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12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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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12號

  姓名:劉湘兵

  身份證號碼:43062119******901X

  住址:嶽陽市嶽陽樓區康王蔸蓬村老屋組10號

  聯係電話:137****0748

  經查實,2024年03月11日,你在嶽陽縣楊林鎮五源氣站內駕駛五星三輪摩托車(湘F.IL256)充裝液化石油氣,三輪摩托車上所載燃氣瓶,係你從嶽陽市烏江運輸到五源氣站充裝液化石油氣,再將燃氣轉供、轉賣給嶽陽市烏江用戶。經執法人員現場勘查,三輪車上共有充滿氣體的液化氣罐13公斤的21罐,45公斤的1罐,共計充裝318公斤液化石油氣。此行為違反《嶽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轉賣、轉供燃氣。本局於2024年03月25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12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

  根據《嶽陽市燃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