的批準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第三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並依法送達。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5

行政許可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二、行政處罰類(5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處罰

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3.審查責任: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製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同卷宗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後,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製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後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等措施。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行政處罰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四十條: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3.審查責任: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製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同卷宗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後,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製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後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等措施。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行政處罰

受委托開展適用簡易程序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4年11月26日修正)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監察員,按照本條例規定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第三十九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將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將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1.告知責任:對違法事實確鑿並適用簡易程序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執行責任:執法人員應當場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4

行政處罰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七條: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鄉級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3.審查責任: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製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聯同卷宗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後,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製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後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等措施。

8.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5

行政處罰

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違法行為的處罰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經營規範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食品攤販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要求保存進貨票據或者相關憑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禁止經營的食品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填寫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立案,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取證。

2.調查責任: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

3.審查責任: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提出處理意見,由負責人對調查結果及執法人員提出的建議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責任:製作行政處罰告知審批表,連同卷宗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後,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

5.決定責任:依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聽證情況,製作處罰決定書連同案卷報法製機構核審,經負責人審批,重大疑難案件由案審會討論,審批後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履行方式。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等措施。

8.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三、行政給付類(3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給付

受委托發放種苗造林補助費

《退耕還林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第四十二條:退耕還林者自行采購種苗的,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退耕還林合同生效時一次付清種苗造林補助費。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給付責任:按時按標準發放種苗造林補助費。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退耕還林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行政給付

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的審核、管理和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鼓勵、扶持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緊急救援、醫療護理、精神慰藉、心理谘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給予養老服務補貼。

1.審核責任:對申請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依法進行審核(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書麵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2.管理責任:對已納入基本養老服務補貼的對象,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

3.給付責任:按時按標準發放養老服務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行政給付

高齡補貼的審核、管理和給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製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實際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會福利。國家鼓勵地方建立八十周歲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製度。

1.審核責任:對申請高齡補貼的對象依法進行審核。

2.管理責任:對已納入高齡補貼的對象,采取多種方式加強管理服務。

3.給付責任:按時按標準發放高齡補貼。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四、行政強製類(8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強製

對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五條:在鄉、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調查責任:調查或檢查時,案件承辦人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

2.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種類、依據進行審查。

3.決定、告知責任:經行政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實施行政強製。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

4.執行責任:製作並送達查封(扣押、凍結)決定書,妥善保管有關財物。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行政強製

在大氣受到嚴重汙染並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時的強製性應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二十條:在大氣受到嚴重汙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采取強製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汙單位停止排放汙染物。

1.調查責任:調查或檢查時,案件承辦人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

2.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種類、依據進行審查。

3.決定、告知責任:經行政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實施行政強製。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

4.執行責任:製作並送達查封(扣押、凍結)決定書,妥善保管有關財物。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行政強製

組織開展動物疫病強製免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條: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製工作。第十四條: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製免疫工作。

1.催告責任:需要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開展強製免疫工作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2.決定、告知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作出強製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製執行決定書。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

3.執行責任:組織本管轄區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製免疫工作。

4.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動物疫病強製免疫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4

行政強製

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遇到阻攔和拖延時組織強製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三條:在非常情況下,為保護國家確定的重點地區和大局安全,必須作出局部犧牲時,在報經有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批準後,當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可以采取非常緊急措施。實施上述措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如遇到阻攔和拖延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有權組織強製實施。

1.催告責任:告知當事人行政強製理由及決定。

2.決定、告知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作出強製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製執行決定書。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

3.執行責任:強製執行或配合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強製執行;有關善後工作按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條款執行。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5

行政強製

地質災害險情情況緊急的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九條: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動員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1.催告責任:告知當事人行政強製理由及決定。

2.決定、告知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作出強製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製執行決定書。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

3.執行責任:強製執行或配合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強製執行。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6

行政強製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第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製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製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調查責任:調查或檢查時,案件承辦人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

2.審查責任: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對辦案人員提出的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種類、依據進行審查。

