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
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備注: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中明確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投資項目,無需辦理該事項)。
規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涉及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同步出具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意見書。
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備注:資金籌措(財政部門出具意見)及各級人民政府審議決策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管理係統中暫停項目審批進程)。
規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準予或準予壓覆的批準文件。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組織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於9個工作日內出具初步設計審批意見。
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概算審批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的,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意見書。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意見書。
涉及林業用地(含臨時使用)的,林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意見(備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備注:若項目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若項目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書或於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表。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的,文物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節能審查的,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房屋建築、城市基礎設施非線性工程類)
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備注: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中明確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投資項目,無需辦理該事項)。
規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涉及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同步出具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意見書。
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備注:資金籌措(財政部門出具意見)及各級人民政府審議決策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管理係統中暫停項目審批進程)。
規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準予或準予壓覆的批準文件。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於6個工作日內出具初步設計審批意見。
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的,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意見書。
涉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林業用地(含臨時使用)的,林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意見(備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涉及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民族宗教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9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備注:該事項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備注:若項目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若項目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書或於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表。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
涉及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的,文物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節能審查的,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取水許可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三、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類、工業投資建設項目除外)
備案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規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核準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核準意見。同時,規劃主管部門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的,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意見書。
涉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民族宗教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9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備注:該事項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意見書。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書或於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表。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的,文物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節能審查的,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
涉及取水許可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四、工業投資和中小型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築類)
備案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規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核準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核準意見。同時,規劃主管部門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的,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意見書。
涉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民族宗教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9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備注:該事項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書或於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表。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的,文物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節能審查的,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涉及取水許可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五、實行區域評估的帶方案出讓土地的社會投資房屋建築項目
備案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規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核準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核準意見。同時,規劃主管部門於1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的,實行告知承諾製,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實行告知承諾製,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實行告知承諾製,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實行告知承諾製,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涉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實行告知承諾製,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實行告知承諾製,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涉及節能審查的,實行告知承諾製,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涉及取水許可審批的,實行告知承諾製,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立即辦理。
六、其它類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辦理項目建議書審批(備注:各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中明確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投資項目,無需辦理該事項)。
規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涉及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的,林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同步出具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意見書。
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備注:資金籌措(財政部門出具意見)及各級人民政府審議決策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管理係統中暫停項目審批進程)。
備案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備案。規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核準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項目核準意見。同時,規劃主管部門於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不準予或準予壓覆的批準文件。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進行技術審查,於9個工作日內出具初步設計審批意見。
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意見。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的,國家安全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意見書。
涉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意見書。
涉及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的,人防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林業用地(含臨時使用)的,林業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意見(備注: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涉及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民族宗教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書。
涉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9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備注:該事項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備注:若項目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若項目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以下事項可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施工許可階段並聯或並行辦理:
涉及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洪水影響評價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3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書或於20個工作日內出具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表。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的,交通運輸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的,文物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批意見。
涉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3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
涉及節能審查的,發展改革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涉及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核意見書。
涉及取水許可審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材料齊全後,於10個工作日內核發審批意見書。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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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 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申請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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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信息(必填)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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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分類 |
備注:中央在湘單位(企業)、省屬單位(企業)、市(州)屬單位(企業)、縣(市、區)屬單位(企業)、其他。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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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備注: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份製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港澳台及外資企業、其他。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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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證照類型 |
備注:1.企業營業執照、2.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3.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家機關法人)、4.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5.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團體法人)、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7.其他。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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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證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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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法人單位 |
備注:若項目申報單位與項目法人單位相同,請與項目申報單位名稱填寫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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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法人證照類型 |
備注:1.企業營業執照、2.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法人)、3.組織機構代碼證(國家機關法人)、4.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5.組織機構代碼證(社會團體法人)、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7.其他。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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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法人證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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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聯係人姓名 |
單位聯係人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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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聯係人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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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項目 信息 (必填)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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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代碼 |
備注:賦碼前無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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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代碼 |
備注:項目拆分為多個單項工程申報時,對單項工程的描述,賦碼前無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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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獲取方式 |
備注:劃撥用地、自有用地、公開出讓用地、協議出讓用地、租賃、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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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類 |
備注:民用建築、工業建築、構築物、城市供水與節水工程、城市排水防澇工程、城市燃氣工程、城市供電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橋梁工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城市環境衛生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其他。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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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類型 |
備注:審批、核準、備案。任選其一填寫。 |
建設性質 |
備注:新建、擴建、遷建、改建、其他。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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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備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房屋建築及城市基礎設施非線性工程類)、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類)(工業投資項目除外)、工業投資和中小型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築類)、實行區域評估的帶方案出讓土地的社會投資房屋建築項目、其它類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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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擬開工時間 |
(必填,後可調整) |
項目擬建成時間 |
(必填,後可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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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投資額(萬元) |
備注:精確到萬元(人民幣)。例如:9000.8899表示9000.8899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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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資金屬性 |
備注:國有控股投資項目、民間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他項目。任選其一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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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 |
(必填,後可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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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申報時間 |
備注:格式為YYYY-MM-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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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麵積(平方米) |
建築麵積(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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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代碼 |
備注:參考《2018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以上行政區劃代碼》。(項目屬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應對該項信息填寫提供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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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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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 項目 信息 (必填) |
是否為開發區項目 |
開發區名稱(開發區項目) |
(不是開發區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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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外資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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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標行業 |
備注:參照“國標行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至少細分到二級分類。(項目屬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應對該項信息填寫提供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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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結構 |
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填寫且必填,代碼取自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填寫且必填。(項目屬地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應對該項信息填寫提供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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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製單位名稱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製單位聯係人及聯係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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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口設置(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的項目需填寫 ) |
