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4〕第004號
當 事 人:張事保
身份號碼:43062119******181X
家庭地址:湖南省嶽陽縣黃沙街鎮荷塘村
聯係電話:135****0361
經查實,2024年01月28日,你在嶽陽縣黃沙街鎮荷塘村駕駛隆鑫三輪摩托車(湘F.Z8362),在未辦理燃氣配送資格證的情況下,載運液化石油氣,並擅自將燃氣轉供給用戶。經現場勘查,三輪車上共有充滿氣體的液化氣罐14個,共計168公斤液化石油氣。此行為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七)項: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本局於2024年02月02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4〕第004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八十條(六)項、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