3.決定、告知責任:經行政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實施行政強製。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

4.執行責任:製作並送達查封(扣押、凍結)決定書,妥善保管有關財物。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7

行政強製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組織防治和淨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條: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淨化。

1.催告責任:當組織防治和淨化時下達催告通知書,催告履行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對象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決定、告知責任: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無正當理由的,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作出強製執行決定,送達行政強製執行決定書。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根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適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終結執行決定。

3.執行責任:發現三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製定的動物疫病預防計劃,由縣級、鄉級人民政府依靠自己的財力、物力有步驟地組織轄區內有關部門具體實施,進而達到對三類動物疫病控製和淨化的目的。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8

行政強製

為應對突發事件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類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1.組織責任:必要時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類物資;請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五、行政確認類(3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確認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湖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號)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行政確認

村(居)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

《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3號)第十四條:公民向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就業情況等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出具證明,並說明理由。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出具證明,並說明理由)。

3.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行政確認

特困人員認定和救助供養待遇審核及監督管理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出書麵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審查意見(對不符合救助供養的,應當說明理由)。

3.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

4.公示責任: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六、行政裁決類(3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裁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七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理責任:通知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有關部門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麵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查明案情。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4.事後監管責任:監督當事人嚴格履行生效裁決書的有關內容。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行政裁決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土地權屬爭議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2010年11月30日修正)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理責任:通知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有關部門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麵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查明案情。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4.事後監管責任:監督當事人嚴格履行生效裁決書的有關內容。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3

行政裁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主席令第十四號)第三條: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理責任:通知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有關部門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麵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查明案情。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救濟途徑)。

4.事後監管責任:監督當事人嚴格履行生效裁決書的有關內容。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七、監督檢查類(14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監督檢查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製,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保障、考評機製,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第十九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間、傳統節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

監督檢查

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第十三號)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隱患排查治理、非法生產經營查處和事故處置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公共設施組織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整治措施;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情況、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受其委托查處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處置發生在本轄區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1.檢查責任: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公共設施組織事故隱患排查。

2.處置責任:組織落實整治措施,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處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處置發生在本轄區內的生產安全事故。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本轄區內的非法生產經營情況、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4

監督檢查

鄉鎮財政資金預算管理

《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0號)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製預算,其收入和支出納入預算。鄉鎮預算收入和支出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確定。第三十六條:鄉鎮財政機構負責監督鄉鎮各行政、事業單位預算和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其執行情況。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鄉鎮財政管理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5

監督檢查

鄉鎮財政資金監督管理

《財政部關於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預〔2010〕33號)規定:1.明確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目標: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監管範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2.強化對補助性資金的監管。3.嚴格項目資金監管。4.規範鄉鎮本級、村級資金和財務的監管。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財政部關於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6

監督檢查

渡口渡船簽單發航製度實施情況的檢查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2017年11月30日通過)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定期對渡口渡船簽單發航製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落實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防範和整改措施。

1.檢查責任:定期對渡口渡船簽單發航製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後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7

監督檢查

對村(居)民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破壞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的檢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條: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1.受理責任:采取多種形式及時受理群眾對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2.調查責任:安排專人進村(居)調查,形成調查結論。

3.處置責任:經調查核實,事實成立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4.事後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8

監督檢查

換屆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的檢查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1.檢查責任:對換屆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移交情況進行檢查。

2.處置責任:對沒有及時移交的村(居),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問題,督促盡快完成移交工作。

3.事後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9

監督檢查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規民約的審核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條:村民會議可以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有關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1.審核責任:重點審查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規民約主體、內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2.處置責任:對違反有關規定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規民約及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責令並指導改正。

3.事後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10

監督檢查

村(居)務公開的組織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1.受理責任:受理群眾對村(居)務公開問題的反映。

2.調查責任:安排專人進村(居)調查,核實群眾反映的有關情況。

3.處置責任: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屬於誤解的及時澄清;反映屬實的,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政法機關。

