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罰〔2025〕3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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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國:

  居民身份證號碼:4***21197702*****6

  地址:嶽陽縣長湖鄉自強村斷塘片嶺上組13號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3月26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執法人員對*治國養殖場開展執法檢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1、養殖廢水(沼液)利用水泵和軟管抽排至周邊農田和水溝,最終流入水塘;2、嶽陽市嶽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你養殖場外排養殖廢水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報告單結果顯示:糞大腸菌群排放濃度2.5×104MPN/L、總磷排放濃度39.7mg/L、化學需氧量排放濃度599mg/L,均超過《畜禽養殖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表5標準)。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經營者身份證複印件1份;提取時間:2025年3月27日;提供單位:你養殖場;證明內容:證明你養殖場的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檢查記錄》1份;作出時間:2025年3月26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作出時間:2025年3月26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作出時間:2025年3月27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4份;作出時間:2025年3月26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證明內容:你養殖場養殖廢水外排至外環境的事實、外排養殖廢水現場采樣情況。

  3.證據名稱:監測報告(編號:嶽縣環委專〔2025〕第016號)1份、采樣原始記錄表及分析資料15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1日;提供單位:嶽陽市嶽陽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嶽縣環罰決字〔202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1份;提取時間:2025年3月27日;作出單位:嶽陽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你養殖場養殖廢水超標排放情況、環境違法次數情況。

  你養殖場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製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我局於2025年4月28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在收到本告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5年4月22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罰告〔2025〕3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製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後,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責令你養殖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柒仟柒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對你加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