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不罰決字〔2025〕23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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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環不罰決字〔2025〕23號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陽市柯峰新型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PB5Y318

  住  所:嶽陽縣楊林鄉王安村聚雲片茶山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8月8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2025年6月28日17時-7月10日10時期間,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因雷擊出現故障未正常運行,期間未按排汙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提取時間:2025年9月1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現場照片(圖片)證據》10份,作出時間:2025年8月8日;《調查詢問筆錄》1份,作出時間:2025年9月1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你公司存在設備故障期間未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的事實。

  3.證據名稱:排汙許可證副本第一冊(6頁),提取時間:2025年9月1日;提供單位:你公司;證明內容:你公司排汙許可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情況。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其中,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監測的具體辦法和重點排汙單位的條件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之規定。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我局於2025年11月21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不罰告〔2025〕22號)告知你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權。

  你公司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鑒於你公司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對你公司:

  不予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