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47號
當事人:薑仲權
身份證號碼:43062119******6117
聯係電話:137****2749
住址:湖南省嶽陽縣新開鎮常山村雲天片一組15號
經查實,2024年5月7日,我局燃氣股接到群眾舉報,嶽陽縣新開鎮常山村雲天片有居民在自建房屋內非法儲存燃氣,後經我大隊執法隊員現場勘查,查獲非法儲存點三個、在非法儲存點存儲的氣瓶共計151瓶(已充裝液化氣55瓶,共計存儲液化石油氣660公斤,96個空瓶),其中超期未檢瓶35個,報廢瓶60個,合格瓶1個,均為空瓶,經調查,係當事人薑仲權非法收集空瓶,在同源氣站充裝後非法儲存在家裏並販賣給周邊用戶。此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十八條、(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本局於2024年07月01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47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七十七條(五)項、1、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罰款人民幣肆萬元(¥:400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