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不罰決字[2024]1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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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張*望

  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榮鹿新村葵花片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在嶽陽縣榮家灣鎮榮鹿新村葵花片進行施工建設,新建的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項目沒有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擅自於2024年3月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照片證據、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7月30日以《不予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縣環不罰告字[2024]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視為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不予行政處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3點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於處罰。(1)違法行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且企業自行實施關停或者停止建設、停止生產等措施的”之規定,我局經集體討論決定:

  對你公司不予行政處罰。

  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