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縣環罰字〔2019〕18號
來源:縣環保局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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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字〔2019〕18號

嶽陽西衝畜禽水產有限公司:

統一信用代碼:91430621780896628R

地址:嶽陽縣筻口鎮西衝村2組

法定代表人:胡誌偉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50511****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2019年4月30日我局監察人員對你公司現場檢查,並由嶽陽縣環境監測站采樣人員對你公司沼液暫存池溢流出來的廢水進行現場采樣,2019年5月7日由嶽陽縣環境監測站出具監測報告單(嶽縣環監(監)[2019]第93號報告單),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溢流外排口廢水中氨氮排放濃度為≥124mg/L(標準值為≤80mg/L),懸浮物排放濃度為437mg/L(標準值為≤200),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為466mg/L(標準值為≤400),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個/L(標準值為≤1000/100ml),總磷排放濃度為18.1mg/L(標準值為≤8.0mg/L),溢流外排口下遊的廢水中懸浮物排放濃度為261mg/L(標準值為≤200)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為≥24000個/L(標準值為≤1000/100ml),均超過《畜禽養殖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經調查核實,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以上違法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

我局於2019年5月31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18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18號)和《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我局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擬作出罰款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款結算專戶

帳    號:8201933000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生態環境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