4.事後監管責任:對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11

監督檢查

水土保持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動的管理,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1.檢查責任:根據有關情況對某一領域進行檢查。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督。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12

監督檢查

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征收範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二十六條: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1.檢查責任:對撥付到村的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使用、管理全過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時派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持有效執法證件,做好檢查記錄,讓被檢查對象簽字確認。

2.處理責任:根據檢查結果,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3.公開責任:按照方案規定要求,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4.事後監管責任:強化對征地補償款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13

監督檢查

對敬老院、養老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第二十條:持續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繼續大力推動質量隱患整治工作,對照問題清單逐一掛號銷賬,確保養老院全部整治過關。加快明確養老機構安全等標準和規範,製定確保養老機構基本服務質量安全的強製性國家標準,推行全國統一的養老服務等級評定與認證製度。健全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監管機製。

《湖南省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湘民發〔2016〕50號)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不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和集中供養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和應急救援知識教育,邀請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到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實地演練。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供養服務機構配備足夠的消防設備,定期進行維護、檢查,確保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1. 檢查責任:根據有關情況對敬老院提質工作進行檢查。

2. 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 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並跟蹤監督。

4.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湖南省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14

監督檢查

安全監督和特大事故防範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1.檢查及報告責任:對行政區域內進行及時安全檢查,涉及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必要時采取緊急臨時處置措施。

2.落實責任:認真落實重大隱患防範工作。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八、其他類(75項)

序號

職權類型

項目名稱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其他類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審核,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1.審查責任:審查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提出村民委員會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的具體方案,並組織村民會議討論同意。

2.轉報責任: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

其他類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八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製,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1.編製責任:製定規劃編製方案。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評審;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公示。

3.轉報責任:按規定報上級政府批準。

4.公開責任:製發規劃;信息公開。

5.事後監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劃實施效果。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

其他類

村莊、集鎮規劃的編製及公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12月4日修訂)第八條: 鎮(鄉)域村鎮布局規劃、集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二十條第三款:城鄉規劃自批準後二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

1.編製責任:製定規劃編製方案。

2.審查責任:組織專家、相關部門審查,依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舉行聽證、公示;必要時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3.轉報責任:轉報上級政府審批。            

4.事後監管責任:定期跟蹤評估規劃實施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4

其他類

村莊集體土地上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初審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12月4日修訂)第三十條:在村莊集體土地上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村民委員會書麵意見等材料向鎮、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鄉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受理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

2.初審責任: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

3.轉報審核: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麵決定(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同時將初審材料報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5

其他類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麵決定(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同時將審核材料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批準。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6

其他類

基本農田保護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條:在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1.執行責任:落實各項管理保護製度;鄉鎮政府與村(居)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五不準”,確保本鄉鎮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嚴禁閑置、荒蕪基本農田。

2.監管責任:基本農田檔案實行專人管理,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動態巡查製度,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

其他類

農村承包地調整方案的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十八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申請材料。

3.決定責任:作出轉報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轉報的應當書麵告知理由) 。

4.監管責任:開展日常監管和接受監督,及時處理上級主管部門的反饋信息。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8

其他類

土地承包合同的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書麵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審核責任:對行政相對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提交的備案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備案手續;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備案手續並告知理由。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

9

其他類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組織人員實地勘查。

3.審核責任:作出審核意見(不同意的要及時告知說明理由)。

4.送達責任:公示審核結果。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

10

其他類

組織實施土地(不含農田建設)整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7月29日修訂)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製定土地整理方案,並組織實施。

1.受理責任:按照下達的指標任務選擇符合項目實施的地塊,確定是否符合地類和規劃項目實施客觀的要求,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征求意見,對項目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審查決定,組織可研、規劃設計報告。

4.送達責任:組織招投標,按要求實施項目,製作驗收申報材料。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1

其他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初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登記體係後,按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麵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初審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麵決定(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12

其他類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或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初審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第二十條:申請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下列程序審核: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鎮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2個工作日內,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

