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嶽陽縣*****農資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2L
經營者:楊**,性別:男,民族:漢族,聯係電話:135****9620,身份證件號碼:430621********6118,住所:嶽陽縣新開鎮******
當事人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2025年3月1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農業投入品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門店內農藥經營貨櫃上待銷售的農藥“芐·丁·乙草胺”(標稱規格:淨含量33g/包,生產廠家: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0年2月19日,質量保證期:2年,農藥登記證號:PD20094810),該農藥產品經執法人員查證,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應按劣質農藥處理。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法現場對當事人下達了《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嶽縣農(農藥)〔2025〕6號>,對該40包農藥“芐·丁·乙草胺”進行異地登記保存。並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照片、銷售單照片等相關證據材料。2025年3月15日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2025年4月11日本機關依法對經營者楊**進行詢問。農藥產品“芐·丁·乙草胺”,是當事人2020年5月份從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務員處購進,購進了1件(33gX100包/件),購進價格為130元/件,單價1.3元/包(現金支付的農藥貨款130元)。此農藥從購進至2022年2月19日期間,當事人以1.5元/包的價格銷售了40包,2022年2月20日此農藥超過質量保證期後,當事人庫存此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60包,2022年2月20日至執法大隊查獲時銷售了20包(此農藥超過質量保證期後,2024年6月15日以1.5元/包的價格銷售)。
經查,當事人存在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農藥的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身份證照片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照片1份、當事人經營門店照片1份、嶽陽縣*****農資店農藥經營許可證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有效證件信息;
證據二:詢問筆錄1份、銷售單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該農藥的過程、價格、數量、銷售價格;
證據三:農藥實物照片1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該農藥產品的生產日期和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四:嶽陽縣*****農資店經營者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進貨數量、價格、貨款支付方式相關事實證明;
證據五:現場檢查筆錄1份、《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嶽縣農(農藥)先登〔2025〕6號)1份、《嶽陽縣農業農村局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嶽縣農(農藥)先處〔2025〕6號)1份、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回證,證明本機關依法履行案件處理程序。
圍繞本案事實,執法人員調取的上述證據真實、合法且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上述證據之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調查取證程序合法。當事人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農藥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
2025年6月4日,本機關向當人直接送達了《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農(農藥)罰告[2025])6號),依法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可在收到告知書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關於本案違法行為的定性。當事人經營的農藥“芐·丁·乙草胺”(標稱規格:淨含量33g/包,生產廠家:湖南惠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0年2月19日,質量保證期:2年,農藥登記證號:PD20094810)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當事人經營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芐·丁·乙草胺”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之規定。
關於本案貨值金額。本案中,當事人於2022年2月20日後庫存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芐·丁·乙草胺”60包,2024年6月15日以1.5元/包的價格銷售20包。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18年8月27日《關於<農藥管理條例>中認定“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問題的函》違法所得和貨值認定,違法所得是指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貨值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當事人經營涉案農藥“芐·丁·乙草胺”60包,銷售標價為1.5元/包,未達到生產假農藥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質量保證期農藥的貨值金額,應當認定為90元。
關於本案違法所得。本案中,當事人於2024年6月15日以1.5元/包的價格銷售涉案農藥“芐·丁·乙草胺”20包。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18年8月27日《關於<農藥管理條例>中認定“違法所得”“貨值金額”問題的函》違法所得和貨值認定,違法所得是指違反《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農藥生產、經營等活動所取得的銷售收入。本案當事人以1.5元/包的價格銷售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農藥“芐·丁·乙草胺”20包,應當認定違法所得為30元。
本機關認為,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農藥)》“序號:14;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考慮到當事人能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對社會未造成危害性後果及影響。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並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30元;
2.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芐·丁·乙草胺”40包;
3.罰款3000元。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收款人: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嶽陽縣支行;賬號:80340*********968)繳納罰沒款叁仟零叁拾元整(¥3030),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裏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二0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