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農(動監)罰〔2025〕7號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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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陳**,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碼:430104********3039,聯係電話:152****1978,住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金鶚中路朝陽社區一組。

  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已查明:2025年3月24日上午9時30分,本機關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在嶽陽縣黃沙街鎮F43縣道路尖上,發現停靠了一台運載了生豬的輕倉棚式貨車(車牌號碼為湘J:Z***9),執法人員當場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依法展開執法檢查,養殖戶陳**駕駛的車輛,在養殖戶陳**的陪同下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現場檢查中發現車廂內運載有22頭生豬,養殖戶陳**無法提供該車22頭生豬的檢疫合格證明,初步查明,養殖戶陳**準備駕駛車輛將自己養殖的22頭生豬稱重後銷售給平江縣屠夫易**,用於屠宰,養殖戶陳**經營的22頭生豬疑為未經畜牧部門檢疫,為防止證據丟失,本機執法人員現場電話請示機關負責人,經負責人同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準備銷售的22頭生豬進行了異地登記保存於嶽陽縣黃沙街鎮劉**養殖場的養殖間,執法人員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並附有現場檢查照片為證。

  2025年3月24日嶽陽縣黃沙街鎮畜牧檢疫員對該批22頭生豬進行了補檢並開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025年3月26日本機關立案調查,詢問了當事人與本案相關的生豬購買人,提取了當事人身份證件、購買生豬數量、價格的相關憑證,現已查實:當事人通過電話聯係購買方易**,雙方經過電話溝通,確定了銷售購買生豬的數量、價格、送達時間,稱重後付款等事宜。2025年3月24日當事人將自己在嶽陽縣黃沙街鎮建設村養殖場的生豬在未進行申報檢疫的情況下將22頭生豬裝上車輛(湘J:Z***9)並駕駛車輛在去往稱重的路上被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法查獲,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陪同下對22頭生豬進行了稱重為3050千克(生豬和車輛總重6900千克-車輛總質量3850千克=生豬重量3050千克),通過詢問得知當事人和購買方易**商議的生豬價格為14元8角每千克,2025年3月24日嶽陽縣黃沙街鎮畜牧檢疫員對該批生豬進行了補檢,補檢合格並出具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本案中購買方易**在未稱重前未向當事人支付購買生豬的費用,故認為本次交易未完成,應認定當事人為經營者,其涉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22頭生豬總量為3050千克,折合貨值金額為人民幣45140元。至此,案件事實已調查清楚。

  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2.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嶽縣農(動監)先登〔2025〕7號,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地點,生豬的數量和現場執法情況。

  3.詢問筆錄2份,現場執法照片彩色打印4份,生豬價格證明2份,證明當事人購買生豬的來源、價格、數量、重量、用途及事實。

  4.嶽陽縣黃沙街鎮畜牧官方檢疫員補檢檢疫合格證明一份,證明生豬健康狀況。

  5.運輸車輛備案證明一份,證明運輸生豬車輛備案情況。

  6.《嶽陽縣農業農村局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嶽縣農(動監)先處〔2025〕7號。

  圍繞本案事實,執法人員調取的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上述證據之間現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調查取證程序合法,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本機關於2025年5月19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農(動監)罰告聽〔 2025 〕7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和可在收到告知書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第三項“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物衛生監督)“序號13:違法情節項,初次發生違法行為,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裁量標準項,處同類檢疫各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之規定。當事人為初次違法,未造成嚴重後果,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 罰款人民幣7500元整。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收款人: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184)繳納罰沒款人民幣柒千伍百元整(¥7500)。 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將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聯係人:孫威      聯係電話在: 13874010678

  聯係地址:嶽陽縣榮家灣街道辦事處東方路125號

  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