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嶽縣環罰字〔2019〕19號
嶽陽縣湘北鑄造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707338283P
法定代表人:李誌雄
公民身份證號碼:43062119621226****
詳細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中湘街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情況
我局執法人員於2019年4月22日對你公司檢查,發現你公司衝天爐未規範設置排汙口,我局於2019年4月24日對你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嶽縣環改決字[2019] 14號)要求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2019年5月6日再次對你公司複查,發現你公司仍未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和現場照片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規定。
我局於2019年5月29日以《嶽陽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16號),告知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但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字〔2019〕16號)、《嶽陽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為證。
二、責令改正及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於上述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和《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之規定,責令你公司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作出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限於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 名:嶽陽縣非稅收入征收服務中心匯繳結算專戶
帳 號:8201933000000****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複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