2.初審責任:審核廉租住房申請有關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人居住地現場查看和調查,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申請人。

3.決定、轉報、公示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報縣級住房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後,進行公示。

4.事後監管責任:對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戶要進行年度的監督和家庭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對不再符合的住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收回配租廉租住房。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13

其他類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初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居民個人申請或受個人委托的村(居)提交的申請。

2.審核責任:按程序調查、審核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並提出初審意見,公示無異議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3. 公示責任: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14

其他類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續保

《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湘政發〔2016〕29號)第七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組織轄區內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登記、繳費續保、政策宣傳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建立城鄉居民醫保村級(社區)協管員製度。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15

其他類

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戶外的醫療救助對象初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三十條: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及時向縣級民政或醫保部門報批。

3.公示責任: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

16

其他類

對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對象進行初審

《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第三條第二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製,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進行相關審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5〕54號) 第三條: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製,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 , 將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台,並將初審資料報送縣市區殘聯進行相關審核 。

《湖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操作辦法》(湘民發〔2016〕4號)第二條: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初審符合條件的,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後,報縣級殘聯審核;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應一次性提出意見並通知申請人,退回申請材料。

1.受理責任:街道辦事處或依托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製,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並進行初審。

2.審查責任:初審符合條件的將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兩項補貼工作網絡信息平台,並將初審資料報送縣殘聯和縣民政局進行相關審核;初審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提出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3.給付責任:協助資金發放。

4.檢查責任:按規定對殘疾人“兩補”資金實施檢查。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意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製度的實施意見》、《湖南省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操作辦法》

17

其他類

惠農補貼數據采集及公示

《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管理的通知》(湘財鄉〔2017〕8號):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的部署,組織本鄉鎮業務主管站所完成補貼數據的采集,並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

1.組織責任:組織鄉鎮業務主管站所開展補貼數據采集。

2. 公示責任: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不少於7個工作日。

3.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惠農補貼“一卡通”發放管理的通知》

18

其他類

自然災害救助對象初審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令第577號)第二十條:居民住房恢複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等部門審批。

1.受理責任:受理所報送的材料,對其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需補充材料。

2.審查、轉報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評意見並轉報縣級應急部門。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19

其他類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和救助金額審核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四十八條:申請臨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較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

1.受理責任:受理居民個人申請。

2.審核責任:按一般程序或緊急程序進行審核審批。

3.公示責任:按規定進行公示。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

20

其他類

非本地戶籍的臨時遇困人員的救助責任

《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第三條第二款: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類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於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1.受理責任:應當協助臨時遇困的非本地戶籍對象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申請救助;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應當協助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先行受理。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國務院關於全麵建立臨時救助製度的通知》

21

其他類

病殘兒醫學鑒定審核轉報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第十三條:鄉(鎮、街道)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的情況進行再次核實並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庭關係調查後,在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麵意見(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轉報責任: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同時及時轉報縣級衛健部門。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2

其他類

傷殘撫恤人員殘疾等級評定的申請受理和初審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13年7月5日修訂)第六條: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後出具書麵意見,連同本人檔案材料、書麵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並報送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初審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麵意見(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轉報責任: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同時將初審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查。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23

其他類

孤兒保障對象審核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第四條:嚴格規範發放程序。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和孤兒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初步意見,上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1. 審核轉報責任:對村(居)委會報送孤兒初審合格材料的對象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的經鄉鎮(街道)負責人在《湖南省孤兒基本生活費申報審批表》上簽注意見,加蓋公章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2. 2.管理責任:提供關愛服務。

3. 3.給付責任:按時按標準發放保障基本生活費。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

24

其他類

設立兒童督導員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係的意見》(民發〔2019〕34號)第二條:加強基層兒童工作隊伍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兒童關愛服務工作,工作中一般稱為“兒童督導員”。

1. 督查責任:明確工作人員負責兒童關愛服務工作,加強對兒童督導員的工作指導。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婦兒工委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係的意見》

