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51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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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51號

  當 事 人:劉*

  身份證號碼:43062119******0414

  住址:嶽陽縣城關鎮南街居委會

  聯係電話:150****0799

  經查實,2024年06月19日11時30分許,我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在縣城富榮西路萬眾醫院旁,你經營的喜遇24小時共享自助洗車店前,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指使工人使用電鑽,開挖人行道,重建汙水管,破壞城市道路的行為。經我執法人員現場勘測,你開挖人行道麵積約為1平方米。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本局於2024年06月26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51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恢複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參照《嶽陽縣城管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處罰依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門采取措施恢複原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

  本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恢複原狀,造成破損的道路依法賠償;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