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3〕106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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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渝生物科技(嶽陽)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3月30日,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清洗成品桶作業過程中洗桶槽連接沉澱池管道接口脫落,你公司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導致清洗廢水外排。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

  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汙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汙染物進入水體,並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抄送有關部門”之規定。

  我局於2023年5月3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3年5月31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3〕10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13,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