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不罰決字[2024]2號
嶽陽縣第三人民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621446197100P
法定代表人:蘭*軍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興榮路17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醫院排汙許可證係統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你醫院2024年1-2季度未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和自行監測方案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證據、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醫院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汙單位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範,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不得少於5年。”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8月29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不罰告字[2024]2號)告知你醫院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醫院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醫院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你醫院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不予行政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湖南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事項清單(第一批)》第5點之規定,經我分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你醫院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作出決定如下:
對你醫院不予行政處罰。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醫院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