25

其他類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查驗核實和終止保障資格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第二條:規範認定流程。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當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製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類限製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以及死亡、失蹤等情況進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對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並報縣級民政部門。對有異議的,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入戶調查、鄰裏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等方式再次進行核實。關於終止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動態管理,對不再符合規定保障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其保障資格。

1.查驗責任:對事實無人撫養保障對象按政策要求進行查驗、核實和終止保障資格。

2.管理責任: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3.給付責任:保障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對象待遇到位。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

26

其他類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第二條第二款: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屬地責任。第三條第二款: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台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支持;通過黨員幹部上門家訪、駐村幹部探訪、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

1.督查責任:督查所轄村居兒童主任加強兒童之家建設和管理工作;督查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督促落實轄區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建立強製報告製度,對負有強製報告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嚴肅問責。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

27

其他類

未成年人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類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1.執行責任: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8

其他類

特困人員入住特困供養機構的批準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第十九條: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特困供養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6〕11號)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1.受理責任:受理特困人員本人或委托人提出的集中供養申請。

2.審核決定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批準決定。

3.監管責任:對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的供養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意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製度的實施意見》

29

其他類

老年人權益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條: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類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提倡、鼓勵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1.執行責任: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

30

其他類

受理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的申請

《光榮院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0號)第八條:申請進入光榮院集中供養,應當由本人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無法表達意願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類公民代為提出申請,報光榮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2.審核轉報責任:審核申請人有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登記其個人信息,收取必需材料,上報光榮院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說明原因。

3.事後監管責任:登記並留存相關材料。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光榮院管理辦法》

31

其他類

對生活確有困難殘疾人的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類社會救助。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複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準予的決定。

4.事後監督責任:加強事後監管並將審批表報縣相關部門備案。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32

其他類

符合條件的撫恤優待對象的優待辦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年7月29日修訂)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類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第四十條:殘疾軍人、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受理責任:受理所報送的材料,對其材料的整齊性、完整性進行初查。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之原因及所需補充材料。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服務責任:建立群眾性的擁軍優屬服務小組,為部隊和優撫對象提供服務。對孤老優撫對象實行包戶服務。服務性的窗口單位,應普遍設立擁軍優屬服務窗口,或掛牌注明擁軍優屬優先服務內容。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33

其他類

本鄉鎮(街道)戶籍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及安置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令第24號)第十八條:受助人員戶口所在地、住所地的鄉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類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安置。

1.救助責任:應當幫助返回的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討。

2.教育責任:對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類監護人,責令其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3.安置責任:對確實無家可歸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給予妥善安置。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4

其他類

生育服務登記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55號)第十六條: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六條: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麵意見(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轉報責任: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向申請人送達法律證件,同時將初審材料報縣級衛健部門審查。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5

其他類

兵役登記

《征兵工作條例》(2001年9月5日修訂)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相對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麵意見(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3.轉報責任:將審查材料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征兵工作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36

其他類

對已登記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初步審查、政治審查

《征兵工作條例》(2001年6月5日修訂)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第二十一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準。

2. 2.初審責任:按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文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應征公民為當年預定征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應當按照征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縣、市征兵辦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同公安派出所對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查清他們的現實表現。

3. 3.公示責任:填報登記,信息公開。

4. 4.監管責任:縣、市征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征集的應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加強監管、防止弄虛作假。

5.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征兵工作條例》

37

其他類

未達到登記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

《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第三條第一款: 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不同規模、業務範圍、成員構成和服務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實施管理,加強分類指導和業務指導;對規模較小、組織較為鬆散的社區社會組織,由社區黨組織領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加強和創新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工作意見》(湘民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款:尚未達到登記條件但能正常開展活動且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社區社會組織,可向縣(市區)民政部門申請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完善,符合登記條件時應當實行登記管理。對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可由鄉鎮(街道)財政所或村(社區)對其財務進行托管。

