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環不罰決字〔2023〕4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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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縣環不罰決字〔20234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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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麻*

  地址:嶽陽縣新牆鎮大眾村4

  2023115日省廳執法局聯合省廳固廢處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排汙許可證中煤的揮發分為42%、年最大使用量為16.62萬噸,環評批複煤焦油產量為900/年,煤焦油實際產生量與用煤量不符且與環評差異大;煤焦油2020年轉出量為2174.43噸、2021年轉出量為1708.6噸、2022年轉出量為1726.29噸、2023年轉出量1778.76噸,煤焦油渣2021年轉出量為120.67噸、2022年轉出量為60噸,未查到2020-2023年煤焦油貯存量的環境問題。

  20231228日,嶽陽縣分局案審會就你公司案件事實進行研究,並結合辦案單位意見,鑒於你公司1.初次違法;2.經責令改正後五個工作日內改正違法行為;3.未造成環境汙染後果或環境汙染已主動消除、主動恢複原狀。202312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達《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嶽縣環不罰告字〔202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經我分局案審會討論決定對你公司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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