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決字〔2024〕3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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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縣環罰決字〔20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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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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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盛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2月29日下午,省生態環境暗訪組對你公司進行暗訪檢查,發現你公司西北側原材料未采取任何措施,露天堆放的環境問題。上述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證據、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規定。

  我局於2024年3月8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3月8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24〕3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通用表裁量標準,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