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4〕38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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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環罰決字〔2024〕38號

 

湖南洞庭水湘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565924665N

  法定代表人:許*金

  住所:嶽陽市嶽陽縣中洲鄉湘江村第四村民組

  湖南洞庭水湘食品有限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4月15日,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將廢水處理設施隔油格柵池中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閥門偷排至公司雨水管道井,最終排入中洲鄉東西四號渠,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環評批複、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之規定。

  我局於2024年6月5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你公司於2024年6月6日向我局提出聽證要求。我局於2024年6月27日組織聽證,會上你公司申請免於行政處罰。鑒於你公司積極整改,及時拆除管道閥門,結合辦案單位意見,經案審會討論決定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4年6月5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4〕38號)、《送達回證》、聽證筆錄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之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