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不罰決字[2024]14號
嶽陽億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83557313U
法定代表人:張*清
住所:嶽陽市嶽陽縣柏祥鎮中村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4月8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將鍋爐灰擅自傾倒在廠區北邊後方樹林,未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固廢台賬、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4月30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4〕20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於2024年5月6日向我局陳述申辯申請免於行政處罰。
二、不予行政處罰依據
鑒於你公司積極整改且危害後果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
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