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52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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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52號

  行政相對人:嶽陽縣叮咚蛋糕店(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DMD1GN4P    經營者:陳*

  身份證號碼:52212319******4528

  委托代理人:黎*    聯係電話:182****8672

  住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劉家瀧路102、103室

  經查實,2024年06月21日17時許,我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在縣城賀坪路明德小學前發現你店工作人員身穿玩偶服裝在校門口占道擺攤分發宣傳物品和廣告單頁,你門店在未經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縣城城區內分發宣傳品和宣傳單頁共計伍佰餘份。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罰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本局於2024年07月01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52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二節第十九條(一)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拒不改正,在道路、廣場等戶外公共場所懸掛、張貼、塗寫、刻畫2處以下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散發廣告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散發廣告品人員在2人次以下的。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