1.管理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社會組織)等進行業務活動、黨建、財務指導和管理。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湖南省民政廳關於加強和創新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工作意見》

38

其他類

殯葬管理

《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2017年12月28日修正)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協助做好本區域本單位的殯葬管理工作。

1.監管責任:推動本轄區殯葬基礎設施建設和監督管理;協助職能部門開展殯葬執法。

2.宣傳責任:宣傳殯葬改革法規政策,深化喪俗改革,推進移風易俗。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

39

其他類

農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11月9日修訂)第八條: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決定。

3.轉報審批:將審批表報縣級相關部門備案。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殯葬管理條例》

40

其他類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六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訂)第三十六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複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 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製化肥和農藥的使用,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麵源汙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一條: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村莊、集鎮飲用水源;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告知執行責任:在飲用水源保護區邊界設立警告、警示標誌,按照法律法規對水源進行保護。

2.預防責任:對可能對水源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其他類

家庭農場認定初審

《湖南省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湘農發〔2016〕294號)第七條: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對家庭農場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在申報家庭農場所在村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將申報材料報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複核,經複核符合條件的,由縣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發布認定名單並備案,同時錄入全省家庭農場名錄係統,頒發由省農業委員會統一監製的《湖南省家庭農場認定證書》。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2.初審責任:按照即辦件程序,對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核,提出審核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麵意見(不予確認的應當說明理由)。

3.公示責任:按要求進行信息公開。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42

其他類

動物疫病預防與控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采取相應的預防、控製措施。

1.預警責任:發現重大動物疫情後,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2.報告責任:指揮部應啟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向上一級匯報。

3.處置責任: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控製、撲滅工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中,應當組織力量,向村民、居民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的相關知識,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和各項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工作。

4.監管責任:現場檢查動物疾病強製免疫、監視疫情動態和疫情應急情況。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43

其他類

對畜禽養殖環境汙染行為的製止處置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汙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汙染行為的,應當及時製止和報告。

1.宣傳教育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2.監督責任:協助相關部門對畜禽養殖汙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執行責任:對畜禽養殖汙染違法行為及時製止並向縣級報告。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44

其他類

采取預防、控製措施控製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類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1.執行責任:協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2.監管責任:現場檢查控製疫情擴散以及生活安排。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45

其他類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及事故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第四十條: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製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第三條第三款: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1.宣傳教育責任: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農產品質量安全控製技術示範和農業標準化知識普及、推廣。 

2.監督責任:督促指導生產經營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生產經營檔案記錄、農資經營店建立進貨查驗和銷售檔案記錄。開展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的日常巡查、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協助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和質量追溯等,受理假劣農資投訴舉報。

3.處置責任:收集報送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配合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46

其他類

森林火災的預防、調查核實及撲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製,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第三十九條:森林火災撲滅後,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麵檢查,清理餘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2018年11月30日通過)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製度,落實相關部門、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並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範圍和應急管理範圍。第三條 :森林防火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0號)第四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保障、考評機製,每年對農村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1. 預防責任:製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成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定期進行防火培訓和演練;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2. 監督責任: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製度,落實相關部門、單位的森林防火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3.處置責任:接報火災,調查核實,按規定啟動應急處置辦法,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幹規定》、《湖南省農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幹規定》

47

其他類

礦產資源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

1.執行責任: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開發和保護工作。

2.督查責任:對本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開發和礦業秩序進行督查。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8

其他類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製。

1.安全檢查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水庫大壩的安全檢查。

2.落實責任:根據鄉鎮實際,建立健全水庫大壩的管理製度,並組織落實。

3.責令改正責任: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及時改正。

4.事後監管責任:當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應當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並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49

其他類

防汛準備和汛前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按照防洪規劃和防禦洪水方案建立並完善防洪體係和水文、氣象、通信、預警以及洪澇災害監測係統,提高防禦洪水能力;組織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因地製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1.宣傳教育責任:應當加強對防洪區安全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動員防洪區內的單位和居民積極參加防洪工作。

