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搭建我局(分公司)與網民網上交流的公共平台,傾聽群眾呼聲,掌握社會動態,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滿足群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致力打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網絡環境,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製度所稱的網絡輿情是指我縣內外各類組織以及網民通過互聯網反映有關我局(分公司)安全生產、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等內容,事關我局(分公司)的各種建議意見,以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群眾訴求。
第二條 網絡輿情的收集由局辦公室負責,由網絡輿情相關股室負責處置,其他各部門應積極參與配合。
第三條 網絡輿情收集由辦公室網絡輿情管理員負責,主要收集包括關於我局(分公司)安全生產、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等內容,以及針對我局(分公司)的意見建議。其他各股室也要設置兼職網絡輿情管理員,及時發現、報告、解決網絡輿情,並報辦公室備案。
第四條 辦公室應及時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析判斷、歸納整理,建立網絡輿情信息檔案。分析時要注意判斷網絡輿情的真實性、層次性、相關性,關注利益性、影響性,並要定期歸納,有針對性的提出工作建議。
第五條 重要的網絡輿情應在發現後的3小時內及時處置,一般性的網絡輿情應在24小時內及時處置。網絡輿情管理員收到網絡輿情,或者發現網絡輿情後,要及時反映給部門負責人、局領導,以便及時作出處理。
第六條 辦公室根據局領導對網絡輿情的批示意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工作原則,轉交相關股室回複,並要跟蹤處理。
第七條 各股室應高度重視網絡輿情的處置,明確分工和責任。對網絡輿情事項按照局領導批示精神,實事求是、快速開展調查、回複,做到不回避、不護短、不推諉。因確無法馬上回複的,應說明原因。
第八條 辦公室應對相關股室的網絡回帖進行審核把關,然後通過局(分公司)專有網路賬號進行回複。
第九條 網絡輿情處置納入到局(分公司)-度、-度績效考核,並進行通報,對處置輿情不及時、不得力的股室和個人,尤其對造成不良影響的,經局領導同意後,追究相關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起執行。