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 事 人:羅檢保
家庭地址:嶽陽縣長湖鄉
經查實,2020年06月30日接群眾舉報,我局燃氣管理股聯合公安城管執法大隊,對順威燃氣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你駕駛的“宗申”牌(車牌湘F.4Z405)三輪摩托車載運二十一瓶YSP35.5液化石油氣瓶,正在獲取液化石油氣,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你既無相關從業證,又不屬於氣站合約配送員,從2019年8月就開始收空氣瓶代人灌氣,收取手續費和賺取價格差,屬於從事經營轉供液化石油氣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七)的規定。本局於2020年07月1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05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依照國務院令[583號]《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六項、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處罰標準:對個人可以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