2.預防責任:組織做好防汛責任製落實、預案編製和演練、物資隊伍保障、水利工程隱患整改等防汛準備工作。因地製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3.監督檢查責任:必須對轄區內汛前準備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影響度汛安全的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必須采取臨時度汛措施;重大隱患要第一時間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必須對轄區的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進行汛前檢查,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4.處置責任:山洪、泥石流易發地區,當地有關部門應當指定巡防人員及時監測。雨季到來之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地區,應當及時把群眾撤離險區。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50

其他類

在緊急防汛期采取防汛抗洪非常緊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五條: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釆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類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麵交通管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四條: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

1.預防責任:根據上級防汛指揮機構部署和要求,組織做好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等工作,做好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等工作。

2.處置責任:當洪水威脅群眾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51

其他類

發生洪澇災害後的救災減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七條:發生洪澇災害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恢複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複工作。

1. 組織責任:在上級支持下組織做好災區的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恢複生產和重建家園等救災工作以及所管轄地區的各項水毀工程設施修複工作。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52

其他類

發生自然災害危害或者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製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采取其他類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類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1.組織責任:當發生自然災害危害或者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時,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

2.群眾轉移安置責任:按照各級政府預案,及時組織群眾撤離至安全地帶,並做好生活安排。

3.檢查責任:現場檢查撤離情況以及生活安排。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53

其他類

按照地震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防範和搶險救災準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2008年12月27日修訂)第四十八條: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1. 組織責任:按照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防範和抗震救災準備工作。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54

其他類

調用征用應急救援物資的歸還與補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二十六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征用或者調用、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1. 歸還和補償責任:根據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征用救援物資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歸還;對征用使用毀損的要依照規定予以補償。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55

其他類

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並及時處理和報告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第十五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及時處理和報告。第二十八條: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關於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第三十條: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並組織實施相應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1.巡查責任: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在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內,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及時發現險情。

2.處理責任:接到有關險情的報告後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

3.報告責任: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56

其他類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職責。

1.報告責任: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

2.處置責任: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工作。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57

其他類

參與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1. 調查責任: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安排,派人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8

其他類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第七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1.報告責任:立即向有關應急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2.組織疏散責任:及時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類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各類人員。

3.處置責任:在專家及有關專業部門指導下,參與事故救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59

其他類

應急預案的製定與發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製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第十三條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預防和發布責任: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製定和發布應急救援預案。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60

其他類

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組織應急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1. 宣傳教育責任:組織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至少每2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1

其他類

組織修建、養護和管理鄉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號) 第八條: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第三十八條: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範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第四十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

《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第五條: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編製本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規劃及年度建設、養護計劃。

1.執行責任:按照程序和國家規定組織公路建設和養護工作。

2.監管責任:明確監管責任主體,加強日常養護和監管。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湖南省鄉村公路條例》

62

其他類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責任製;(二)落實渡口船舶、船員、旅客定額的安全管理責任製;(三)落實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內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2017年11月30日通過)第三條: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

1. 評估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不良事件,進行報告、分析和評估。

2. 2.處置責任:根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不良事件評估結果及時采取發布警示信息以及應急處理等措施。

3. 3.信息公開責任:依法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事件及應急處理不良事件情況。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

63

其他類

鄉鎮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及事故應急處理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9號)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履行鄉鎮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職責。第三十三條:渡船發生水上險情的,應當立即進行自救,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當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依照職責,組織搜尋救助。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關部門、鄉鎮渡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渡口渡運安全檢查製度,並組織落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者限期整改。

1.預防責任:製定應急預案。

2.監督責任:加強日常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或限期整改。

3.處置責任:依據職責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搜尋救助。

4.報告責任:及時上報領導和主管部門。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內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定》

64

其他類

做好宗教事務管理,加強臨時宗教活動地點監管,加強大型宗教活動安全管理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製,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第三十五條:尚不具備條件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所在地宗教團體和鄉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可以為其指定臨時活動地點。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進行監管。第四十二條:大型宗教活動舉辦地的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實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導。

