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0]第023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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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嶽陽維仔汽車有限公司

地    址:嶽陽縣榮家灣鎮

法定代表人:彭維

經查實,經查實,你公司占用人行道進行二手車輛銷售,2020年11月07日我執法人員上門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你公司接到通知後,及時拖離了大部分車輛,但仍有兩台未在規定時間裏拖離,未按要求改正到位,影響市容市貌。已違反《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本局於2020年11月17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23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照《嶽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二節,《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七條(一)項,②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鑒於及時改正,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