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2〕37號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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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陽縣易特陶瓷原料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QUHDR1G

經營者:童庚

詳細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新牆鎮建材工業園

嶽陽縣易特陶瓷原料加工廠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調查核實,發現你廠壓濾汙泥暫存處未采取防流失、防滲漏措施,導致壓濾泥和泥水滲漏至周邊荒地。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汙染源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2年5月18日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廠未申請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5月18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2〕37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七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的;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拾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廠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廠於2022年7月2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