1.執行責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保證大型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宗教事務條例》

65

其他類

民兵工作任務的組織和監督

《民兵工作條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71號發布) 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民兵工作,組織和監督完成民兵工作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軍事機關開展民兵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1.執行責任:組織並協助開展民兵工作。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

66

其他類

依法維護退役軍人軍屬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主席令第五號)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三條: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製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 組織責任:組織做好優撫安置、走訪慰問、幫扶援助、信訪維穩等工作。

2.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關於做好退役軍人信訪工作的意見》

67

其他類

社區戒毒、社區康複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號)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製隔離戒毒的人員,強製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複。社區康複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戒毒條例》(國務院令第703號)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工作。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製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一)戒毒知識輔導;(二)教育、勸誡;(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類措施。

1.檢查責任:根據有關情況對社區戒毒人員情況進行檢查。

2.2.處置責任: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置措施。

3.3.事後監管責任:對監測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並跟蹤監測。

4.4.管控責任:對由強製隔離戒毒變更為社區戒毒(社區康複)的戒毒人員,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接收、協調銜接、有效管控。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

68

其他類

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0〕5號)第十九條:  鄉鎮(街道)黨政組織要承擔起組織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責任。

1.安置幫教責任:對於“一般刑滿釋放人員”,要動員其安置幫教責任單位、家庭成員和村(社區)代表在釋放之日將其接回。對於“重點刑滿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派人將其接回,進行安置,並幫助實現就業。建立健全轄區內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和辦事機構,組織落實刑滿釋放人員的銜接、安置幫教工作措施,積極協調相關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對安置幫教工作進行考核。

2.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 關於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69

其他類

信訪事項受理

《湖南省信訪條例》(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9號)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一)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工作提出的建議、意見;(二)對本級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行為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措施、指示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適當的措施、決定提出的改變或者撤銷的要求;(四)其他類依法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受理的信訪事項。

1.受理責任:依法對信訪事項申請進行登記和受理;對上級轉辦的信訪事項,在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麵告知。

2.辦理責任:信訪事項受理後,按規定辦理,書麵送達信訪人。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信訪條例》、《湖南省信訪條例》

70

其他類

對移民安置區的移民生產生活協助及矛盾糾紛調解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訂) 第五十三條:移民安置區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移民適應當地的生產、生活,及時調處矛盾糾紛。

1.受理責任:對行政調解申請進行受理。

2.調解責任: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依法做出調解。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

71

其他類

對可能影響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1.受理責任:對行政調解申請進行受理。

2.調解責任:在法定期限內,根據審查結果依法做出調解。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72

其他類

企業勞動爭議的調解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二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類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 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允許勞動關係雙方對勞動爭議進行必要陳述。

2. 2.調解責任:找準爭議核心問題,對其中涉及的勞動關係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解讀,並促使雙方達成和解。

3.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73

其他類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糾紛的協助調解處理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生產經營提供服務,依法調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中的矛盾和糾紛。

1.受理責任:對申請調解處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矛盾糾紛的,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不受理的應書麵說明理由。

2.調解責任: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協助調解和處理矛盾糾紛。

3.監管責任:強化對轄區內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74

其他類

本區域內特殊群體基礎數據統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81號)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履行統計職責,在統計業務上受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

1. 采集責任:定期按《民政事業統計台賬製度》要求采集低收入的貧困群眾、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孤兒棄嬰、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留守和困境兒童、留守老人等特殊群體對象的基本數據,並按動態原則及時更新。

2. 審核責任:開展數據審查,確保數據真實,在規定時間報送數據。

3. 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民政事業統計台賬製度》

75

其他類

捕殺狂犬、野犬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衛生部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三)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養犬的管理,捕殺狂犬、野犬。

1.受理責任:根據狂犬、野犬事件的舉報及時受理。

2.組織責任:組織人員進行捕殺。

3.監管責任:強化轄區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

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