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王兵濤,男,漢族
家庭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
經查實,2022年01月04日,我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巡查,在嶽陽縣中湘街十字路口,發現你正使用三輪摩托車(車牌:湘F0059D)違規占用人行道進行魚類販賣,同時現殺魚類隨意丟棄內髒魚鱗等垃圾,造成汙水橫流街道汙染。此行為違反了《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三項的規定。本局於2022年1月1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2〕第001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條(七)項的規定。參照《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三條(八)項②、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擅自在城市小街小巷擺設攤點。在責令期限內改正的。處罰基準:按占用麵積每平方米20元處以罰款,但罰款最低不少於1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