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農(農藥)罰〔2024〕11號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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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嶽陽縣********(吳**)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嶽陽縣新牆鎮*****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62

  住址:嶽陽縣新牆鎮******

  經營者:吳**,性別:女,民族:漢族,聯係電話:186****8018,身份證件號碼:430621********0028,住所:嶽陽縣新牆鎮******。

  2024年7月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農業投入品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門店內待銷售的454瓶農藥“阿維˙氟鈴脲”(標稱規格:100克/瓶,生產廠家:湖南農大海特農化有限公司,生產日期:無,農藥登記證號:PD20171779),該農藥產品經執法人員查證,無產品質量保證期,疑為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法現場對當事人下達了《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嶽縣農(農藥)〔2024〕11號)對該454瓶農藥“阿維˙氟鈴脲”進行異地登記保存。並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2024年7月3日本機關依法申請立案調查。

  經調查,該農藥產品“阿維˙氟鈴脲”,是2022年12月份當事人從湖南農大海特農化有限公司業務員劉**處購進的農藥產品,購進數量共計480瓶,購進價格為1.5元/瓶(現金支付的農藥貨款720元,由於票據遺失無法向執法人員提供進貨憑證)。該產品購進時瓶蓋上標注了產品質量保證期。後經當事人陳述:2024年3月份其本人在店內打掃衛生時發現該農藥產品已經超過了產品質量保證期,於是就將產品的質量保期給擦除了,重新經營想挽回點損失。2024年3月份當事人以單價3元/瓶的銷售價格分4批次對4位種植戶進行了銷售,共計銷售26瓶,共計銷售貨值金額78元(並向執法人員提供4份銷售憑證)。綜上涉案貨值為1440元(480瓶X3元/瓶)。2024年7月1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對湖南農大海特農化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詢問,劉**對當事人銷售的農藥產品“阿維˙氟鈴脲”確認為湖南農大海特農化有限公司生產的農藥產品,該產品於2022年公司便停止生產。後因劉**調離公司崗位,崗位空缺了一段時間公司也未派人員與劉**對接相關業務工作,執法人員無法查實涉及本案農藥產品的貨源數量及貨值金額。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農藥產品“阿維˙氟鈴脲”無產品質量保證期。依照《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七項“農藥標簽應當標注生產日期、產品批號、質量保證期、淨含量”之規定。根據《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法本辦法的,依照《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經營者身份證照片1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照片1份、當事人經營門店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有效證件信息;

  證據二:詢問筆錄2份、銷售單照片4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該農藥的過程、進貨價格、數量、貨款支付方式、銷售價格;

  證據三:農藥實物照片2份、現場檢查照片1份、證明該產品為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

  證據四:湖南農大海特農化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照片1份、公司農藥生產許可證照片1份、農藥經營許可證照片1份、區域經理身份證照片1份、公司授權委托書1份、區域經理身份工作信息截圖1份、執法人員對農藥生產公司調查取證相關材料;

  證據五:現場檢查筆錄1份、《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嶽縣農(農藥)先登〔2024〕11號)1份、《嶽陽縣農業農村局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嶽縣農(農藥)先處〔2024〕11號)1份、《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責令改正通知書》(嶽縣農(農藥)責改〔2024〕11號)1份,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回證,證明本機關依法履行案件處理程序。

  本機關於2024年9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農(農藥)罰告〔2024〕11號對當事人擬作出:1.沒收違法所得78元;2.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阿維˙氟鈴脲”454瓶;3.罰款6000元,總額罰沒款6078元的行政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日內向本機關申請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上述權利。當事人三日未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五日內未向本機關申請聽證。

  當事人經營農藥產品“阿維˙氟鈴脲”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農藥經營者不得加工、分裝農藥,不得在農藥中添加任何物質,不得采購、銷售包裝和標簽不符合規定,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取得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的農藥。經營衛生用農藥的,應當將衛生用農藥與其他商品分櫃銷售;經營其他農藥的,不得在農藥經營場所內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等”之規定。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農藥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第三項“采購、銷售未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或者包裝、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農藥”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農藥)》“序號:17;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農藥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之規定。考慮到當事人能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調查工作對社會未造成危害性後果及影響。本機關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78元;

  2.沒收違法經營的農藥“阿維˙氟鈴脲”454瓶;

  3.罰款6000元:

  總額罰沒款6078元。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指定的銀行和賬戶(收款人: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184)繳納罰款陸仟零柒拾捌元(¥6078),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在規定時間裏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