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0]第025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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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嶽陽市宏喬置業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

法定代表人:王輝

經查實,2020年10月27日至28日,你公司承建的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禦花苑”項目,每天施工到淩晨3點。未向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申請批準。造成環境噪聲汙染,引起周圍居民反感並投訴。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及《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條(一)項的規定。本局於2020年11月23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0]第025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考慮到首次違返規定,且時間較短,後及時整改並積極消除社會影響。依據《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一)項情節較輕,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農業銀行嶽陽縣支行(賬號:1843690104000012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或嶽陽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