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07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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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07號

  當 事 人:嶽陽縣虹暢燃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CY2BCK0Q

  法定代表人:張湘雲      聯係電話:186****8028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榮新路南側大衝段(永興氣站辦公樓)

  經查實,2024年02月26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在嶽陽縣友愛路特殊學校旁查獲張某駕駛三輪貨運摩托車(湘F.Z8362)違法充裝販運液化氣。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車上載有24瓶裝滿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充裝了液化石油氣的有17個鋼瓶,共計204公斤。據調查及張某交待,和你公司存在供銷關係。而你氣站工作人員在知曉張某保非你站配送員,且大量充裝銷售液化石油氣的情況下,依然提供氣源。此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本局於2024年03月2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07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七十七條(四)項、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叁萬柒仟圓(¥:37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