所在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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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水體名稱 |
排入的水功能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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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口經度 (準確到") |
排汙口緯度 (準確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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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涉及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需填寫) |
項目經度 |
項目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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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單位名 名稱 |
環評單位 聯係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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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投資 (萬元) |
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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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事項 及部門 |
單位 |
申請事項 |
勾選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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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部門 |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
(□) |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對於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中明確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政府投資項目,無需項目建議書審批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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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 |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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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審查 |
(□) |
除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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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主管部門 |
選址意見書核發 |
(□) |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並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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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 |
在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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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事項 及部門 |
國家安全主管部門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 |
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國防軍工單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安全控製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部分地方法規規章中明確的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火車站、重要郵(快)件處理場所、電信樞紐場所,以及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投資、居住、使用的賓館、旅館、酒店和寫字樓等建設項目。 該事項在第四階段實行聯合驗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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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門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 |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渡槽、纜線等建築物、構築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航道保護範圍內的臨河、臨湖、臨海建築物、構築物,包括碼頭、取(排)水口、棧橋、護岸、船台、滑道、船塢、圈圍工程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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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 |
工程建設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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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主管部門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 |
在風景名勝區內除下列禁止活動以外的建設項目: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存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築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並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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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 |
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麵積10公頃以下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麵積35公頃以下的,其他林地麵積70公頃以下的;在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在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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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主管部門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 |
(□) |
地鐵、地下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等地下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兼顧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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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事項 及部門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 。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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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門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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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並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原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原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原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遊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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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 |
工程建設項目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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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主管部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 |
①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建設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②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製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製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③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原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④經考古調查、勘探,在工程建設範圍內有地下文物遺存的(原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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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事項 及部門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 |
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辦理用地預審;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使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可不進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並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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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 |
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築物或者建築群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已開展區域評估,符合區域評估適用範圍的項目實行告知承諾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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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 |
(□) |
劃撥類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若項目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若項目不需要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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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 |
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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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部門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
(□) |
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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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承諾: 1、本表填寫的內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及其內容是真實、完整、準確的,通過係統上傳的申報材料和原件一致。否則因此引致的法律責任,概由申請單位承擔,與審批機關無關。 2、所提交的設計圖紙等技術資料符合國家、省、市(州)法律法規、有關技術規範及規定等要求。 申請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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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房屋建築、城市基礎設施非線性工程類)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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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 階段 |
事項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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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選址意見書核發 |
自然資源部門 |
項目選址範圍藍線圖原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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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發展規劃等專業規劃或者有關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 |
“多規合一”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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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圖上的選址位置示意圖或選址論證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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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征求意見情況(表、函) |
申請人提交 |
建設單位在前期根據項目建設用地涉及行業管理權限或用地權益利害關係,征求項目所在地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利、交通、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鄰用地權屬單位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情況,可以是表格形式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簽署意見或者書麵函件形式,應在項目策劃生成階段完成該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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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自然資源部門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情況表 |
申請人提交 |
內容包括項目建設依據、項目擬用地總規模及現狀用地情況(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功能分區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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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依據圖、測繪成果 |
“多規合一”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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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複、項目服務聯係單、投資項目受理通知書、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者相關產業政策文件等)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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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
“多規合一”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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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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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表、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表、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拐點坐標表 |
申請人提交 |
需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項目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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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議書審批 |
發改部門 |
項目建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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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發改 部門 |
自然資源部門用地預審意見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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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門選址意見書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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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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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編製或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谘詢單位編寫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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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部門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或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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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附件、附圖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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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紅線圖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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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地需提供原核發土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規劃審批單、用地紅線資料,轉讓方、受讓方的轉讓合同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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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 |
自然資源部門 |
政府有關紀要及政府批示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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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地征用使用批單;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確定、收回方案、補償協議、原土地權屬證明或土地證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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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征地拆遷補償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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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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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紅線圖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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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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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核準批複、備案確認文件等有關批準文件。根據項目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批準文件:(1)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並附規劃圖;(2)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複;(3)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4)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鄉村規劃的證明文件;(5)宗教、殯葬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6)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增加、減少使用林地麵積或者改變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關設計變更等的批複文件。 |
