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3〕169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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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環罰決字〔2023〕16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市昱華玻璃製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750631418F

  法定代表人:肖*

  住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新開鎮新開塘居委會第一組

  嶽陽市昱華玻璃製品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7月26日,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煙氣自動在線監控設備未按要求安裝二氧化氮轉換器,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環評批複、排汙許可證、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汙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

  我局於2023年8月1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3年8月17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3〕16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及第九條之規定,經案審會討論研究決定從重處罰。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玖萬玖仟陸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