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嶽陽縣興遠液化氣實業有限公司十二公裏氣站
法定代表人:汪嶽兵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601238625公司地址:嶽陽縣新牆鎮十二公裏
2022年3月7日,我局燃氣股執法人員對你氣站進行安全巡查時,在檢查過程中查獲袁某駕駛“隆鑫”三輪貨運摩托車(車牌:FQ3856),車上載有9瓶裝滿液化石油氣的鋼瓶,共計108公斤。根據調查及當事人交待,當事人和你公司存在供銷關係,所載液化氣均為你公司提供,充裝鋼瓶中有一瓶屬於非自有產權氣瓶且未定期檢測氣瓶超過安全檢測使用日期,你氣站承認袁交待全部內容為事實。以上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本局於2022年3月1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2〕第005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依照《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複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違反《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二百七十三、依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第四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1. 較輕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未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造成較輕危害後果的。裁量基準:責令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款。鑒於事情發生後你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並承諾積極整改。
本局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
你(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
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屈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