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罰決字〔2025〕27號
嶽陽縣步仙鎮生豬屠宰點:
經營者:*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M2P4RX6
經營場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步仙鎮獅山居委會龍過嶺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7月17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屠宰點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屠宰點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屠宰點正常生產作業,但生產廢水處理設施未運行,屠宰生產廢水未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經旁路暗管直排步仙鎮汙水處理廠,你屠宰點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經監測,暗管中未經處理的廢水化學需氧量濃度837mg/L、氨氮濃度188mg/L、總磷濃度33.6mg/L、糞大腸菌群3.3×104MPN/L。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7月22日;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8月19日;提供單位:嶽陽縣步仙鎮生豬屠宰點;證明內容:你屠宰點、經營者及委托手續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關於嶽陽縣步仙鎮生豬屠宰點年屠宰生豬2萬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複》(嶽縣環評〔2021〕6號)、《嶽陽縣步仙鎮生豬屠宰點年屠宰生豬2萬頭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7月22日,證明內容:你屠宰點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手續審批、驗收及對生產廢水處理要求情況。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勘察示意圖》各1份,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5份,作出時間:2025年7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3份,作出時間:2025年7月22日、8月19日、9月2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於2025年7月17日、7月22日對你屠宰點進行現場檢查,你屠宰點存在通過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事實。
4.證據名稱:《監測報告》(嶽縣環汙專〔2025〕第033號)及送達回證;作出時間:2025年7月18日;作出單位:嶽陽市嶽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證明內容:你屠宰點暗管中未經處理的廢水汙染物濃度及監測報告送達情況。
你屠宰點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9月1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2025〕33號)告知你屠宰點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屠宰點在法定期限內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屠宰點於2025年9月25日進行了陳述和申辯,我局充分聽取後複核認為,對你屠宰點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不予采納。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處罰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裁量起點 10%〕×100萬元=10萬元,責令你屠宰點立即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屠宰點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屠宰點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屠宰點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對你屠宰點加處罰款。
五、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屠宰點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