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35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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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35號

  姓名:劉*元

  身份證號碼:43062119******4616

  住址:嶽陽縣新牆鎮十二公裏居委會

  聯係電話:133****9116

  經查實,2024年05月11日,我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執法隊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劉軍元駕駛前二後八的自卸車(車牌:湘F.Z4338)在縣城車站路行駛,運輸泥土。從火車站項目工地運輸至新牆河路的事業公司渣土填埋場,因車輛後門鉤子崩斷,造成泥土沿途灑落,經現場測量,汙染麵積約為80平方米,事後對汙染路麵進行清洗。此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的規定。本局於2024年05月16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35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

  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法規授權的部門責令改正。有下列(九)施工場地的施工車輛不按指定的路線、時間行駛,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或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一節第十八條(九)項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