係統獲取+申請人提交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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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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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提供原地恢複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複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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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非省直管縣的還需所屬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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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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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支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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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機構或設施的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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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建立機構或修築設施的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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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理、補償等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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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建機構或修築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係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的評價報告(包括影響及減輕影響、生態恢複措施等,並附專家論證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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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材料(在當地公開發行的日報上對擬建機構或修築設施進行公示)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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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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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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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及占用濕地、需提供濕地占補平衡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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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現場核查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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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森林公園建設項目定點及初步設計方案審核書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森林公園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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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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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節能報告(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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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節能審查請示文件(項目所在市州發改委)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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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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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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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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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谘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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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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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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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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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合法水事權益人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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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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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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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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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時,有利害關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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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汙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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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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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製的替代工程方案設計報告或經法定機構評估、審定的補償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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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用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麵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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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麵意見及涉及相鄰行政區利害關係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麵意見(與第三方有利害關係的,需提供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文件或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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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繳納開發補償費憑證或合同(僅在采用經濟補償方案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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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給被占用單位賠償金憑證或合同(僅在對被占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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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文物部門 |
項目建設用地的國土複函或包含項目用地數據的可研報告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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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用地的1比1萬地形圖(或1比2千圖配合1比5萬圖);GOOGLE EARTH線路走向圖。 |
“多規合一”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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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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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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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總量指標核實和來源預審單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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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單行本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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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及環評單位報送材料真實性承諾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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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所在地市(州)生態環境局的預審意見和是否占用生態紅線確認函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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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汙口審核的需要提交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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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汙口設置論證報告及其所依據的文件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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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應當提交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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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安全部門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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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及內部智能化集成係統、辦公自動化係統、信息網絡係統等設計方案等。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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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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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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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估算意見書及繳款憑證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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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林業主管部門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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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主管部門請示及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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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論證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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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批複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文本、項目涉及其它相關部門意見和基礎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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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新建場所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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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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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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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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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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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麵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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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資金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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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簽署的書麵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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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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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麵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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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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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相關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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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資金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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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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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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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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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複或核準、備案證明 |
係統獲取 |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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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設計文件批複(含人防部門意見)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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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麵積複核表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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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麵積等)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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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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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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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報建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發改委立項批複或核準、備案證明 |
係統獲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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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報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設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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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麵積複核表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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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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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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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評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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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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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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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公函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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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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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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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複核意見、專家簽名)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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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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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麵圖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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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初勘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文本;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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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設計合同主要頁(屬於公開或邀請招標的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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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麵的,還需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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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還應提供超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專項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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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
發展改革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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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設計文本和圖紙、初步設計概算(含計價軟件版)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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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計算書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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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複文件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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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或和核準備案文件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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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總圖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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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報告(含計算書)及建築結構專業初步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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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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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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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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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提供風洞試驗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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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情況表 |
係統獲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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